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发文时间:2011-03-07
文号:稽便函[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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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2011年2月23日)


       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

       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希望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广大税务稽查干部付出的不懈努力和税务稽查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必将给予全国税务稽查干部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昨天上午,8位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就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稽查信息化建设、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虚开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稽查管理方式创新、稽查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因为时间关系,还有许多工作做得非常出色的地区没有机会发言,但是同志们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取得的优异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为稽查事业献计献策,共同推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解学智副局长代表总局党组作了大会的主题报告,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的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动员部署了2011年的稽查重点工作任务,特别强调了为实现税务稽查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专业化,面对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税务稽查部门要在改革稽查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服务理念、夯实稽查执法基础、突出信息管税和狠抓干部素质建设等方面要多下功夫。解学智副局长的报告为我们把握稽查工作方向,明确稽查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税务稽查工作任务进一步理清了思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

       会议代表们分组学习、讨论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时一致认为,会议主题鲜明,是一次务实奋进的会议,鼓实劲、抓落实的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肖局长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对于做好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解学智副局长的讲话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亮点很多,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振奋人心,部署任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体现了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家普遍感受到,会议开得很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抓好会议的贯彻落实

       各位会议代表回去后,要迅速把会议精神向局党组认真汇报,积极争取局党组对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要将会议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市、县税务局,抓早、抓紧、抓好全年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在3月20日前将这次会议精神贯彻下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局稽查局(综合处)。

       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要统一思想抓落实。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之年,各项稽查工作尤为重要,稽查任务十分繁重,抓落实的紧迫性尤为突出。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抓落实的意识,研究抓落实的方法,提高抓落实的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领导抓落实。这次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既涉及5项税务稽查重点业务工作,也涉及推进稽查管理方式和稽查方法创新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仅靠稽查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部署、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是突出重点抓落实。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学智局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阐述,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稽查部门要全面领会会议精神,精心谋划,积极探索,深入实践。要善于把握主攻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通过抓重点,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目的。四是改进作风抓落实。作风务实,才能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作风漂浮,必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各级稽查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作决策心中有数、抓落实有的放矢,要注意统筹协调,减轻基层负担,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五是勇于创新抓落实。各级稽查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既要贯彻好总局的统一部署,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总之,对这次会议上明确的各项目标、部署的各项工作,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拿出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简单的以会贯会,以文转文。

       二、认清形势,牢牢把握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完成好2011年税务稽查各项工作,对于实现“十二五”时期稽查事业科学发展至关重要。各级稽查部门要不辜负总局领导的殷切期望,继续巩固和发展稽查事业良好局面。

       (一)认清当前形势

       在年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肖捷局长深刻分析了税收工作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强调“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学智局长在此次会议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税源复杂性、流动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表现突出”。

       首先,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外部形势来看,在经济环境上,全球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税收环境上,大要案件屡查不禁,在某些行业尤为集中和突出,而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案的税收违法行为在逐渐增加,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稽查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次,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内部要求来看,稽查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稽查办案标准越来越高,稽查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深,各项监督越来越严,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针对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能不能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勇于创新,不断改进稽查方式方法,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管理质效,决定着各级稽查部门在“十二五”时期内能不能抓住机遇、赢得主动,推动稽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六个意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一五”稽查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实际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1.大局意识。稽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最后一道环节防偷堵漏、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重任,稽查执法的威慑力,对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持续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稽查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大局,而且只有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服从和服务经济税收大局作为履行税务稽查职能的首要基本准则,不管是经济发展良好时期还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时期都不能偏离。在“十二五”时期,要找准税务稽查为经济税收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坚决完成总局和各级局党组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 

       2.依法意识。依法稽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在稽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稽查工作的灵魂,是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最有效、最根本的保证。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稽查工作必须将实事求是、依法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基本指针,把依法稽查理念贯穿于稽查工作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确保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只有按照上述要求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才能不断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3.服务意识。肖捷局长在听取稽查工作汇报时曾指出,稽查执法和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两条腿,二者缺一不可,只强调一方的重要性、忽视另一方都不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一是提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总局关于抓好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上来,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和公正文明执法,为广大守法纳税人提供最好的服务。二是改进稽查工作方式,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和检查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尽量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对纳税人处理处罚畸轻畸重;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常规检查和重点税源检查的程序和文书,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更多的体现和谐、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三是进一步规范各类税务检查工作,要实行检查工作归口管理,减少多头重复检查;要大力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4.创新意识。解学智副局长在工作报告中要求,要不断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同时也指出目前稽查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国际化和解决当前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一是把握创新的内容。要稳步推动稽查体制机制创新,为提高稽查执法质效提供组织保障;要积极开展稽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创新,规范稽查执法各项工作;要大力推进稽查专业化、信息化创新,不断提高案源管理水平、提高检查效率、强化系统管理能力。二是形成创新的合力。创新工作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机关,总局稽查局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创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不断更新稽查理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推进稽查体制机制、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创新稽查方式方法、强化队伍素质方面大胆探索。安徽省国税局实施的稽查体制机制改革,辽宁省国税局推行的稽查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模式等都是很好的创新典型,总局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三是积极开展调研式检查工作。调研式检查是稽查选案和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要通过调研式检查,了解行业的运作模式,掌握行业的整体规模,发现存在的涉税风险,总结行业的检查方法。总局稽查局希望各地在这方面有新的突破,积极提供素材和案例,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5.协作意识。从“十一五”取得的成绩来看,税务稽查离不开各级税务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不开稽查内部各方面的共识,离不开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因此,各级稽查部门要按照肖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健全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要求,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一是加强稽查内部协作。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提高对国地税共管户的信息交换、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大要案件查处协作水平。另外,要特别强调一下必须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凡是能够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的协查,一律通过网上发起协查;要真正落实“协查地就是案发地”的要求,尤其是承担受托协查任务的单位,一定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切实保证协查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总局今年将重点考核总局督办案件协查和总局组织发起的协查案件的质量并定期通报,各省级稽查局也要负起责任,监控委托协查准确率以及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率和回复质量,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完善横向互动机制。要加强与征管、税政部门的联系,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政策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给征管、税政部门。三是强化纵向系统管理。加强各层级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密切配合、管理高效、上下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全国稽查系统内部要做到令行禁止、上下一致,要确保上级稽查局的办案指挥权,提高稽查系统的整体战斗力和执行力。四是推进外部协作。继续巩固与公安部门的警税协作机制,与海关、公安的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部际协调制度,在更广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办案机制,不断完善协税护税体系,共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6.廉洁意识。去年,李克强副总理对税务干部提出要求,即:“常在河边走就是不能湿鞋”。这次会议,解学智副局长提出要“戒慎恐惧”,具有十分的人性化和很高的人格、工作要求。廉洁从政意识是稽查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的最可靠保证,是稽查事业发展的最有力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没有廉洁作为坚强后盾,稽查执法就没有底气,缺乏刚性。因此,稽查人员更要提高政治敏锐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在任何时候,面对任何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绝不能出任何问题,与案件沾边的所有个人行为是一条红线,绝对触碰不得。各级稽查局都要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总局三项配套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一岗两责”,全面掌握《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将反腐倡廉落实到思想政治、业务工作、作风和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今年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肖局长要求人数较多的稽查局要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未单独设置机构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地要积极配合人事、监察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三、突出重点,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2011年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等正式文件都已经印发给大家,解学智副局长在报告中对如何抓好全年稽查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在落实这些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指挥、抓细抓实、大力推进,做到既抓住重点又兼顾全局、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一)扎实做好各项税收检查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常规性税务检查作为稽查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稽查部门的主业和应尽职责,对于保证稽查工作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有着重要作用,决不能忽视和怠慢。各级稽查部门必须要树立起常规性检查这个稽查部门的主业意识,切实承担起常规性检查职责,维护好稽查部门的权威性,发挥好稽查部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二是严厉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重点做好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企业和重点涉嫌虚开企业的后续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利用服装、电子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三是科学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件确定的检查要求,切实整顿和规范好税收秩序。四是有序开展重点税源轮查工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开展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除了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组织的检查任务外,各地还要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轮查工作。五是深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要求,严厉查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买方市场”虚假发票工作,认真开展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考核评比工作,2010年开始已正式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请各地利用好这一政策的优势,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好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各项工作部署,保证这项工作达到考核的要求。

       为了保证上述工作取得实效,2011年,总局将加强稽查系统综合考核力度,其中: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

       (二)稳步推进稽查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对大要案件的有效查处,优化稽查资源的有效配置,2011年,总局将确定个别省市进行稽查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广,对现行稽查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初步意见是:改革工作以不突破2008年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工作职责为前提,在稽查系统内调整工作职责。优化稽查资源有效配置,全面实施市(地)级一级稽查体制,加强、充实省、市(地)两级稽查局力量。按照税源分布结构和分级分类稽查管理方式,赋予不同层次税务稽查局不同的执法任务,使稽查资源与稽查执法对象相匹配,提高稽查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大力推广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辽宁省国税局研究开发的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以“痕迹化管理”思想为重点,以底稿工作内容详细记载了检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轨迹,使得检查工作真正做到过程有控制、责任有分工、检查有记录、行为有监督、成果有评价,克服了传统税务稽查“检查环节失控,想怎么查就怎么查”、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弊端,实现了稽查管理由以往管“结果”向既管“结果”更管“过程”的转变。今年,总局已决定把应用审计型稽查工作底稿模式,作为落实廉政惩防体系建设和完善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加以推广。每个省国税稽查系统都必须选择1-2个地市进行试点,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地税稽查系统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四)不断加强税务稽查的制度建设。一是推动稽查相关立法工作。总局稽查局将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认真做好《税务稽查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二是开展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新《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实行。各地稽查局都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超前准备,把新《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三是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执行《暂行办法》,不断提高督办案件的查办质量。此外,年内总局将印发“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此项工作。

       (五)严格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扩大范围使用、挪用、占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弥补税务机关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各省、市局要加大对一线稽查办案和基层稽查办案的经费投入,坚持大要案件查办质量等工作实绩与稽查办案经费挂钩;加强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纠正超权限审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办案专项经费的行为。

       (六)加大稽查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总局和省局在加大稽查人员培训力度方面要各有侧重:总局主要是加强稽查人才战略规划的制定,为各地培训师资力量,加强对处级以上干部和稽查专家型人才培训力度,举办稽查局局长班、法律高研班,以及按照行业培养专家型人才等。省局要承担起稽查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开展稽查干部的税收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等实用型培训,重点加强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电子稽查和执法办案策略的训练,鼓励稽查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司法资格。

       同志们,“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税务稽查人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甘于奉献,创造了辉煌的工作业绩。完成好今年各项工作目标,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要不辜负总局党组的期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积极的态度迎接新的挑战,为确保完成税收工作各项任务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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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