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10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1-17
文号:保监发[2015]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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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身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反映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情况,满足对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需求,我会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  010-66286568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翟保兴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17日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此外,统计内容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张报表。其中,表1至表12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具体填报内容如下:

  表1: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的数量、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参与计划员工及其变动情况。

  表2: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计划类型受托管理业务的首年缴费和后续缴费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3: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地区分布情况。

  表4: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地区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5: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行业分布情况。

  表6: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行业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7:受托管理业务统计表(按参与企业控股类型),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在不同控股类型参与企业的分布情况。

  表8:账户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账户管理业务企业及个人账户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账户数、个人账户数及本期待遇支付。

  表9:投资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的组合及缴费情况。

  表10:管理费收入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和投资管理费收入情况。

  表11:管理资产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资产、投资管理资产情况。

  表12:投资收益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收益情况。

  表13: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除企业年金业务外,具有委托管理性质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二)报送单位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我会报送上述报表。

  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无需报送。

  (三)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保险机构应于季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

  创新系统访问地址:http://10.254.1.67。创新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等帮助文档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五)测试要求

  自2016年3月1日至3月15日,已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六)报送要求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企业年金业务预计利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二、填报口径

  1.计划类型:指企业年金计划的类型,分为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其他计划。其中,单一计划指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指同时为多个委托人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其他计划指不属于单一计划或集合计划的企业年金计划,包括过渡计划等。

  2.计划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

  3.企业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按法人数填列。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

  4.参加计划员工数: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

  5.首年缴费:指本年新增企业首个会计年度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缴费金额合计值。

  6.续期缴费:指除首年缴费以外,企业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后续缴费金额合计值。

  7.缴费合计:指企业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缴费金额合计值,包括首年缴费与续期缴费。

  8.地区:企业数、参加计划员工数和缴费等项目的地区归属,以委托人的注册地为准。委托人的注册地为境外地区的,归属于其他地区。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的数据分别不含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

  9.行业:企业数、参加计划员工数和缴费等项目归属的行业分类标准,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10.参与企业控股类型: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及其他。具体分类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

  11.企业账户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正式建账的企业累计数。

  12.个人账户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正式建账的个人账户数。

  13.本期待遇支付:指报告期内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实际支付情况,下设领取人数和领取金额两个指标。

  14.领取人数:领取人数分为一次性和分期两类。一次性,指报告期内一次性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累计数;分期,指报告期内分期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数。分期,只统计发生首次支付的账户个数,多次支付的不重复计算。

  15.领取金额:领取金额分为一次性和分期两类。一次性,指报告期内一次性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金额累计数;分期,指报告期内分期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金额累计数。

  16.投资组合数:指保险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累计数。

  17.投资管理业务缴费:指保险机构接受企业年金委托方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的资金流入总体规模。

  18.受托管理费收入:根据受托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受托管理费金额。

  19.账户管理费收入:指根据账户管理合同约定缴纳并实际计提的账户管理费金额。

  20.投资管理费收入: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投资管理费金额(含风险准备金)。

  21.受托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2.自留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受托管理资产中公司留存由自己进行投资管理的那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3.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全部(含自留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4.投资收益:指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并按投资管理资产会计账目上记录的全部 “投资收益”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对应余额之和。

  2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按照估值日确定的投资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期初(或年初)账面价值的差额。

  26.其他收益:指除“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外的资金运用收益余额,不扣除费用部分。

  27.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各月末投资管理资产账面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如:1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2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3,依次类推。

  28.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根据我会制定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29.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指保险机构经营的除企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外的委托管理业务,如第三方资金委托管理(含政策性业务)以及外部投资管理人或外部受托人配置的养老金产品等业务。

  三、填报表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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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