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7]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3-03
文号:财商字[199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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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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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促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预算申报和审批制度。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请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上报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同时应报送全行资金计划情况表。

  二、财政部根据各总行上报的财务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要求,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于3月底之前将财务计划批复各总行。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5个计划指标。

  三、加强费用支出控制,财政部对各总行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办法,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

  业务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 

  各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全行业(业务)务管理费用率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支出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四、根据《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各总行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各总行的欠交或超交一律在下年预交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五、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的贷款和省分行、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地(市)分行(含县支行)、省分行和总行计提呆帐准备金。各行提取呆帐准备金统一按年初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即本年呆帐准备金提取额=本年1月1日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本年1月1日呆帐准备金余额。

  各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由各总行按现行规定审查批准后核销;各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贷款呆帐由财政部审核后,由各总行按规定进行核销。各总行请将批准核销呆帐由财政部审核后,由各总行按规定进行核销。各总行请将批准核销呆帐文件抄报财政部备案,作为批复各行当年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计划的依据。

  各总行呆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和贷款呆帐不按规定核销以及不报财政部备案的,年度决算批复时作为纳税调整。

  六、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帐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各银行分行的坏帐损失由专员办审批;分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帐损失,经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的坏帐损失,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七、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以总行为单位进行考核。 

  (一)全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三)各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对超额部分、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同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

  八、各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在向省级分行、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下达分解计划指标(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时,请将分解指标抄报财政部,并将各分行指标抄送当地专员办。

  九、财政部批复各总行的年度财务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务院的重大政策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请各总行于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11月底之前财政部根据各行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适当调整财务计划指标。未经财政部批准,各行仍应按原计划执行。 

  十、各地专员办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在向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下达年度财务计划指标时请报当地专员办备案。专员办根据各总行下达的分行财务计划指标和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的财务计划指标,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管。对《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项目,由专员办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监管。 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没有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和应作纳税调整的计税工资由各地专员办审查后,按各分行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批复各总行财务决算时统一进行清算。

  十一、各分支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以下行为,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财务制度有规定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由专员办清算后,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决算批复时以总行为单位进行纳税调整,并扣除专员办已调整数。 

  (二)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高于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对超额部分、帐外购建和挂往来帐等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呆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和核销,呆帐核销未经专员办审核同意。 

  (五)坏帐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坏帐核销未经专员办审批自行核销,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财务计划(或经批准调整后的财务计划)。 

  (六)未经总行批准调整财务计划。 

  (七)其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的支出。

   十二、各总行本级及直属机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由财政部负责检查,比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各总行根据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的规定在向分支机构布置决算时,决算文件应先商财政部,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四、各总行财务决算必须按要求于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并附完整的补充资料。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决算和补充资料,对截留收入和乱挤乱摊成本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迟报天数和每日2‰计算滞纳金;对侵害所有者权益的全额上交国库。  

    十五、年度终了,各地专员办根据各分行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填报各分行主要指标表,具体表式见附表二,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 

各地专员办可结合年度财务、税收、物价检查工作,按规定认真审查各分行上报总行的财务决算,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写出各分行决算审查报告。每年5月底之前,财政专员办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各分行的检查结果、缴库情况以及决算审查报告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和财政监督司,为财政部批复各行决算提供依据。

   十六、各总行年度财务决算上报后,财政部于3个月之内进行批复。

   十七、财政部批复各总行财务决算时,实际业务管理费用率高于核定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费用超支部分作为纳税调整,缴纳所得税,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业务管理费用率指标。

   十八、各总行未经财政部批准调整财务计划的,在批复各总行决算时按年初批准的财务计划进行纳税调整。

   十九、各总行应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企业季度财务分析的通知》(财商字[1995]49号)的规定做好季度财务分析工作,并请于每季终了后8日内将季度财务收支快报、10日内将财务分析文字材料上报财政部。不按时上报的,酌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比照执行。其它金融保险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可由各级财政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凡以前财务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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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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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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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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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