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员工借调财税探析
发文时间:2020-02-20
作者:左岸金戈
来源:数豆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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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疫情的原因,最近“共享员工”一词走进了大家的视野。根据新闻报道,截止2月6号,包括云海肴、青年餐厅、蜀大侠在内的21个餐饮企业,1200余人加入盒马临时用工队伍。其实疫情目前还在防控之中,不少企业也在陆续复工之中,但是人员防控丝毫没有放松。那么对于复工企业来说,眼下复工之后人工能否到位也是一个问题。小到企业不同产线之间,各产品人员需要在现有情况下,进行重新组合调整排班,会涉及不同产线员工借调的问题。大到集团之间,不同地方疫情不一,有的地方复工了,有的地方没有复工,那么也会也涉及员工借调的问题。再大一点就如新闻报道的一样,不同的企业之间,借调员工的问题。在复工复产员工借调的问题里面,其实有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财税的问题。这里面有什么会计核算注意事项,税务存在风险点,以及如何规范风险,本文试做一个探讨。


  一:产线员工借调成本核算问题


  其实所谓产线员工借调,平时也是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是疫情下这个问题更加突显而已。狭义的产线员工借调只是不同产线人员重组组合,广义的产线员工借调,也是指公司间不同部门的员工借调问题,比如某口罩生产企业2月份把办公室全体人员都组织到生产线去了,那么成本核算时,这些人员的人工成本,也是口罩成本核算的一部分,而不能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


  因为企业复工各产线人员肯定需要重新组合,各产线借调员工的问题不仅是生产车间的问题,财务也必须跟上。比如张三等三十几人平常是归属于插件A产线的员工,但是目前复工A产线不急需保留部分人员维持生产,张三等三十几人转为生产急需供货的B产线。那么车间工时统计以及管理人员,就必须把相关情况记载清楚。企业财务也需要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否则张三等三十几人按照平日成本规划为A产线成本,就会出现数据错误。有人肯定会说:“怎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我按照“封村村长”喇叭里的话就是说“别太自信”,万事做好防备还是好的。那么不同企业因为管理模式不同,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和管控也是不一样的。


  1:工时管理系统模式


  如果企业有工时管理系统,员工数据采集(工单-任务-工时),使员工工作时间明细得以实时掌握;便于管理人员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如停工待料、加工组对调、机器维护等情况;能准确计算出每个工单、每个工序或任务等每个生产环节的人工成本;可以获取员工产出数据(包括数量、质量、完工状态等),从而可以计算、分析员工的工作效率。那么此时员工之间的产线之间的调拨,在工时管理系统下,可能会操作工条形码、生产设备条形码、工单条形码、工艺工序条形码等数据全部通过无线扫描终端扫描录入,方便准确快捷的录入数据;管理者通过客户端实时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如此就可以准确统计每个产线的具体数据。


  2:人工统计模式


  如果企业没有工时管理系统,而是人工统计模式。因为各产线人工调拨多较多,所以存在实考勤工时和实际工时存在差异,所以相关部门做好了人工调拨工时统计相关数据,成本核算时需要按照调拨的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关于人员调拨问题,比如甲产线直接人工考勤工资为20万,乙产线直接人工考勤工资为30万。但是本月有10天,甲产线人员全体支援乙产线从事生产,那么月末成本会计计算直接人工时,就不能直接根据工资表上,把甲产线人员直接人工,全部放在甲产线产品直接人工,还需要把这个10天直接人工分摊到乙产线。


  如果是甲产线几个员工,本月三五天,可能上午调拨三小时去乙产线,下午调拨两小时。本月没有固定时间,都是陆续发生。这种状态下,如果有工时管理系统的话,数据很容易被系统获取,成本会计也很好取得准确分摊依据。如果没有工时管理系统,则需要对此业务在人工管理上做加强,以便财务部门能够获得准确数据。如果企业不能获得准确数据,那么实务中的分摊就五花八门了,总之不管用什么分摊办法,最接近业务活动的,才是最合理的。


  二:集团内(关联企业)员工借调会计和税务问题


  集团内员工借调问题,也可以说是关联企业之间员工借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不仅是疫情下存在的问题,平时不少企业也存在员工借调的问题。但是每个企业的管控和操作都不一样,由此导致的税务风险也不一样。


  疫情之下,比如总部在深圳的数豆职人公司,张三在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深圳可能2-3个月业务量小,上海公司业务量剧增,需要支援,那么张三短则在上海公司工作几个月,长则工作较长时间,甚至可能长期驻扎上海。那么张三的社保、工资、个税怎么处理呢?


  第一种情况:


  总部在深圳的数豆职人公司,张三在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张三是深户,所以要求缴纳社保在深圳,然后集团派其至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承担社保费用。


  深圳集团做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社保,


  贷:银行存款


  上海公司做分录


  承担工资薪金,及社保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集团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其他应收款-代交个人社保费-张三


  贷:其他应付款-集团-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集团-社保


  贷:银行存款


  发放工资分录略


  风险:在上海发公司,社保的集团缴纳,存在社保和工资不一致问题,引起税局检查注意。上海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社保公积金和工资税前扣除依据问题,因为合同是和集团签署的,那么员工是集团的还是上海的?扣除凭证是啥?就靠几个分录就可以税前扣除吗?


  第二种情况:


  总部在深圳的数豆职人公司,张三在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张三是深户,所以要求缴纳社保在深圳,同时工资也是由深圳集团发放。然后集团派其至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承担社保费用。


  深圳集团做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社保-张三


  其他应收款-工资薪金-张三


  贷:银行存款


  上海公司做分录


  承担工资薪金,及社保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其他应付款-集团-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集团-社保


  贷:银行存款


  支付集团社保/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其他应收款-代交个人社保费-张三


  贷:其他应付款-集团-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集团-社保


  贷:银行存款


  发放工资分录略


  风险:此种情况风险同第一种情况,还有此种情况下,上海公司列支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深圳总部缴纳个税,这个也是存在混乱的问题。


  第三种情况:


  总部在深圳的数豆职人公司,张三在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张三是深户,所以要求缴纳社保在深圳,同时工资也是由深圳集团发放。然后集团派其至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不需要承担工资薪金、承担社保费用。只需要承担日常报销,山海公司额外发放的类似补贴。


  风险:这种情况下的风险,主要是日常报销所得税扣除问题,以及上海公司发放的额外补贴以何种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以何种形式?何种凭证税前列支?当然这里讲的是合规方式,什么两套账什么发票冲这些不在考虑范围。


  可能的解决方案:


  在以上各种情况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税务风险问题,其中这些风险又与工资个税、员工社保,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和扣除凭证相关系。似乎难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实务中不少企业呢,涉及这块处理都比较任性,要不然就是没有注意到可能存在的风险,要不然就是自以为是的态度,认为反正大家都是这么做,税局也忙不过,检查到再说吧。


  税务处理:


  笔者在一个税务文件中,找到了可能应对的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这个所得税文件,重点谈了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问题,那么是否意味着集团之间或者说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构建税务上的关系呢?这种关系也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把员工借调的涉及,工资、社保、个税错配的问题,通过用市场上的公允服务,通过开具相关服务发票,达到税前扣除的依据和凭据呢?


  总部在深圳的数豆职人公司,张三在深圳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张三是深户,所以要求缴纳社保在深圳,同时工资也是由深圳集团发放。然后集团派其至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需要承担工资薪金、承担社保费用。上海公司与深圳集团总部签订服务协议,集团收取服务费。


  A: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风险注意:


  在国税发〔2008〕86号文件里,我们知道,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也就是一定要注意管理费这个问题,不管是母子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或者开具相关发票,一定要注意是服务费,而不能是管理费。因为有人可能认为管理费和服务费差不多,这种理解是俗语的理解,我们税法必须严格区分两者。


  B:增值税方面


  在增值税方面有人可能第一个问题就是,你不是说算服务费吗,那么算什么服务?开什么服务发票?当然这里没有统一的一个标准,具体看企业实务来。根据36号文的销售服务注释规定,可在现代服务中找到对象的归属(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集团公司缴纳了增值税,向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取得了进项抵扣,因此,整体上没有多缴增值税,没有啥影响。


  会计处理:


  集团做分录:


  借:其他应收账款-服务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上海公司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账款—集团


  有人说了:“不是说不能计入管理费吗,你怎么这里计入管理费了”,注意了这里是会计做账的管理费,和税法上的管理费或者服务费是两个概念,不可混淆。有人说:“我怕税局疑义,我计入销售费用,我计入制造费”,那么我对此也是表示无奈。税局和企业都不能太扣字眼,否则真的…..


  三:非关联企业员工借调财税问题


  此处非关联企业员工借调问题,也就是文章开篇提到的共享员工问题。其实对于共享员工问题,不少法律人士已经对此进行了相关法律层面的分析。因为员工借调税务问题,其实第一要解决的就是法律上的关系,然后才能据法律关系,来对税务问题界定和分析。否则一上来就是税务分析,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当然具体实务需要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来分析,当然此处我们以盒马鲜生为例子说明,因为无法看到相关合同或协议,从新闻报道中看到一个细节,除了西贝的统一安排以外,“共享员工”与用工企业盒马还专门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相应的劳务安排都是由原企业统一安排,并由原企业统一收取劳务费用,再分发给员工。


  借鉴法律人士的意见,“这一次,餐饮企业与电商新零售平台签订临时合同的员工,属于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这次合作实际上是劳务合作(当然并不是劳务派遣),并非餐饮企业员工单独与电商新零售平台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结算依旧通过原餐饮企业发放。”


  如果是以上分析的法律关系的话,税务上我们可以用劳务关系来分析,也就是西贝等借出员工一方给盒马等借入员工一方,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盒马支付的相关费用,以此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都不存在什么问题。


  当然在此疫情下,还有其他非关联企业借调员工的模式。比如甲企业员工因为疫情无法开工,但是乙企业这个期间人手不够,甲企业老板了解后,告诉甲企业员工根据自愿,自行与乙公司联系。甲企业不参与此事。


  增值税方面,这些个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个人可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票。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在法律界定是应该属于劳务关系,按照个税法规定,按照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借入公司一方,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次年3-6月这些员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把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最终需要缴纳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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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