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1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沈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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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在川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97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国卡特彼勒公司于2004年1月与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签订《美国卡特彼勒公司3600柴油机技术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4USSCY37ZJL0001),向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转让柴油机技术,考虑到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有效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卡特彼勒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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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216号)收悉,批复如下: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经商务部批准过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为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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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6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且代行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职能,其受区政府委托,为解决历史债务问题而进行的土地转让增值已按规定全额上交政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土地转让增值67043287.98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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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3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4年10月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000万美元,利率为LIDOR+1.35%,期限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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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要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4]151号)收悉,批复如下:
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风力发电场、风力发电等,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温州汇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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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绵阳三江美亚水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绵阳三江美亚水电有限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绵阳三江美亚水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一座3*15MW水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绵阳三江美亚水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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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于2004年4月与青岛大和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0.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大邱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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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DIC油墨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DIC油墨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印刷有机油墨燃料、建材用涂装剂,制罐用涂料。2003年,该公司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凹印油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高性能油墨”(序号:06031004)产品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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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各种发光二板管、电子收费系统、像束管、条屏等。该企业2003年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LED(发光二极管),LED显示灯块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电子元器件”中的“发光二极管”(序号:010307)产品范畴。2003年,该公司的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笫(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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