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3]1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5-20
文号:财关税[2013]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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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依据财关税[2024]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精神,现就横琴开发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横琴开发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3477,-14.00,-0.40%)、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3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八章全部税号  

4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      第十章全部税号  

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6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1201-1208;1211-1213  

7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1501-1517  

8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25010011  

9 成品油 2710  

10 药品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11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3301;3303-3307  

12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13 烟火制品;火柴 36041000;3605  

14 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3922;3924-3926  

15 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4014  

16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4202-4203  

17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4303-4304  

18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4414;4419;44211000  

19 软木制品 4503-4504  

20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21 卫生纸、面巾纸等 4803;4817-4820  

22 书籍、报纸等 32159010;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23 羊毛、棉花、毛条 5101;51031010;52010000;52030000;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24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25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26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6301-6304;6306-6309  

27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6504-6507;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28 陶瓷产品 6910-6912  

29 玻璃制品 7013;70200091、70200099  

30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31 钢铁制品 7323-7324  

32 铜制品 7418、74199950  

33 铝制品 7615  

34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82055100;8210;82119100;8213;8214;8215;83013000;8306  

35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84151010-84158300;84181010-84182990、 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84212110、84213910、 84219910;84221100;84231000;84248910;8450;  

 

84511000;84521010-84521099;84529011-84529019

36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 84433213、84433219;8470;84713000、84714140、84714940、84715040、84716050、 8471606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85235110、 85235120;85258013;85284100、85285110、85285190、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37 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8509-8510;85121000;8513;85161010-85162100、 85162920、85162931-85162939、85163100、85164000-85167990;85171100-85171220、 85171800、85176299、85176910、 85176990;85181000-85185000;8519;8521;8523;85258012-85258013、 85258022-85258029、 85258032-85258039;8527;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 85286990、85287110-8528730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38 车辆 8701-8703;8711-8712;8715;87161000  

39 航空器 8801;88021100-88024020;8804  

40 船舶 8901;8903  

41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  

 

90021131、90021139;90051000;90064000、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42 钟表 9101-9103、9105-9106  

43 乐器 9201-9208  

44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94012010-94018090;94032000、94034000-94038990;9404;94051000-94052000、94053000;9406  

45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46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96033010-96033090;9605;9606;9608;9609;9613-9617;9619  

4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横琴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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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