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9-13
文号:税总发[2013]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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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在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2013年7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最近,税务总局提出税务部门体现“务实”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实在”,即任务求实、干事踏实、说话朴实。现就全国税务系统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作风建设、做到“三个实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求实 

  (一)科学确定收入计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税源实际情况、征管能力水平等因素,按照国家预算科学安排税收收入计划,不断增强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经济和税源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实事求是地对收入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建立健全科学评判组织税收收入绩效的指标体系,更多地考虑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征管能力和努力程度等因素,防止简单地以税收收入数字论成败。

  (二)严格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务必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切实把依法征税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虚收空转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好时不放人情水,难时不收过头税”。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等情况,争取对依法征税的理解和支持。当地方提出不切实际的税收收入指标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为基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撑腰,同时要加强对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督导。

  (三)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充分认识到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不折不扣地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使其充分受惠。适时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促进政策执行到位。深化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跟踪了解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四)大力加强税收分析。统一数据标准,拓展数据采集渠道,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准确,防止产生垃圾数据,不断提高数据质量。组织专门力量攻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的大数据优势,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让软件“硬”起来,形成税收分析系列“拳头产品”,指导税收征管工作,敏锐观察、全面反映经济运行情况,主动、及时地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方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以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推动工作开展。

  二、干事踏实 

  (五)深入调研谋实策。坚持问需于纳税人,问计于基层,拜群众为师,向群众求教,沉下身子,走出机关,积极主动、经常深入地开展调研。既要到涉税诉求多的企业去听取建议,又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基层去帮助解决问题,还要到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去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倡导带着问题调研,增强调研目的性,强化调研结果应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开展调研,并至少进行一次蹲点调研,认真解剖“麻雀”,把事情弄清楚,把问题搞准确,综合分析、科学研判,提出管用有效的对策,由点及面,举一反三,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出台的各项制度措施贴近实际、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六)勤干苦干创实绩。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忠实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坚决防止和纠正作风漂浮、大而化之、粗糙马虎的现象。发现和树立一批立足本职岗位、争先创优的先进典型,推动形成人人向上的良好风气。牢固树立担当意识,干工作无论困难和风险大小,都要敢于担当、勇于任事,不回避、不拖延、不推诿、不挑肥拣瘦。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摸索工作规律,提高工作质效。对行之有效的做法,既要一以贯之、坚持不懈,避免为创新而创新;又要不断分析新情况、提出新对策,持续改进和完善。每个单位每年要力求推出2-3项具有实际效果和示范作用的创新项目。

  (七)督查考核求实效。进一步健全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布置的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做到一级向一级负责、一级对一级问责。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督查方法,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行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月度、季度、年度通报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探索建立科学合理、体现务实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既考评近期工作业绩,更注重长远和整体发展,促进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防止急功近利、劳民伤财搞形象工程,防止树立唱功好、做功差的假典型。从2014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试行绩效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档归集考核情况,定期通报,并适时把考核结果作为考察干部、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管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说话朴实 

  (八)坚持讲真话。汇报工作、反馈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既报喜也报忧,为上级决策提供真实、完整、有价值的参考,坚决防止和反对好大喜功、欺上瞒下、只报喜不报忧的陋习。认真落实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不得迟报、瞒报。领导干部要带头讲真话、讲心里话;愿意听真话、虚心听批评;鼓励基层说实话、报实情。

  (九)倡导短实新。讲话稿、文件要严格控制篇幅,做到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言之有物,不拖泥带水,不穿靴戴帽,反对假大空。重要会议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20页,一般性会议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12页,会议和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的文字稿要精炼。内容要符合实际,有一说一,既不夸大,也不掩饰。力求思想深刻、富有新意,把中央要求、上级部署与税务部门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公文审核,实行公文差错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公文竞赛。规范会议管理,适当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研究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及为税户和基层释疑解惑的政策解读会。会议安排经验交流要注重实效,并尽量采取书面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

  (十)定期交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与干部之间都要定期开展诚挚深入的交心谈心活动,做到实事求是、坦诚相见、讲心里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讲不足;既要谈工作,又要谈思想。定期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敢于亮丑揭短,触及思想深处,不怕刺、不怕痛,不遮掩问题、不回避矛盾。相互批评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动真碰硬、敢于交锋,勇于指出问题、真诚帮助提高,切实增进团结,形成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细化和落实好上述各项措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扎实改进作风,为进一步搞好“三个服务”、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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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