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我部制定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财政部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中管金融企业自然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财政部将结合企业实质性的产权关系、控制关系、管理关系、执行中央金融企业有关制度的程度、行业代表性、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


  第七条 对于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第八条 确定列入和退出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企业名单,在财政部官网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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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财金[202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有力促进了全面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渡过难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3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二、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至明年缴纳。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足额退税。

 

  (二)落实相关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好今年以来出台的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政策。

 

  (三)降低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主要针对企业实施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专线降费,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倾斜,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四)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完善收费监管制度,建立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成效评估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重点排查“过头税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治理,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建立完善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整治力度。

 

  三、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五)畅通金融和实体经济传导渠道。继续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灵活运用降准、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做好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新增的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政策衔接。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

 

  (六)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

 

  (七)注重发挥定向工具作用。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制造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长期融资,加大对外向型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工具。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利率下行。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和“银税互动”,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九)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拨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限制。修订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持续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有序放开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推动自检自证,实行品牌授权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许可证电子证书。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十一)优化政府服务业务流程。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形成政府服务事项目录清单,逐项优化办理流程、办理要件和时限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适时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审合一、多检合一。

 

  (十二)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推进各部门、各级政府间基础公共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整合,加大开放力度。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十三)降低政策遵从成本。在研究制定政策过程中,避免随意制定加重企业负担的“隐性”条款,持续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一刀切”,避免过快提高标准导致企业应对失措。

 

  五、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和房租负担

 

  (十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十五)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比例,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大的企业。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创新经办模式,多采用“免申即享”。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用工需求供需对接、信息引导。

 

  (十六)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对实际减免租金的出租人,鼓励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信贷支持。稳定房屋租赁市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十七)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至年底。全面完成第二监管周期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指导各地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开展电价改革相关政策跟踪评估。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

 

  (十八)完善科学合理用能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完善考核制度和用能权交易制度。避免和纠正“一刀切”的去煤化政策。指导各地清理规范天然气管道收费,严格成本监审。指导各地根据需要,采取上下游联动方式,尽可能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十九)合理增加供应降低用地成本。改革土地管理方式,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盘活存量土地;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加快落实跨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探索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实现用地跟着项目走;合理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物流用地;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

 

  (二十一)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枢纽场站、集疏运通道和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升级改造。扎实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行体系。鼓励5G、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物流领域应用,促进物流业和制造、金融、旅游、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二)提高物流运行效率。优化政务办事流程,推进通关便利化,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继续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持续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恢复我国际货运能力,优化中欧班列运输组织,推进“中转集散”,支持客运飞机执飞货运运输。

 

  八、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三)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挖潜增效。支持企业通过模式创新、研发创新、管理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率和附加值。鼓励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转型升级。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加大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应用,向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转变。

 

  请有关方面加强会商,做好政策衔接,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着力稳住市场主体。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梳理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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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8
文号:发改运行[2020]1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网上税务局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按照“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征管资源整合,有利于机构改革、提升征管效能”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了初步整合和改造,天津市网上税务局(https://wsswj.tjsat.gov.cn/index.do)将于2018年6月15日24:00 时正式上线启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


  (一)整合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多渠道网上办税途径,构建统一渠道的PC端办税、移动端办税和自助终端办税。实现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纳税人可以在天津市网上税务局中一次登录办理原国税、地税在网上办理的全部涉税业务。


  (二)整合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的用户权限,实现原国税、地税CA数字证书互认,纳税人使用原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的CA数字证书、软密钥、原国税或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密码以及游客身份,均可登录天津市网上税务局。


  (三)实现PC端、移动端和自助终端三个渠道的展示界面统一,登录界面、功能界面的展示风格、标识名称、图案底色等一致,为纳税人提供统一的交互体验。


  二、主要关联业务一次办理


  在保留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功能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纳税人在涉税业务中最常用、办理最频繁的事项,新增了相关业务事项,实现业务联动,以及自动触发的一并办理、一次办结。


  本次启用的关联业务共12项,包括首次办税信息确认、登记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财务报表信息共享、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署)、主附税联合申报和缴税、注销申请、停业登记申请、复业登记申请、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签章。


  三、待办事项集成


  实现网上税务局同一纳税人待办事项、通知消息的集成,纳税人可统一接收和处理。


  纳税人可以在门户网站-纳税人学堂栏目下载天津市网上税务局操作指南,如在网上税务局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12366或4007607766进行咨询。感谢广大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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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1.天津市慈善协会


  2.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3.天津市红十字会


  4.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6.天津市开发区慈善协会


  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8.天津市北辰区慈善协会


  9.天津市南开区慈善协会


  10.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11.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12.天津市武清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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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4
文号:津财税政[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转换征管方式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因市客运管理办公室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委托代征工作。为不断提高我市税收征管服务水平,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转换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征管方式,由委托市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税收征管,改为各区税务局属地管理。具体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票部分


(一)发票领用


9月20日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包含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各分部)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天津通用定额发票(壹元版)。


(二)发票代开


9月1日起,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代开发票全部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具体代开规定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内的客运出租汽车提供包车服的,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有税务登记的出租车司机,直接到本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税款征收


10月1日起,市客运管理办公室不再代征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包含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各分部)负责代征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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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四税务分局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第四税务分局,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1-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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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或企业税收、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彩票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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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利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在全市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并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区税务机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点扩大至全市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选择到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办或更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涉税事宜。


二、经税务机关核准委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部分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等原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单位,均可继续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或《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河东区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十三经路2号)办理。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上述凭证上注明的税务机关办理。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收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退税、减免、证明开具、宣传培训等各类征管事项由各区税务机关负责。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单位等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其坐落地税务机关负责。


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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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正式成立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成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公地址: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联系电话:28941325;传真:6860086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自成立之日,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各区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原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静海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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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决定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专用章


  (一)税务登记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登记专用章用于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专用章样式


  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5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12mm;下部中央位置刊“税务登记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长度23.8mm。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1.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2.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3.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和核准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对加盖印章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属于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2)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等。


  (3)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许可专用章”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圆周直径40mm,上方环边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次日启用,同时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原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和“审批专用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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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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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与跃进路交口、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7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跃进路办公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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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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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相关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经筛查并核实部分纳税人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提示纳税人注意相关涉税风险,避免出现违规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以下情况允许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


  1、补开发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18年4月30日前且已正常申报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则需要修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申报表并产生滞纳金,请纳税人予以注意。


  2、发票开具有误: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2018年5月1日后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2018年5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除上述总局公告规定情形以外纳税人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情形均属违规,请纳税人及时对违规发票开红字发票,然后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并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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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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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要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印章及业务专用印章由本级税务局按规定刻制,原印章由本单位封存。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对过渡期间正文中仍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的表证单书,新税务机构应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张贴,以告知纳税人该表证单书的合法性。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在“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欠税确认工作仍由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拟定过渡期工作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重新修订规范并减少税务检查的制度,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执法标准


  根据机构改革和税收征管实际,市局将修订《税务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对于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办理。


  (七)委托代征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原国税、地税机关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项,内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税收票证、发票、税控设备领用方式不变。


  (八)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网上申报对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变。市局将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统一为一个入口,同时明确内部报表审核和咨询服务的职责分工及人员安排,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管理的衔接工作。


  (九)会统核算


  过渡期间,新税务机构按原国税、地税机关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生成报表,但应以新税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数据。新税务机构向市局报送报表时,同时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和新税务机构报表。


  (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应按照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印发)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


  (十一)发票、税收票证管理


  挂牌前已由市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新税务机构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印制发票、税收票证,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市局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二、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十二)办税统一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市局对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升级,各新税务机构要合理配置增值税发票、自助办税、咨询引导等设施,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源效能,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十三)资料报送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市局统一以上事项资料的报送,统一前台一个部门受理、后台业务流转的具体操作流程。


  (十四)实名办税


  市局于2018年6月15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统一了本市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等。新税务机构要严格按文件要求落实,保证实名办税互认,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只要办一次”,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五)限时办理


  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非即办事项应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办理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在“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办理流程仍由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


  (十六)法律救济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三、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保障


  (十七)系统配置


  市局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配置标准和时间节点要求,做好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子系统配置升级工作,保证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新税务机构应配合市局做好调整和测试。


  (十八)运行维护


  过渡期内,市局按照原有的运维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时做好计算存储资源优化调配等工作,强化网络安全设备优化调整、广域网安全防护、终端病毒防护等工作。新税务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清理不必要账号,确保税收数据安全可控。


  四、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专门工作团队,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同向发力,狠抓落实,确保纳税人办税顺畅,税收征管业务统一、优化、协同、高效运转。新税务机构要按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


  (二十一)做好外部协调


  市局各部门要按照分工继续加强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三方协议、多证合一、国库对账、出口退税等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二十二)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


  新税务机构挂牌时,应对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事项安排的宣传解读,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办税便利。


  新税务机构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


  附件1.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分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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