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5]8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01
文号:会协[20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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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维护公众利益,深化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做好2015年年报审计工作作为服务国家建设大局的具体行动。各事务所要以提升年报审计质量为目标,以强化年报审计风险管控为重点,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切实完善和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相关政策与程序,巩固和体现行业“国际化建设年”对标提升的成果。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与要求

各事务所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问题解答的要求,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增强合伙人和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各事务所要建立有效的政策和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独立性面临的各种不利影响,持续强化独立性监控,切实做到始终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职业怀疑是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要素。注册会计师要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始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应有的关注。

各事务所要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杜绝支付或索取回扣、压价竞争、或有收费等不当行为。要切实践行《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抵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倡议书》承诺,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形象。

三、切实强化质量控制

各事务所要切实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加大审计风险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力度,对业务的承接与保持、项目组人员委派、业务执行和报告签发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切实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和执业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

各事务所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认真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切实将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人员对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最终责任落到实处。

各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状况、客户的诚信、新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其他事项,切实做好业务的承接与保持工作。

各事务所要委派独立于项目组的合伙人或具有必要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审计结论进行客观评价,并将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作为出具报告的前提。

四、认真做好财务报表审计

各事务所要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以及审计准则问题解答中的提示和指引;充分关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减值、期后事项、重大或有事项、政府补助等重大风险领域;要警惕上市公司借助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将前期会计差错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对于有合并财务报表的,还要关注合并范围是否依据会计准则中控制的定义确定。

各事务所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公司的特殊性:

1. 煤炭、钢铁、有色金属、房地产等所处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经营困难,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商誉等资产减值测试和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要特别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农、林、牧、渔类上市公司。要关注生物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以及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3.有金融工具和复杂衍生品投资的上市公司。要关注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对金融工具和复杂衍生品识别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4.开展创新业务的上市公司。要充分关注其创新交易与业务,特别是要关注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且反映了创新业务模式的特点。对有“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也要充分关注类似特殊性。

5.连续经营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以及进行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要警惕公司为达到业绩考核要求而操纵利润,特别是要关注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交易实质的判断上存在困难的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定价、商业理由和交易对手等。

五、扎实做好内部控制审计

各事务所要正确处理内部控制咨询、评价业务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关系,确保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恰当计划和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准确区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各事务所要如实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不得以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披露等方式,避免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及时准确做好年报审计业务的信息报备

上市公司变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要在变更发生之日(董事会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报备的形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cmis.cicpa.org.cn)中填报相关变更信息。若报备后信息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予以更正,并告知我会。

我会将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要求,对2015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对涉嫌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201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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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