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3]011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3年度工作要点
发文时间:2013-02-06
文号:中税协发[201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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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中税协制定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3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3年度工作要点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中税协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政治词汇被过滤]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发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作用,不断加强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加大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力度,大力拓展业务空间,强化行业监管,培养专业人才,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召开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认真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织并完成好工作报告、议案的审议和换届选举工作。加强理事会体制机制建设,发挥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作用,促进行业建设。

    二、推进行业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统战工作

    (二)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完成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和省级行业党委的组建工作,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在行业的全覆盖。

    (三)建立两级税协行业代表人士数据库。继续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并做好届中增补工作。探索和推动代表人士到政府和税务机关任职、挂职。组建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

    (四)举办行业党组织书记、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培训班,继续办好行业代表人士培训班。

    三、加强行业制度建设,完善执业准则体系

    (五)制定、修订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度

    协助总局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相关配套规定。

    修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制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六)制定、修订行业执业准则

    协助总局推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业务约定书准则》的发布与执行。管控“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根据《程序性准则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业务承接准则、业务计划准则、业务证据与记录准则、业务结论与报告准则。

    (七)启动“纳税审核”专题研究工作,协助制定《纳税审核业务准则》。继续完成《纳税服务社会化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关系研究》的课题研究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品牌建设

    (八)做好继续申请和初次申请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工作。

    (九)做好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和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工作。

    (十)继续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十一)做好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工作,为已启动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协助德勤、毕马威、安永、中天正鉴(普华永道)等大中型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推动行业集团化建设工作。

    五、拓展行业业务领域、扩大行业发展空间

    (十二)拓展行业法定业务,重点做好推动行业进入资本市场,参与社会保险费审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等相关工作,努力拓展行业业务领域。

    (十三)加强对外业务联络,继续做好与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等开展业务合作。推进与律师协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指导“中国注册税务师俱乐部”开展活动。根据与港澳台地区、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行业组织和协会交流情况,拓展双边业务对接工作。

    (十四)修订下发《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3年)》。

    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业队伍素质

    (十五)做好2013年面授培训工作,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举办9期培训班,在四川西部培训基地举办4期培训班。

    (十六)强化教师队伍的建设,做好远程继续教育的课程开发和设置工作,按照税务师事务所内不同岗位和人员层级,设置不同课程。完善课程配置的系统性,加强基础业务类课程的开发,完成170门课程的上线工作。做好为香港和台湾地区提供远程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十七)制订《关于加强地方税协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地方税协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联系香港、台湾两地协会和港澳台办等,做好调整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等相关工作。

    七、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

    (十九)积极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定期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重点是抓好公文写作的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公文写作能力和水平。

    (二十)制定《地方协会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协会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建立地方协会信息档案,总结、推广地方协会建设经验,进一步提高协会工作能力。完成2012年度会费收缴工作。

    (二十一)做好行业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试运行工作,第一季度,采取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同时运行的发文模式,二季度正式运行。

    (二十二)做好行业信息化工作

    协助总局开发业务备案和管理的软件,促进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的进一步落实。

    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会员基础信息管理、面授培训管理、年检奖惩管理、行业年度报表申报等功能模块)和安全认证系统。完成行业数据库系统和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系统建立工作。

    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地方税协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协助地方税协做好网站建设工作。

    (二十三)完善专门委员会设置,修订专门委员会规则,做好专门委员会调整工作,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作用。

    八、加大行业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影响力

    (二十四)根据总局2013年税收宣传月的相关要求,开展和做好注税行业宣传工作。与总局办公厅联合举办“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举办“注税杯”业务助理业务知识技能比赛。

    (二十五)提高《注册税务师》办刊质量,内容突出实务特色,评论严谨有深度,报道贴近基层需求,主题策划更鲜明。发挥会刊宣传主渠道作用,提升行业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

    (二十六)做好2014年会刊征订工作,扩大发行数量,提高发行质量。

    九、做好协会外事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二十七)做好香港税务学会、台北市税务代理人协会、韩国税务士会、AOTCA荣誉顾问骆大卫等的来访工作。

    (二十八)做好出访AOTCA2013年越南会议、拟访问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台北市税务代理人协会等的工作。

    (二十九)协助地方税协,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境外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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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