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升级及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6月17日至6月24日期间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升级。届时,将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自2020年6月17日18时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手机移动端、银行临柜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自2020年6月25日0时起,上述暂停办理业务事项全部恢复办理。
三、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安排
缴费人在6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可自6月17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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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二、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3号)。
三、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1号)。
四、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5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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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等9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等6家单位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等3家单位有效期自2020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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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涉税事项范围和办税服务厅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做了进一步梳理并对《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涉税事项范围》(以下简称《事项范围》)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事项范围》予以公布。
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自主选择《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中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事项范围》所列的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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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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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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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5年度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验审合格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依据沪税函[201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静安区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及市局《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市民政局提交的名单,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年检认定合格企业汇总表(第二批)》下发给你们,表中意见为“合格”的福利企业为通过2015年度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的企业,可在2016年度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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