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发文时间:2011-03-07
文号:稽便函[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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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2011年2月23日)


       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

       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希望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广大税务稽查干部付出的不懈努力和税务稽查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必将给予全国税务稽查干部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昨天上午,8位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就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稽查信息化建设、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虚开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稽查管理方式创新、稽查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因为时间关系,还有许多工作做得非常出色的地区没有机会发言,但是同志们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取得的优异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为稽查事业献计献策,共同推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解学智副局长代表总局党组作了大会的主题报告,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的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动员部署了2011年的稽查重点工作任务,特别强调了为实现税务稽查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专业化,面对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税务稽查部门要在改革稽查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服务理念、夯实稽查执法基础、突出信息管税和狠抓干部素质建设等方面要多下功夫。解学智副局长的报告为我们把握稽查工作方向,明确稽查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税务稽查工作任务进一步理清了思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

       会议代表们分组学习、讨论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时一致认为,会议主题鲜明,是一次务实奋进的会议,鼓实劲、抓落实的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肖局长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对于做好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解学智副局长的讲话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亮点很多,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振奋人心,部署任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体现了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家普遍感受到,会议开得很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抓好会议的贯彻落实

       各位会议代表回去后,要迅速把会议精神向局党组认真汇报,积极争取局党组对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要将会议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市、县税务局,抓早、抓紧、抓好全年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在3月20日前将这次会议精神贯彻下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局稽查局(综合处)。

       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要统一思想抓落实。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之年,各项稽查工作尤为重要,稽查任务十分繁重,抓落实的紧迫性尤为突出。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抓落实的意识,研究抓落实的方法,提高抓落实的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领导抓落实。这次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既涉及5项税务稽查重点业务工作,也涉及推进稽查管理方式和稽查方法创新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仅靠稽查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部署、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是突出重点抓落实。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学智局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阐述,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稽查部门要全面领会会议精神,精心谋划,积极探索,深入实践。要善于把握主攻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通过抓重点,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目的。四是改进作风抓落实。作风务实,才能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作风漂浮,必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各级稽查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作决策心中有数、抓落实有的放矢,要注意统筹协调,减轻基层负担,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五是勇于创新抓落实。各级稽查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既要贯彻好总局的统一部署,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总之,对这次会议上明确的各项目标、部署的各项工作,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拿出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简单的以会贯会,以文转文。

       二、认清形势,牢牢把握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完成好2011年税务稽查各项工作,对于实现“十二五”时期稽查事业科学发展至关重要。各级稽查部门要不辜负总局领导的殷切期望,继续巩固和发展稽查事业良好局面。

       (一)认清当前形势

       在年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肖捷局长深刻分析了税收工作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强调“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学智局长在此次会议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税源复杂性、流动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表现突出”。

       首先,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外部形势来看,在经济环境上,全球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税收环境上,大要案件屡查不禁,在某些行业尤为集中和突出,而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案的税收违法行为在逐渐增加,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稽查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次,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内部要求来看,稽查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稽查办案标准越来越高,稽查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深,各项监督越来越严,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针对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能不能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勇于创新,不断改进稽查方式方法,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管理质效,决定着各级稽查部门在“十二五”时期内能不能抓住机遇、赢得主动,推动稽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六个意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一五”稽查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实际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1.大局意识。稽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最后一道环节防偷堵漏、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重任,稽查执法的威慑力,对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持续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稽查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大局,而且只有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服从和服务经济税收大局作为履行税务稽查职能的首要基本准则,不管是经济发展良好时期还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时期都不能偏离。在“十二五”时期,要找准税务稽查为经济税收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坚决完成总局和各级局党组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 

       2.依法意识。依法稽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在稽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稽查工作的灵魂,是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最有效、最根本的保证。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稽查工作必须将实事求是、依法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基本指针,把依法稽查理念贯穿于稽查工作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确保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只有按照上述要求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才能不断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3.服务意识。肖捷局长在听取稽查工作汇报时曾指出,稽查执法和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两条腿,二者缺一不可,只强调一方的重要性、忽视另一方都不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一是提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总局关于抓好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上来,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和公正文明执法,为广大守法纳税人提供最好的服务。二是改进稽查工作方式,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和检查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尽量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对纳税人处理处罚畸轻畸重;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常规检查和重点税源检查的程序和文书,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更多的体现和谐、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三是进一步规范各类税务检查工作,要实行检查工作归口管理,减少多头重复检查;要大力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4.创新意识。解学智副局长在工作报告中要求,要不断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同时也指出目前稽查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和解决当前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一是把握创新的内容。要稳步推动稽查体制机制创新,为提高稽查执法质效提供组织保障;要积极开展稽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创新,规范稽查执法各项工作;要大力推进稽查专业化、信息化创新,不断提高案源管理水平、提高检查效率、强化系统管理能力。二是形成创新的合力。创新工作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机关,总局稽查局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创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不断更新稽查理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推进稽查体制机制、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创新稽查方式方法、强化队伍素质方面大胆探索。安徽省国税局实施的稽查体制机制改革,辽宁省国税局推行的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等都是很好的创新典型,总局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三是积极开展调研式检查工作。调研式检查是稽查选案和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要通过调研式检查,了解行业的运作模式,掌握行业的整体规模,发现存在的涉税风险,总结行业的检查方法。总局稽查局希望各地在这方面有新的突破,积极提供素材和案例,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5.协作意识。从“十一五”取得的成绩来看,税务稽查离不开各级税务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不开稽查内部各方面的共识,离不开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因此,各级稽查部门要按照肖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健全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要求,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一是加强稽查内部协作。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提高对国地税共管户的信息交换、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大要案件查处协作水平。另外,要特别强调一下必须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凡是能够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的协查,一律通过网上发起协查;要真正落实“协查地就是案发地”的要求,尤其是承担受托协查任务的单位,一定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切实保证协查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总局今年将重点考核总局督办案件协查和总局组织发起的协查案件的质量并定期通报,各省级稽查局也要负起责任,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以及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和回复质量,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完善横向互动机制。要加强与征管、税政部门的联系,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政策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给征管、税政部门。三是强化纵向系统管理。加强各层级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密切配合、管理高效、上下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全国稽查系统内部要做到令行禁止、上下一致,要确保上级稽查局的办案指挥权,提高稽查系统的整体战斗力和执行力。四是推进外部协作。继续巩固与公安部门的警税协作机制,与海关、公安的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部际协调制度,在更广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办案机制,不断完善协税护税体系,共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6.廉洁意识。去年,李克强副总理对税务干部提出要求,即:“常在河边走就是不能湿鞋”。这次会议,解学智副局长提出要“戒慎恐惧”,具有十分的人性化和很高的人格、工作要求。廉洁从政意识是稽查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的最可靠保证,是稽查事业发展的最有力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没有廉洁作为坚强后盾,稽查执法就没有底气,缺乏刚性。因此,稽查人员更要提高政治敏锐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在任何时候,面对任何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绝不能出任何问题,与案件沾边的所有个人行为是一条红线,绝对触碰不得。各级稽查局都要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总局三项配套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一岗两责”,全面掌握《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反腐倡廉落实到思想政治、业务工作、作风和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今年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肖局长要求人数较多的稽查局要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未单独设置机构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地要积极配合人事、监察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三、突出重点,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2011年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等正式文件都已经印发给大家,解学智副局长在报告中对如何抓好全年稽查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在落实这些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指挥、抓细抓实、大力推进,做到既抓住重点又兼顾全局、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一)扎实做好各项税收检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常规性税务检查作为稽查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稽查部门的主业和应尽职责,对于保证稽查工作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有着重要作用,决不能忽视和怠慢。各级稽查部门必须要树立起常规性检查这个稽查部门的主业意识,切实承担起常规性检查职责,维护好稽查部门的权威性,发挥好稽查部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二是严厉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重点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涉嫌虚开企业的后续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利用服装、电子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三是科学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件确定的检查要求,切实整顿和规范好税收秩序。四是有序开展重点税源轮查工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开展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除了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组织的检查任务外,各地还要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轮查工作。五是深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要求,严厉查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买方市场”虚假发票工作,认真开展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考核评比工作,2010年开始已正式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请各地利用好这一政策的优势,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好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各项工作部署,保证这项工作达到考核的要求。

       为了保证上述工作取得实效,2011年,总局将加强稽查系统综合考核力度,其中: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

       (二)稳步推进稽查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对大要案件的有效查处,优化稽查资源的有效配置,2011年,总局将确定个别省市进行稽查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对现行稽查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初步意见是:改革工作以不突破2008年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工作职责为前提,在稽查系统内调整工作职责。优化稽查资源有效配置,全面实施市(地)级一级稽查体制,加强、充实省、市(地)两级稽查局力量。按照税源分布结构和分级分类稽查管理方式,赋予不同层次税务稽查局不同的执法任务,使稽查资源与稽查执法对象相匹配,提高稽查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大力推广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辽宁省国税局研究开发的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以“痕迹化管理”思想为重点,以底稿工作内容详细记载了检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轨迹,使得检查工作真正做到过程有控制、责任有分工、检查有记录、行为有监督、成果有评价,克服了传统税务稽查“检查环节失控,想怎么查就怎么查”、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弊端,实现了稽查管理由以往管“结果”向既管“结果”更管“过程”的转变。今年,总局已决定把应用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作为落实廉政惩防体系建设和完善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加以推广。每个省国税稽查系统都必须选择1-2个地市进行试点,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地税稽查系统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四)不断加强税务稽查的制度建设。一是推动稽查相关立法工作。总局稽查局将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认真做好《税务稽查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二是开展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新《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实行。各地稽查局都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超前准备,把新《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三是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执行《暂行办法》,不断提高督办案件的查办质量。此外,年内总局将印发“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此项工作。

       (五)严格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扩大范围使用、挪用、占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弥补税务机关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各省、市局要加大对一线稽查办案和基层稽查办案的经费投入,坚持大要案件查办质量等工作实绩与稽查办案经费挂钩;加强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纠正超权限审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办案专项经费的行为。

       (六)加大稽查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总局和省局在加大稽查人员培训力度方面要各有侧重:总局主要是加强稽查人才战略规划的制定,为各地培训师资力量,加强对处级以上干部和稽查专家型人才培训力度,举办稽查局局长班、法律高研班,以及按照行业培养专家型人才等。省局要承担起稽查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开展稽查干部的税收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等实用型培训,重点加强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电子稽查和执法办案策略的训练,鼓励稽查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司法资格。

       同志们,“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税务稽查人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甘于奉献,创造了辉煌的工作业绩。完成好今年各项工作目标,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要不辜负总局党组的期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积极的态度迎接新的挑战,为确保完成税收工作各项任务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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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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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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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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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