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可在个税前扣除吗?

【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都是选择自行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平时往往没有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那么在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扣除吗?

【回答】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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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0
来源:税务网校

答疑社保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了?权威解答来了!

请问:“请问社保缴费是缴满15年吗?人事和我商量说我的社保已经满了15年,可以不交了,也不影响我退休,而且这样不扣我个人部分到手的钱还要多一笔,请问可以吗?”

回答:这是不可以的哦!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即使职工与用人单位商议签订了不参加社保的所谓“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虽然已经缴费满15年,满足了目前申领基本养老待遇关于缴费年限的条件,但是只要与单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要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而且,依法依规缴纳社保才能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的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当劳动者年老、生病、生育、工伤或者失业时,将得到相应的保障。

对劳动者而言,比如缴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且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则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失业时满足条件可以领取失业金等等。

对用人单位来说,依法缴费其实也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道保障。比如在工伤保险方面,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等,降低了用人单位的工伤支出风险。

综上所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即使社保缴满了15年,只要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就要依法参保。依法依规来参保,享受权益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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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3
来源:人民日报微博

答疑个人在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需要并入收入里面申报个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只要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对于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既不需要加入员工的工资表,也不需要在个税申报时作为收入进行申报。但是,如果超过了规定比例的,则需要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部分,在计算员工工资和个税时,作为税前工资的扣除处理,在个税申报时作为“专项扣除”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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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4
来源:

答疑请问总公司给客户提供劳务派遣,但是派遣人员的工资是在总公司发的,社保是在分公司交纳的,那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可以给客户开差额票吗,按差额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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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答疑22个困难行业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我省税务机关(深圳、东莞除外)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进入【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系统将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情形,提醒用人单位确认申请缓缴或承诺申请缓缴。

如果用人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属于22个困难行业,或者属于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名单的用人单位,进入模块后,界面显示用人单位名称、行业类型,并根据用人单位缴费登记时间、行业类型变更时间以及缴费情况,自动显示可缓缴的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确认申请缓缴。

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用人单位进入模块后,界面提示用人单位需签订《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用人单位选择所属行业类型,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认申请缓缴。

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如果用人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属于22个困难行业或者属于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名单的用人单位,提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缓缴。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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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8-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保费缓缴,为什么还进行了社保费批扣?

根据《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3号)规定:“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为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6号)规定:“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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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8-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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