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工作措施实施方案

  为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策红利不断释放,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降低增值税税率,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六税两费减半征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调整契税适用税率。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4.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市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5.落实个人所得税六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办税质效

  1.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外贸进出口。对于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退税手续。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2019年底前力争将一类企业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

  2.优化税务注销流程

  (1)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进一步扩大注销即办范围。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3)积极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等情形,在办理税务注销资料不齐时,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可在纳税人作出限时补齐资料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设立清税注销专窗,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检查、办理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提高税务注销办理质效。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等证件资料,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3.权力下放,落实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宿税函[2019]113号),各县、区税务局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授权,全面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比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宿州市税务局成立减税降费办公室,负责全市税务系统实施减税降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全市税务系统做好实施减税降费工作,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一是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宣传政策,接受政策咨询,准确、及时解答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疑问。二是建立包保责任制,实行分级包保、包保到企、责任到人,实现包保服务全覆盖,确保每一位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三是落实总局、省局直联点工作制度,各级税务部门按周对直联点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和需求征集,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响应纳税人诉求。四是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台账,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

  3.加强数据监控分析。利用大数据平台分析纳税人申报信息,定期扫描“应享受未享受水利建设基金免征优惠”、“应享受未享受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等减税降费监控指标,逐条进行核实反馈,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做到“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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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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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省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均暂停办理所有业务。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带来不便。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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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安徽省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办法》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安徽省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安徽省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妥善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案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安徽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涉税(费)行政决定前,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征纳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依据等听取陈述、申辩,并依法说明理由、妥善处理的过程性行为。

  第三条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其精神,公平、合理化解争议。

  (二)自愿参与原则。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以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为前提,税务机关应当告知但不得强制行政相对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

  (三)阶段性救济原则。对经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程序作出的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

  (一)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涉税(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

  (二)对税收政策适用有异议;

  (三)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征税行为的各环节有疑问,需要税务机关提前予以确认。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的,应当提交《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表》。

  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填制《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表》,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八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时,涉税(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作出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有权办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听取陈述申辩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拟作出的涉税(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的,依法说明理由;

  (二)税收政策适用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积极履行职责;

  (四)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后,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的结果,税务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以文字记录为主要形式,对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在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处理。

  税务机关终止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后,发现已就争议事项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申请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督促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依法拟作出涉税(费)行政决定的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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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皖税发[2019]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开第三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广工作,本着公平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第三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税总发[2017]31号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与使用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区分免费的基础服务与收费的增值服务。平台运营商要在其服务平台醒目位置公开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

  投诉电话:0551-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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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为及时掌握我省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截至目前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工作要求

  1、调查工作由各市科技局(含广德市、宿松县科技管理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情况优惠政策调查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科技局要对调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高新技术企业要认真准确的填报相关落实情况。

  2、企业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址:http://61.190.35.107:800/ahismp/cms,以下简称“省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保存后选择所在市科技局进行提交。

  3、各市科技局请于9月16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在“省系统”进行逐一审核并发送,并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一式1份报到省科技厅高新处。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刘王莲电话:0551-62674421

  网上填报咨询联系人:夏登云电话:0551-65370026


安徽省科技厅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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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税法[2019]96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进一步确保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19年9月3日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的应税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7.5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6.25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8.75元/平方米。

  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暂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1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书面通知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收到时间;书面通知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收到时间;经受送达人同意,书面通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数据电文到达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书面通知采取公告方式发送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收到时间;书面通知送达人和受送达人为同一人的,收到时间由送达人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类型、应税面积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纳税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应税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涉及集中征收、跨乡(镇)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或者免税范围的,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由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者按照实际减税或者免税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纳税人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并对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退税的有关程序按照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县两级同级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实行涉税信息共享,采取纸质或者介质媒体或者专线联网、政府信息平台等方式,按月交换下列涉税信息:

  (一)税务机关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在途、入库税款及滞纳金等情况,税收征管中发现的违法用地信息。

  (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转用信息,临时用地批准信息,非农业建设用地信息,违法用地处罚信息,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等信息。

  涉税信息的具体事项经过共同确定实行目录管理,由税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定期更新,并依照保密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应税土地所在地主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式样、编号、内容标准等,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7日安徽省财政厅公布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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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3
文号:皖财税法[2019]9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版]的通知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为了配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现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应升级调整,形成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190920)版,生产企业继续使用前期已经发布的申报系统2.1.0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本次发布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190920),自2019年9月19日启用。同时,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9月18日晚上进行配套升级,届时将暂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暂停时间约为2个小时。

  二、升级内容。增加出口退税率调整过渡期申报提示相关功能。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三、升级方式。(一)在线升级。企业登陆申报软件后,可以通过左下角“升级信息-申报软件信息-点击升级”完成在线升级。(二)手动升级。企业通过下载、安装软件升级包的方式升级。

  下载路径:最新软件及说明文档,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索要,也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

  为了不影响您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请您进行数据备份后及时升级申报软件,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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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做好税收制度衔接工作,现将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系统自动返回“已完税”,无法代收次年车船税税款。《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没有对此情况予以明确,需要对保险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予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已不再适用,故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以及其具体内容。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时,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等信息,以便于纳税人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全文废止。原公告的规定内容已由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予以明确。

  (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全文废止。

  三、注意事项

  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

  (一)关于购置的新机动车

  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12月填写。

  (二)关于续保的旧机动车

  当年未完税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当年1月至12月填写。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不代收次年车船税,同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三)关于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

  发票备注栏中按照补征年度,分年填写补征的税款、补征税款所属期、补征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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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10月31日我省将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申报;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安徽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发票申领、代开、查询、验旧、认证业务)将暂停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上午8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4日24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下载离线开票授权,以保障在停机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如联网登录后发现离线开票时长、离线开票金额为零且无法更新,请及时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修改。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安徽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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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新版)的通知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现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调整升级,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新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新版),之前发布的2.1.12版将同步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本次发布的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自2019年10月31日8时启动,请广大出口企业及时下载更新。

  二、升级内容。1.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回退数据》申报业务流程,含数据采集、生成申报、反馈接收、数据撤销等功能。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增加提醒校验,同一关联号下存在退税率调整商品且出口日期跨越过渡期的不同出口报关单,建议以报关单为单位分设不同关联号进行申报。

  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三、升级方式。(一)在线升级。企业登陆申报软件后,可以通过左下角“升级信息-申报软件信息-点击升级”完成在线升级。(二)手动升级。企业通过下载、安装软件升级包的方式升级。

  下载路径:最新软件及说明文档,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索要,还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

  为了不影响您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请您进行数据备份后及时升级申报软件,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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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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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上线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为方便纳税人及时查询、核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内容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便捷地查询本人在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纳税信息,并可就不实申报记录提起争议申诉。

  二、开通功能

  (一)申报记录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缴税信息。

  (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记录。同时,提供争议申诉功能,纳税人可以对存在争议的纳税明细记录,通过页面下方的“申诉”按钮发起争议申诉。

  (三)争议申诉记录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提起申诉后,可通过此功能查询本人发起的争议申诉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三、登录渠道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网址:http://anhui.chinatax.gov.cn/)-点击右上角“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登录后进入-“安徽税务特色应用”。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网址:https://its.anhui.chinatax.gov.cn/)。-进入“安徽税务特色应用”。

  (三)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点击“自然人”按钮,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栏目-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登录后进入“安徽税务特色应用”。

  具体功能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指南》

  四、操作指南

  《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操作指南》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点击“纳税服务”栏-点击“下载中心”-点击“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操作指南”自行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为保证纳税人信息安全,建议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授权和查询等环节注意信息保护,完成业务办理后及时退出系统。

  (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全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纳税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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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月-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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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信息安全,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新上线了【实名登录】功能,以便办税人员进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19年11月9日上线实名登录功能,办税人员可通过实名登录方式办理涉税业务,也可继续使用扣缴客户端原申报密码登录方式。

  (二)2020年1月1日上线办税授权关系功能,办税人员与扣缴单位若有办税授权关系则无需再录入申报密码,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无办税授权关系则在实名登录后还需再使用申报密码办理业务。

  (三)2020年1月以后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条件成熟后切换为完全“实名登录”的单轨模式,同时取消申报密码登录方式。

  二、业务处理

  (一)办税人员在登录扣缴客户端办税前,需在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进行实名注册,实现个人身份实名验证,确保办税人员身份真实。

  (二)办税人员首次实名办税时,需打开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输入本人个税APP账户、密码或者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方式登录,按系统提示输入办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业务。

  (三)2020年1月1日将办税授权功能上线后,企业法人代表已经授权办税的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未经授权的,还需输入申报密码,经验证通过后办理业务。

  三、操作指南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登录操作手册》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点击“纳税服务”栏-点击“下载中心”-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登录操作手册”自行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由于扣缴客户端最终将升级完善至“实名登录+办税授权”方式办理申报,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底,请各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尽快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进行实名注册,2020年1月1日后扣缴客户端将不再支持以CA方式进行登录。

  (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全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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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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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自然资规[2019]3号 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现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加强土地二级市场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晰转让条件,保障交易自由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交易、缴税、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评估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合理确定;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按照评估变更后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合理确定。

  (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实施建设行为且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变更手续.

  “已投资额”可依据持有资质的有关机构出具的已投资情况报告认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建设用地使用杈出让价款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工业用地条件指开发程度达到“三通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以上条件;转让工业用地的,受让方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税收等要求。

  (四)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

  二、规范分割合并,促进合理利用

  (五)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土地分割、合并应符合规划要求,权属和产杈关系清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由权利人申请,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分割转让应当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土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一致。

  三、强化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六)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七)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土地收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土地等级、用途等因素确定。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八)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服务保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杈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人依法转让不动产时,应当在转让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十)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杈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放宽对抵押物的限制。对不以公益为目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进行抵押融资的,各地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等措施,保障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已享受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同意。市、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类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五、落实税收政策,降低交易成本

  (十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杈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3月1日起,我省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六、创新运行模式,完善服务体系

  (十三)优化交易平台。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合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集成,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交易、登记、税务、住建、金融等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实现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网上整合衔接,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站办结”,精筒材料,压缩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全面对接省、市政务服务网,积极推进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与政府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合有序衔接,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土地市场交易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获得的,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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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9
文号:皖自然资规[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的一封信

尊敬的扣缴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以来,在广大扣缴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措施有效落地,减税红利惠及广大纳税人。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为确保纳税人明年继续及时、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您关注并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一、提醒职工及时关注2020年享受专扣政策的信息。

  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及时、准确享受专扣政策红利,请您提醒单位职工关注次年享受专扣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更新、修改。同时,考虑到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可能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未能在12月份关注、修改专扣信息,对于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帮助其自动将今年已填报的专扣信息的有效性延长至次年。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的或者专扣信息产生变化而没有及时修改的纳税人,有可能会影响其继续享受专扣信息或者影响其纳税信用。

  请您随时关注、下载职工填报信息。同时,为简化您的操作,并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除特殊情形外,我们将取消电子模板方式填报专扣信息。如果您单位的职工去年是采取该方式提交的,可请其通过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等税务机关提供的网络办理渠道进行查询、修改;如果您单位职工不方便采用网上方式的,可请其将去年电子模板信息打印并在纸质表上进行修正、签字后,您可根据签字的信息通过扣缴客户端为其办理扣除。

  二、提醒并告知职工2019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办理渠道。请您提醒单位职工,如果2019年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可抓紧在今年12月份发工资前填报信息,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补充享受本年度未享受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也请您及时在扣缴客户端下载更新专扣信息,确保职工及时享受。

  三、准确办理个税扣缴申报。您日常扣缴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的身份、收入、缴税等信息,直接影响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纳税信用。为避免有误的扣缴申报数据给纳税人带来困惑和不良影响,请您准确、规范办理扣缴申报。如今年已扣缴申报数据有问题的,请尽快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V1.0版)》[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点击“纳税服务”栏-点击“下载中心”-点击“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V1.0版)”自行下载。]的要求,抓紧时间更改。

  如您还有疑问或困难,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我们将竭诚为您做好服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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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税务局六安市税务局食品行业税收稽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收入申报情况

  企业各项申报表收入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与增值税申报表比对;是否如实、准确填报收入明细表;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申报情况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是否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计提保险,税前列支折旧摊销,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减免相关税费。


安徽省税务局六安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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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随着改革发展,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后续出台的文件对有关征收政策、管理等重新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了统一政策口径,规范征管,更好服务缴费人,参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要求,现将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1.07 皖地税[2004][2004]9号

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2.24 皖地税函[2011][2011]78号

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11文件的通知 1999.05.31 皖地税[1999][1999]154号

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06.29 皖地税政四字[1997][1997]253号

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省级企业缴纳水利基金问题的批复 1998.07.17 皖地税函[1998][1998]115号

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省供销社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 2005.07.06 皖地税函[2005][2005]252号

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09.21 皖地税政一字〔1997〕[1997]446号

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范围的批复 1997.11.03 皖地税政一字[1997][1997]490号

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1999.06.16 皖地税[1999][1999]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现作如下解读:

  公告中《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废止文件涉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份、地方教育附加2份、文化事业建设费2份。这9份文件一定时期内对加强非税收入征管、优化服务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等形势发展变化,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已不适用,后续出台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正版)、《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已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基于此,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视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公告发布《全文废止的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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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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