国税发[2004]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铁本税案”及有关税务人员责任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7-07
文号:国税发[200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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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案组,于2004年4月开始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问题(简称“铁本税案”)进行了专案检查。同时,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力量对常州市税务部门存在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铁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的情况

  经查,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三友轧辊厂在2001-2003年期间,通过利用虚开物资回收发票、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共计41819.9万元,其中偷税29397.6万元。

  三家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6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9人,刑拘4人,取保候审3人。

  二、常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主管税务分局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分局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差,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受理纳税申报只停留在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性审核上,不搞纳税评估,更没有重视对税源的日常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调查、核查等管理职责,对所负责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控不力。

  (二)市、区税务局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税收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对征管制度在基层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队伍建设抓得不够,对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管理不重视,采取的措施不力。当地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弱化,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没有认真审核,对收购发票没有进行切实有效的控管;对一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串通进行偷骗税款的情况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三、对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其中:

  1.给予常州市国税局局长江心宁行政记过处分。

  2.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局长姜立军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湟里分局局长陆甘霖行政撤职处分。

  4.给予常州市地税局局长陈文华行政警告处分。

  5.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局长周华瑞行政记大过处分。

  6.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第十一分局局长王国光行政撤职处分。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铁本税案”偷骗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触目惊心。“铁本税案”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个别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偷骗国家税款,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由于税务机关管理松懈,给了犯罪分子偷骗税款以可乘之机,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总局要求:

  (一)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征管质量。要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搞好人机结合,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部门之间和国、地税之间的协调,积极开展协作和信息交换,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政策法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管理。要切实把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严格专用发票管理,切实搞好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认真进行票、表以及四小票清单比对,进一步加强交叉稽核和重点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偷骗税犯罪活动。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税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法赋予的权利。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等问题。对于发生重大问题的税务机关,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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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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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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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