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加发[2015]5号 农业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8-18
文号:农加发[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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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利厅(局)、文化厅(局)、林业厅(局)、文物局、扶贫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建设委、水利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着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合体,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发展时间较短,也存在服务设施不足、经营主体融资不畅、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员素质亟待提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和旅游发展进入新阶段。发展休闲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是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是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打造农村经济“升级版”、培育国内消费新增长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在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拔寨冲刺期背景下引入扶贫新兴业态、促进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目标的战略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休闲农业在助推农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农村美起来、建设美丽中国和美丽乡村中的重大作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休闲农业的发展。

  二、正确把握发展休闲农业的总体要求

  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居民休闲消费的目标任务,以农耕文化为魂,以美丽田园为韵,以生态农业为基,以创新创造为径,以古朴村落为形,将休闲农业发展与现代农业、美丽乡村、生态文明、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农民创业创新融为一体,注重规范管理、内涵提升、公共服务、文化发掘和氛围营造,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发展休闲农业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农为本、促进增收。要以农业为基础,农村为载体,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科学构建农民利益分享机制,增强农民自主发展意识,激发农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不能以办农家乐名义乱占农地搞高档度假村。二是多方融合、相互促进。休闲农业发展要与农耕文化传承、美丽田园建设、创意农业发展、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精准扶贫、林下经济开发、森林旅游、乡村旅游、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等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结合资源禀赋、人文历史、交通区位和产业特色,在适宜区域,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适度发展。四是规范管理、强化服务。要加大教育培训、宣传推介力度,文明出行、诚信经营、确保安全,制定规范标准,引导行业自律,实现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五是政府引导、多方参与。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宏观指导、规范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六是保护环境、持续发展。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开发与保护并举、生产与生态并重的理念,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全面可持续发展。

  到2020年,要实现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接待人次和营业收入不断提升;布局优化、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明显的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从事休闲农业的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发展质量明显提高,服务水平较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为城乡居民提供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高品质休闲旅游体验。

三、进一步明确发展休闲农业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优化布局,着力在丰富类型和融合集聚上实现重大提升。重点在大中城市周边、名胜景区周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周边、依山傍水逐草自然生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传统特色农区发展休闲农业,充分发挥各地区森林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优势,促进休闲农业的多样化、个性化发展。支持农民发展农(林、牧、渔)家乐,鼓励发展以休闲农业为核心的一二三产业聚集村;鼓励在适宜区域发展以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为核心,兼顾度假体验的休闲农庄;鼓励建设具有科普、教育、示范以及传统农耕文化展示功能的休闲农园;支持各地建设美丽田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二)围绕丰富内涵,着力在文化传承和创意设计上实现重大提升。注重农村文化资源挖掘,强化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的创意设计,推进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的融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休闲农业的文化软实力和持续竞争力。按照“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思路,加大对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掘,推动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文化遗迹和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保护,发展具有文化内涵的休闲乡村,加快乡土民俗文化的推广、保护和延续。

  (三)围绕增收脱贫,着力在产业升级和利益共享上实现重大提升。发挥休闲农业在调结构、惠民生的集聚功能和平台作用,以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一批农家乐、小超市、小型采摘园等特色旅游到村到户项目,带动传统种养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休闲农业发展,引导建立农民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等形式与企业进行合作,不断提高农民的资产性收益。探索农民自组织、自激励、自就业的创业模式,使休闲农业成为大众创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业的重要渠道。  

  (四)围绕提档升级,着力在人员素质和设施改善上实现重大提升。加大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将休闲农业讲解员、导览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逐步推动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充实一批规划设计、创意策划和市场营销人才,提高休闲农业设计水平。加快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兴建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改善休闲农业基地的种养条件。加强传统民居保护修缮,鼓励发展特色民宿,鼓励因地制宜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五)围绕有序发展,着力在规范管理和生态保护上实现重大提升。加大休闲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力度,指导各地分层次制定相关标准,逐步推进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促进休闲农业规范有序发展;引导各休闲农业经营主体树立开发与保护并举的理念,在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六)围绕品牌培育,着力在典型示范和氛围营造上实现重大提升。鼓励休闲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要素流动、资本重组和品牌整合,培育一批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知名品牌。继续开展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中国美丽田园推介、全国休闲农业星级评定、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等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有影响的休闲农业知名品牌。鼓励各地开展休闲农业特色村、星级户、精品线路等创建与推介活动,培育各具特色的地方品牌。

  四、完善落实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用地政策。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二)加大财税支持。各地要认真推动现有扶持政策的落实。要将中央有关乡村建设资金适当向休闲农业集聚区倾斜。鼓励各地加大对休闲农业创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本地休闲农业做大做强。加强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的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间、停车场、垃圾污水处理、餐饮住宿的洗涤消毒设施、农事景观观光道路、休闲辅助设施、特色民宿、乡村民俗展览馆和演艺场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一批休闲农业聚集村。撬动社会资本,推动休闲农业产业的提档升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休闲农业的经营主体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休闲农业用水用电享受农业收费标准。

  (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服务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稳妥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休闲农业的信贷支持。探索休闲农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企业上市。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利用PPP模式、众筹模式、互联网+模式、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加大对休闲农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协调利用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等,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参与项目开发;探索以旅游资源、扶贫资金等入股方式,使贫困群众在项目发展中获得资产性收益。

  (四)加大公共服务。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休闲农业宣传推介平台建设,加快构建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等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强化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构建完善的休闲农业监测统计制度。支持建设休闲农业聚集区域的公共交通体系,加强生态停车场、道路、观光巴士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对休闲农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升人才素质,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制定并发布全国休闲农业统一标识,并推广使用。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推动本地休闲农业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各地利用多种模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推介,扩大休闲农业的影响力。

五、切实加强对休闲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化对发展休闲农业的认识,将休闲农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支持休闲农业发展。要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理顺职责关系,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责,组织拟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切实提高推动休闲农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休闲农业的发展。农业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本地休闲农业发展工作,加强与旅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产业的整体发展,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现有渠道资金对休闲农业给予支持。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在现有政策范围内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国土部门负责落实休闲农业用地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庄的规划设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等。水利部门负责河湖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并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文化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文化和文物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扶贫部门要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加大整村推进工作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积极发展休闲农业。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负责金融政策落实工作。

  (三)推进典型示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工作,探索发展模式,树立发展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围绕休闲农业发展的新模式、农民与工商资本在发展休闲农业过程中探索的利益联结新机制、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农耕文明传承的新方式等,加大经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推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休闲农业发展的积极性,营造休闲农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农业部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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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