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金融商品转让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就是一个勉为其难的事情。正如国际增值税报告中提到的,增值税这个税制是在商品、服务流转环节道道征税,但最后必然要有一个最终消费环节。如果税制设计完全符合增值税原理,那所有的增值税税负必然是由最终消费环节的消费者承担的,中间环节这是就其产品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这也是符合中性税制的一个特征。
但是,把增值税这种制度迁移到了金融领域实际就和增值税制度设计本源产生了差异。比如,对于资金的借贷业务,A借资金给B,B借给C,不管怎么借(不考虑坏账不还),钱永远都是存在的,可以孳息的,他没有一个最终消费环节。同样,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股票从A转让给B,B转让给C,实际上不管转让几道,股票永远都是存在的,他不是一个消费行为,而是一个投资行为,没有最终消费环节。因此实际上,在金融商品转让领域引入增值税制度,由于其本身就和理想中的增值税制度不契合,你的征管机制就无法按照那种销项税——进项税的制度去进行管理。只能基于在实现对于金融业产生增值额去要征税的基础上,套着增值税的名字,重新设计一个征管机制来实现征税的目的。
比如,对于股票转让,我们虽然说股票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现实中基本没有人对于股票买卖开票,大家还是按照原先营业税制度设计中的卖出价-买入价计算增值额计算纳税。
但是,金融商品买卖中会存在很多断点。比如,非上市公司股权变为上市公司股票,不征税的变为征税的,链条如何衔接,比如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税,企业从个人购买了股票再转让的衔接,还有就是涉及到各种股票非交易过户后,下一道再转让时,增值税计税基础如何衔接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要对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那这些配套征管制度就必须逐步建立。
最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对于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链条的衔接做出了制度性安排: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就是说,对于无偿转让股票,转让方在无偿转让环节,增值税的卖出价=买入价,不缴纳增值税。后期接受方再通过正常交易转让这部分无偿受让的股票时,买入价就衔接原先无偿转让方最上一道的买入价。换句话说,就是无偿转让的增值税,通过这个制度性安排,直接递延到下一道正常转让环节征收,这个也是保持了增值税链条完整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当然,这里的原转出方的买入价40号公告没有说,但正常应该是衔接现有制度性规定,比如:
1、原转让方是通过公开市场取得的,就是正常买入价(不含交易税费)
2、原转让方是非上市原始股转换为上市股票的,就按照总局2016年53号公告,按照IPO发行价;
3、原转让方是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票,买入价就按总局2016年53号公告、总局2018年42号公告以及总局2019年31号公告规定执行;
4、当然,如果按照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实际成本价的,按照总局2020年9号公告,买入价按照实际成本执行,这个也理所当然应该衔接的。
但是,文件虽然颁布了,但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何为“无偿”应该通过解读或案例给出明确的定义。比如,投资行为是否算无偿就是急需明确的问题:
比如,上市公司泸天化股份于2014年8月8日收到其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意向协议》,化工控股拟将其持有的泸天化股份23010万股(占泸天化股份公司总股本39.33%)无偿划拨给泸天化集团。
这种无偿划转,假设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四川化工在无偿转让环节不缴纳增值税。但后期泸天化集团再转让泸天化股份(SZ:000912)的股票,买入价就应该按照四川化工原持有的泸天化股份的买入价确认。
但是,如果这里假设不是做的无偿划转,而是做的有偿划转呢,即四川化工用持有的泸天化股份23010万股(占泸天化股份公司总股本39.33%)对泸天化集团增资,这里投资行为能否适用40号公告的“无偿转让”规定,这个急需明确。
再比如,如果A公司用上市公司股票换取ETF基金份额,这个是否算无偿。中登公司那些列明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类型是否算无偿,这个都有待财政部、国家总局给出明确的解释。否则,文件适用上就会出现很大的争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