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2-29
文号:国税函[2009]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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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税运行费管理暂行规定》调整金税运行费会计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一)取消“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金税运行费(507020103)”科目下的“通讯费(50702010301)”、“网维费(50702010302)”、“耗材(50702010303)”三个明细科目。

  (二)在“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金税运行费(507020103)”科目下增加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网络运行费(50702010301)。

  2.计算机配件和耗材费(50702010302)。

  3.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类设备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50702010303)。

  4.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50702010304)。

  5.业务分中心和技术支持分中心经费(50702010305)。

  6.培训费和其他费用(50702010306)。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在“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的“金税三期507020206”科目下保留并增加相应明细科目,具体如下:

  (一)保留原“信息网络购建(50702020601)”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硬件(5070202060101)”和“软件(5070202060102)”。

  1.硬件(5070202060101)核算内容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安全系统设备、硬件部署费、局域网设备(南海灾备中心)、其他设备。

  2.软件(5070202060102)核算内容包括:系统软件购置和应用系统定制费,其中系统软件包括:数据库软件、中间件软件、工具软件、操作系统软件、灾备中心备份软件、其他软件;应用系统包括:征收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应用系统布置费。

  (二)保留原“会议费(50702020602)”科目。

  (三)保留原“培训费(50702020603)”科目。

  (四)取消原“其他建设(50702020604)”科目。

  (五)增加“网络运维(50702020604)”科目,用于核算系统集成费,包括:软件内部、硬件、软件与硬件之间、网络等发生的安装和调试费用。

  (六)增加“办公费(50702020605)”科目。

  (七)增加“差旅费(50702020606)”科目。

  (八)增加“劳务费(50702020607)”专家咨询费亦在此科目中列支。

  (九)增加“其他(50702020608)”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费、初步设计费、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竣工验收费、管理人员集中工作环境的搭建费用、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其他。

  (十)南海数据灾备中心建设资金的核算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

  三、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制装费开支的核算,在“税收事务支出(507)”科目下的“商品和服务支出(5070102)”下增加“制装费(507010223)”科目。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和《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9]192号),行政单位启用“应缴财政专户款”(202),事业单位启用“应缴财政专户款”(209),上述两个科目均为一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情况。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02号),将原“住房改革支出”(22903)科目及所属的“住房公积金”(2290301)、“提租补贴”(2290302)、“购房补贴”(2290303)三个项级科目,分别调整为“住房改革支出”(22102)、“住房公积金”(2210201)、“提租补贴”(2210202)、“购房补贴”(2210203);上述科目的调整适用于2010年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同时在填报2010年部门决算时应将上述经费的年初数一并按调整后的科目填报。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规定,将“税收事务支出”科目所属“办案费(507020201)”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调整如下:

  (一)保留原“差旅费(50702020101)”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二)保留原“邮电费(50702020102)”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保留原“会议费(50702020103)”科目,用于核算召开与办案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

  (四)将原“协查费(50702020104)”科目名称改为“协查办案费”,用于核算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资料的费用以及组织、委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研究的费用等。

  (五)将原“举报奖(50702020105)”科目名称改为“检举奖励费”,用于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奖励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

  (六)增加“设备购置费(50702020106)”科目,用于核算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七)增加“租赁费(50702020107)”科目,用于核算集中办案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八)增加“培训费(50702020108)”科目,用于核算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九)增加“误餐费(50702020109)”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在市内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补助。

  (十)保留“反避税”科目,将原科目代码(50702020106)改为(50702020110)。

  (十一)因补助地税的办案费,已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支付,故取消原“补助地税(50702020107)”科目。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上述科目调整事项,税务总局将在各单位2010年设立新账前统一对网络版财务软件进行科目升级,请各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上述科目调整事项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缴的具体核算事项,税务总局将适时单独发文明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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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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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