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3]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9-16
文号:税总发[20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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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现予以印发。

培养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是党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系统“人才强税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税收工作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重要战略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有关工作。

本《规划》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培养的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省以下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制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规划。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工作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世界税收发展前沿,坚持以人为本、倾情带队、创新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造就一支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德才兼备、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现代化税务领军人才队伍,为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二)培养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主要税收工作领域、总量为1000名左右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

税务领军人才应达到以下标准:

——综合素质优秀。政治坚定、善于创新、勇于担当、乐于奉献、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业务能力卓越。知识结构优化、专业技能精湛、发展后劲较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善于攻坚克难。

——引领作用突出。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现代理念,在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和标杆示范作用。

——团队效应显著。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凝聚优秀人才、增强团队合力、发挥团队优势,实现团队效应最大化。

二、人才选拔

(一)培养对象

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大型企业主管税务的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中高级执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从事税收教学科研的中坚力量。

(二)培养方向

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税收业务类近期拟分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经济分析5个专业领域。

(三)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

2.专业条件:

——综合管理类:选拔对象主要是处级、科级优秀年轻税务干部。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考的当年当月,下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选拔对象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同等条件下,曾经担任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优先。

——税收业务类:选拔对象为税务干部和税务系统外人员。

税务干部报考条件为: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经济等税收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税务系统外人员报考条件为:大型企业分管税务的企业负责人、税务部门负责人;涉税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一般应具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税收信息化管理类:选拔对象为税务干部,应从事相关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和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3.优先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加分或优先录取。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职业生涯中有5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者给予加分。

近3年在省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得业务标兵、能手等荣誉称号者,在重要专项工作中成绩卓著者,取得重要研究成果者,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税务干部和系统外人员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通过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的选拔方式,确定培养对象。其中,综合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0%、30%;税收业务类和税收信息化管理类组织推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分别占选拔成绩的5%、35%、35%、25%。税务系统内符合条件未经组织推荐人员可自荐报名,和组织推荐人员一同参加选拔,但无组织推荐分值;系统外人员无组织推荐分值,单独录取。

1.个人申报。所有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2.组织推荐。税务总局机关和省税务机关按税务总局下达的申报名额,择优推荐,报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系统外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参加笔试人员。

3.笔试。笔试由税务总局组织。笔试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信息化、英语等内容。首期选拔笔试需用英语做答试题占10%,其中报考国际税收管理专业方向的人员,需用英语做答试题占40%。英语做答试题占比以后年度逐步加大。

4.面试。面试由税务总局组织,分专业类别进行。面试主要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

5.业绩评价与考察。业绩评价主要是对报考人员工作经历和已经取得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察主要是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及认可情况。

6.审定。由税务总局根据以上程序和成绩,择优录取。

三、培养模式

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原则上每年招生一次,每4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分知识拓展、能力提升、应用提高3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培养目标和内容各有侧重,根据不同专业类别人才能力框架和素质要求定制教学方案,增强培养针对性和实效性。

——创新培养方式。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理论提升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系统内培养与系统外培养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国际拓展相结合的模式,注重综合培养、专业深化、潜能开发,突出团队依托和项目带动,引导学员在交流、碰撞、感悟中实现提升。

——优化培养课程。课程安排坚持整体设计、围绕实践、循序渐进的原则,向前沿高端逐级递进。在培养初期,侧重引导学员提高自我评价和发现问题能力,优化知识结构,明确发展方向。在培养中期,侧重拓展视野、突出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团队建设能力。在培养后期,侧重提高学员领导能力和学习成果应用转化能力。在整个培养周期内,注重研品经典著作、经典事件、经典人物,学习经典、运用经典、创造经典。

——加强在职自学。在整个培养周期内,根据不——统筹培养机构。以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以下简称干部学院)为基地,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和境内外培训机构等各类培养资源优势,实行联合培养。积极与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部门、大型企业、涉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国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开展合作,搭建人才锻炼提升平台。

——强化教学管理。建立培养质量院校负责制,由承办院校负责选聘优秀师资,精心设计课程,创新研讨交流,确保教学质量。建立导师专家组全程指导制度和网络学习制度,组建网络学习团队。建立联络员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员集中培训和在职自学的跟踪管理。

——实行淘汰机制。根据考核成绩逐段淘汰,总淘汰率不低于10%。考核成绩由阶段考试成绩、学分成绩、业绩考核成绩、结业论文成绩构成。考试重点为集中培训课程知识。学分包括学员集中培训期间综合表现、撰写读书报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资格证书等情况。业绩考核包括学员本职岗位工作和团队实践情况。注重学员自评、互评和班主任测评相结合。

(一)知识拓展阶段

第1年为知识拓展阶段。主要任务是找准定位、挖掘特长、查找不足。在此基础上更新知识、开阔视野、创新思维,扬长补短,提高政治、经济、法律理论水平。

——集中培训。共安排3次集中培训。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2个月,后两次集中时间分别为14天左右。授课师资主要为税务总局领导和业务司局专家、大学教授、国际组织专家、企业高管等。主要培训方式为课堂讲授、模拟训练、案例研讨、课题研究。主要课程为政治、经济、财税、金融理论及经典著作研究,税收法律与政策分析、风险管理、纳税服务、财务会计、财务软件及信息化应用,领导科学、经济管理、公共管理、组织行为学、文史哲学等。

——实践锻炼。以相关岗位工作实践为主,重点是运用所学理论对本职工作进行总结反思、创新提升。主要任务是参与加强队伍建设的制度创新、税制改革研究和税收政策法规修订、纳税服务和税收风险管理、涉税案件查处、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重要专项工作。

——阶段考核。以各科目考试成绩和学分成绩为主实施阶段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淘汰。

(二)能力提升阶段

第2至3年为能力提升阶段。主要任务是深化专业知识,提升学员专门业务、团队协作、决策分析、组织沟通等能力。

——集中培训。共安排3次集中培训。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个月,以后两次集中时间为14天左右。主要师资为税务总局领导和业务司局专家、著名高校教授、大企业和跨国公司高管、国际组织专家等。分班进行专业知识学习,集中强化英语,分团队按项目部署专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预案,总结实践经验,评估实践成效,提升专业能力。

——实践锻炼。以相关岗位为基础,突出纵向上挂下派锻炼。综合管理班学员到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大型企事业单位、不同地区税务机关挂职,进行工作交流。税收业务班学员除安排挂职外,还要参与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法规修订、编制重点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或行业调查报告、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等重要专项工作。税收信息化管理班学员除安排挂职外,还要参与税务总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阶段考核。以学分成绩和业绩考核成绩为主,重点是挂职锻炼体会、编写案例、行业调查报告、重点行业税收遵从管理战略、专项工作指南、读书报告、专题论文等完成情况。

(三)应用提高阶段 

第4年为应用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提升学员战略思维、统筹全局、团队领导等能力,组织跨界交流、强化应用、考察答辩、资格授予。

——集中培训。共安排3次集中培训。前两次培训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14天,后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邀请国际顶尖专家学者、跨国公司及国际组织高级官员进行高层次专题讲座,跟踪前沿专业知识理论和最新发展成果。最后一次集中培训主要任务是成果交流、论文答辩、结业总结。

——实践锻炼。主要是在综合、横向上进行拓展锻炼。推荐优秀学员参加国家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参加其他部门高层次人才联合培训,参加国家级人才选拔,成为国际、国内有关专家委员会或学会成员。组织学员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到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税务机构、国际组织学习交流,到跨国公司、国际知名事务所或相关国际组织实践锻炼,参加国际会议,担任后续期次领军人才培养课题辅导师资,担任税务干部院校和高校税务专业兼职师资。

——结业考核。组织结业考试,其中业务水平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英语水平考试采用闭卷及演讲、模拟谈判方式进行。开展学员工作业绩考核,组织结业论文答辩,结合四年学分成绩,确定考核总成绩。对合格者,颁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证书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是一项战略性、先导性、创新性工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强化责任,务求实效。税务总局成立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税务总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办公厅、人事司及相关业务司局、干部学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

(二)明确职责分工。税务总局负责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牵头,有关司局、干部学院、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共同参与组织实施。人事司负责培养对象选拔资格审核、领军人才使用管理。教育中心牵头培养对象选拔考试工作,参与资格审核、业绩评价与考察,制定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协调、日常学员管理、定期对院校进行培训质量评估考核与督促检查。有关业务司局、“三会”参与相关专业方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指导和实践锻炼组织管理。干部学院负责制定教学计划、选聘优秀师资、组织实施基地教学,管理学员学习生活。各省级税务机关配合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使用等相关工作。

(三)建立激励机制。按照“人才培养重在使用”的原则,建立领军人才激励机制,搭建领军人才施展才智的平台,充分发挥领军人才作用,拓宽领军人才成长空间和使用提拔路径,让特殊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加强经费保障。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费用列入税务总局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预算。税务系统内学员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系统外学员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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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