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3]96号规定:“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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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你搞清楚海南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了吗?

海南的优惠政策,除了零关税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又分为两个阶段实施,我将其整理如下:

阶段

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第一阶段

2025年以前

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从方案字面理解并未作出行业限制,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企业应均可享受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二阶段

2025—2035

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个人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去海南,除了自由贸易港大环境红利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希望取得税收政策红利,因此必须自己搞清楚优惠是什么,值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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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国家出台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包括: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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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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