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453号 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09-12-29
文号:财企[2009]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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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推动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必要性

  (一)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20年来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规范资本市场运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评估行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专业中介服务行业。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评估机构规模普遍偏小,评估业务覆盖面不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地位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各类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迫切需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执业水平,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求,并能参与国际竞争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保障

  评估行业不仅肩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还承担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任。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垄断性行业体制、金融体制、资本市场等各项重大改革全面展开,对外开放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进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由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水平的评估机构独立承担国内重要项目评估服务,以确保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三)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是评估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为评估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也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评估服务领域越来越广,评估技术越来越复杂,评估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对评估机构的人才、技术、质量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评估机构迫切需要通过做大做强做优聚集高素质的人才,加强评估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严格执业质量控制,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形成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实施评估行业结构调整,转变评估行业发展方式,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提高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评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解放思想、创新理念。要按照有利于市场经济,有利于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借鉴其他中介行业和国外评估行业的经验,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解决阻碍评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是政策引导、市场选择。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模式。

  三是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要积极探索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模式、途径和方法,鼓励采取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有序推进。

  (三)发展目标

  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要立足于进一步增强评估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做大”是指评估机构在业务收入、人员数量等方面达到较大规模;“做强”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做优”是指评估机构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培育出3到5家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评估师人数达到200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旗舰型”评估机构;3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3千万元,评估师人数达到50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能够胜任国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100家左右年收入超过500万元,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地区竞争力的评估机构。

  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造就具有行业先进文化理念、引领评估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擅于培养评估人才、广受社会尊重的“评估大师”10名;培养职业道德过硬、评估理论水平较高、技术功底扎实、享有较高诚信声誉的“评估名师”100名;打造一支忠于评估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胜任评估专业的优秀评估师队伍。

  三、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和要求

  (一)积极探索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评估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积极探索做大做强做优的方式。鼓励评估机构实行强强联合、强弱联合,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在兼并联合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股权变化、人员安排、业务衔接、档案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要切实整合执业资源、执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实现优势互补。

  (二)坚持评估技术创新,积极拓宽评估业务领域

  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建立研发部门,积极开展新评估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大型评估机构研发费用应当不少于年业务收入的3%;要建立信息数据库,积极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评估机构要关注市场需求,研究政策动态,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是实现服务对象多元化,要从单纯为国有企业服务延伸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财产的个人服务;二是实现评估业务多元化,要从传统的法定评估业务扩展到企业价值、知识产权等其他评估业务和相关的咨询业务;三是实现服务地域多元化,要从区域化服务拓展到跨地区服务,并抓住机遇走出国门从事国际评估业务。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评估机构要建立并完善科学的股东及合伙人进退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不断改善和改进机构内部治理。

  评估机构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执业标准、规范内部培训体系、规范业务承揽方式、规范质量控制,规范执业流程。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健全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报备业务收入。

  评估机构要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为评估机构当然的权益合伙人或股东,统一负责评估报告审核及内部质量控制。

  (四)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注重机构文化建设

  评估机构要重视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为做大做强做优奠定人才基础。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人才培养计划,按照评估机构工资总额2.5%的比例从业务成本中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培养适应行业发展要求和国际化需要的各类人才。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人才成长提供平台,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评估机构要始终注重文化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诚信执业的理念,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形成有利于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构建注重诚信建设、具有专业精神、重视社会责任的和谐评估机构。

  四、完善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评估市场准入制度

  适时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允许评估机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组织形式。规范评估机构名称,打破多种专业资格对评估机构名称的限制。规范评估机构出资人条件,扩大出资人范围。改革分支机构管理,完善分支机构运行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体制实行集团化试点。明确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实行评估机构动态管理,完善评估机构退出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评估行业的发展。对评估协会组织的评估师境外培训、高等院校建立评估学科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评估机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开拓海外评估市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评估业务按有关规定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要争取在国际交流、人才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拓展评估服务领域。鼓励有规模、有实力、有核心竞争力的评估机构更多地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以企业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税基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政府采购评价等新兴市场提供专业服务,更多地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机构来华投资提供专业服务,着力推动上市公司资产和权益价值的动态评估。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鼓励政府部门购买评估专业服务。

  (三)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要切实打破制约评估机构发展的行政壁垒、行业限制和地方保护,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工商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有效治理行政干预、商业贿赂、变相实行二次准入等行为。规范评估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深化评估收费制度的改革,加强对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为评估执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加大行业服务力度

  行业协会要继续以“服务于会员”为宗旨,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新兴市场的研究,加快基础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行业人才队伍培养的制度体系,完善会员奖励、表彰机制,加强新型评估成果的推广和行业管理与建设的宣传。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评估组织的会员互认,引进国外相关评估资质,培养选拔一批能够从事国际业务的高端人才,为评估机构走向国际创造条件。要充分利用同各监管方、委托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及时反映评估行业诉求,有效解决评估机构共同的执业难题。

  五、改进和加强评估机构的监管

  (一)规范行政许可,完善行政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审批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加强评估机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制度,严肃惩处违规行为,及时撤回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的行政许可,对严重违规的评估机构依法吊销资格,对涉嫌违法的评估机构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自律管理

  健全各级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实行团体会员分层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承担证券业评估机构的自律管理,地方协会重点对服务于当地经济的中小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升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评估准则体系,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完善重大项目报备制度,完善评估师注册制度和会员管理制度。要健全会员诚信档案制度,建立会员诚信公示制度和诚信档案动态发布制度。要开展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加强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要建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违规执业、低价竞标问责制,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三)加强行业党建,提供政治保障

  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评估行业党建工作。加大评估机构党组织建设力度,具备条件的评估机构都要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党员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评估机构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将党建与评估机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组织领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协调,积极落实,具体推动,确保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地方协会要充分认识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推动本地区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促进评估行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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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