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方面:已退休人员无法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个人部分社保,但退休人员再任职工资企业需要缴纳统筹部分社保。
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由于现行劳动合同法不支持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税务机关将个人所得按照劳务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的情形。
贵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条款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