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贸函[2015]865号 商务部关于加快居民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5-10-19
文号:商服贸函[2015]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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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文件精神,推动互联网技术在居民生活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居民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互联网与居民生活服务业融合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创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优质安全的居民生活服务线上线下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居民生活服务领域创新动力,加快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业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更好地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二是坚持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采用互联网技术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满足大众个性化多样性的消费需求,实现劳动力、资金、信息等资源的高效流转,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三是坚持政策落实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多措并举,优化公共服务,完善本地居民生活服务线上线下发展政策体系,加大政策集成与创新力度。四是坚持消费者体验与企业转型相结合。以用户体验为出发点再造企业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构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灵活动态的商业模式和营销方法。

  (三)工作目标。通过加快推进居民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创新型生活服务企业,并从中成长出引领未来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培养一支引领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从业人员队伍,能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性、便利化的生活服务需求。

  二、重点任务

  (四)推动模式创新。鼓励居民生活服务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采用团购式、体验式、上门式、配送式等线上到线下融合发展模式,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整合各类公用设施和社会资源,统筹建设和改造餐饮、住宿、家政、洗染、维修、美发美容等居民生活服务网点,完善一站式便民综合服务体系。鼓励餐饮企业通过团购式、配送式、上门服务式等,实现外卖、订座、点餐、半成品配送、厨师上门等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支持住宿企业依托网点优势,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建立直销体系,提供方便快捷的预订住宿服务;充分利用第三方酒店在线预订平台拓展营销渠道;加快建设民宿短租平台,开发闲置资源,扩大住宿服务供给。支持家政服务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立集聚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平台,方便消费者选择服务;鼓励发展集聚家政服务企业的信息平台,向会员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引导各类家政和养老信息平台提供面向老年人的在线咨询、法律援助、健康保险、医疗护理等服务。支持洗染、维修、美容美发等行业依托已有电商平台或自有服务平台,开展上门取送、到家服务等业务,拓展营销渠道。

  (五)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居民生活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促进居民生活服务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居民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引导居民生活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通过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方式,为创新发展获取金融资源。围绕构建企业间、产业间的交互、跨界和协同体系,研究出台政策措施。依托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积极推进智能化养老服务消费。通过开展优化环境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试点,推动餐饮业线上线下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视情开展居民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试点和示范工作。

  (六)破除体制障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优化权力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有利于居民生活服务业转型创新为出发点,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服务差、服务贵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居民生活服务业创新发展带来的变化。对于不在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体制机制障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七)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对居民生活服务质量的监管,通过制定企业标准、社团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居民生活服务企业线上线下竞争行为,建立开放、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反垄断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公平竞争行为。完善部门、群团、行业组织等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居民生活服务类平台完善点评机制和惩戒机制,通过信息公开,加强行业自律。

  (八)健全信用体系。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居民生活服务业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市场化生活服务综合信用评价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反映信用建设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建立包括用户信息认证、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流程保障、惩恶扬善机制等内容的信用体系。支持第三方消费点评平台建设,打击虚假点评,让商家承担更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九)开展典型示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度挖掘居民生活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先进典型,在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严格规范的遴选程序前提下,推荐一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示范效应好的典型企业,引领行业有针对性的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通过现场经验交流会、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信息平台等渠道,推广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发展居民生活服务业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十)明确工作重点。要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倡导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生活方式,重点发展大众化餐饮、住宿、家政、洗染、维修等居民生活服务业态的线上线下创新与转型,着力发展面向老年人的订餐、家政、咨询等上门服务。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才培训,培养一批掌握商业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应用知识的高端紧缺人才。推动大专院校、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开设互联网创业教育课程,培养一批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优质服务员队伍。

  (十四)发挥协会作用。支持生活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特别是鼓励民间行业社团发展。鼓励行业组织根据发展实际搭建企业协作平台,制订社团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研究,宣传先进典型,开展人员培训。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居民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工作,强化互联网思维和创新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情况调研,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商务部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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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