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23
文号: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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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手段,提高行业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商务部组织开发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现上线试运行。为做好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日益增多,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融资租赁业监管常态化、信息化的重要措施,能够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二)有助于监管部门研究制订行业法规和政策。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融资租赁行业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引导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发布风险指引,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扶持促进政策等。

  (三)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管理信息系统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部分行业信息数据查询权限,具备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以及承租人违约信息记录、查询等功能,能够帮助融资租赁企业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有效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把其纳入融资租赁行业管理重要工作,切实指导、督促企业按要求上线使用系统。要充分利用系统的信息数据汇总分析功能,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现企业潜在经营风险和问题,切实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主要功能和适用范围

  (一)主要功能。

  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easing.mofcom.gov.cn.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基本信息备案、业务信息(合同登记表及回款情况)实时填报、租赁物登记公示及查询、各类报表填报、行业信息查询、承租人违约情况反馈、查询等。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进行实时监管(合同登记表汇总及分析)、企业报表审核及汇总分析等,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和业务合规性进行动态监管。

  商务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总及综合分析,定期发布融资租赁业运行情况,实现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运行的动态监管。

  (二)适用范围。

  管理信息系统适用于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为确保系统安全性,各级用户均凭登录密码和统一配发的动态口令牌(以下简称口令牌)随机产生的动态验证码登录系统。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融资租赁企业的登录账户、口令牌由商务部统一授权并分发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再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融资租赁企业的登录账户、口令牌统一下发给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布置。一是要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确定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人,明确分工,做好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培训及试运行相关准备工作。二是要及时分发登录账户及口令牌给企业,积极参加系统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尽快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数据分析方法。三是要组织本地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系统使用培训,指导并督促企业及时上报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审核。四是妥善管理系统登录账户和口令牌,定期更换密码,防止非法使用系统及泄露系统信息事件的发生,确保系统登录的安全性及系统信息保密性。

  (二)融资租赁企业。

  融资租赁企业要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各项工作:一是指派专人负责系统维护和本企业各类信息填报工作。二是积极参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三是系统试运行期间及正式运行后,如实、实时填报业务信息(合同登记表及回款情况),严格按照各类报表填报要求开展数据报送工作。四是妥善管理本企业账户、密码和动态口令牌,防止发生非法使用系统及泄露系统信息事件。

  四、工作安排

  (一)系统启动。7月23日-8月2日为系统启动阶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填写系统省级用户信息(见附件1)和本地企业信息(见附件2),于8月2日前报送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同时发电子版)。商务部根据各地报送的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企业名录,统一授权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户并匹配口令牌,逐一邮寄给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8月12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将管理信息系统账户、口令牌邮寄分发给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共配2个口令牌,即主管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人员各1个,每家企业配2个口令牌)。

  口令牌领取前,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可分别通过网站首页公布的测试账户,登录系统初步了解系统各项功能及试填各类报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与《企业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通过测试账户登录网站后下载),所填测试数据及相关操作不纳入正式统计。

  (二)组织培训。8月中旬,商务部将统一组织开展面向商务主管部门的系统使用操作培训,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9月中旬前,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企业开展系统使用操作及信息填报培训,指导并督促本地企业配置系统必需的网络环境。

  (三)试运行。8月3日-10月31日为系统试运行阶段。8月2日24:00点前,商务部将清空系统数据库所有测试数据信息,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本地企业登录系统并及时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新签订合同和正在执行的存量合同信息、各类报表信息(2013年1-3季度季报、2012年年报)。

  试运行期间,企业各类信息及报表都将纳入统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督促企业如实填报,并在线及时对企业报表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备案和变更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正式运行。商务部根据试运行情况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并择机发布正式运行通知。

  商务部将对各地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流通业发展司

  联系人:冯举

  电  话:010-85093764

  传  真:010-85093744

  邮  箱:ltzonghe@mofcom.gov.cn

  外国投资管理司

  联系人:孟醒

  电  话:010-65197893

  传  真:010-65197322

  邮  箱:mengxing@mofcom.gov.cn

  技术支持

  联系人:潘兰云 刘伟光

  电  话:010-51662601(转553) 18611640042

  010-51662601(转567) 1861102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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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