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组发[2015]94号 关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15-07-14
文号:税总党组发[20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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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纪检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要部署,深入实施税务总局党组下发的《税务系统各级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试行)》,总体上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仍有个别税务机关党组和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律观念淡薄、规矩意识缺失,对落实“两个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不能深抓严管、不敢动真碰硬,甚至对个别违纪违规问题听之任之,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近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和纪检组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了湖北省委的严肃处理。为强化警示、严明纪律,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7日,湖北省委通报了7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中:2014年11月至12月,湖北省委巡视组发现省地税系统存在违规修建办公楼、违规配备公车、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5年4月至5月,湖北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查组抽查发现,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突出,超标率超过60%。

上述问题被检查发现后,湖北省地税局党组和纪检组没有严肃认真对待,没有坚决采取措施进行彻底整改,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2015年6月,湖北省委决定免去许建国湖北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免去许国勇湖北省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二、严守纪律,严明规矩,坚决推进“两个责任”在税务系统全面落实

针对湖北省地税局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情况,税务总局党组近日专门召开会议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这是税务系统个别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漠视纪律、淡化责任、落实不力、治队不严的反面典型案例,不仅严重损害了税务系统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湖北省委的处理决定彰显了落实“两个责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和纪检组必须从中深刻吸取教训,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坚决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类似情况发生。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税务总局党组就税务系统全面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认识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首先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纪检组要以湖北省地税局党组和纪检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被追责为警示教材,专门召开会议,深入反思、深刻自省,从守纪律、讲规矩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对落实“两个责任”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落实好“两个责任”是本职,落实不好“两个责任”是渎职,不落实“两个责任”是失职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特别是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既要做班子的带头人,更要做政治的明白人,率先垂范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引领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凝聚起廉洁从税、勤勉尽责的强大合力。

(二)深入开展落实“两个责任”的专题教育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实”字为先。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纪检组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系列重要论述、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两个责任”要求作为重要内容贯穿教育始终。在专题党课、专题研讨和专题民主生活会中,都要对照税务总局党组下发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和监督责任实施意见,查思想、找差距,查问题、找原因,查行动、找苗头,查措施、找良策,切实将落实“两个责任”的各项规定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成为履职担当的行动指南。

(三)不断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机制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健全确保责任履行到位的制度机制。要完善责任分解机制,严格实施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重点强化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管责任,切实改进和强化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不断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三重一大”问题的监督力度,确保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要健全责任运行机制,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履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全面推进和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做到工作开展到哪里,责任就延伸到哪里,纪律规矩覆盖到哪里,责任就担当到哪里。要优化责任考评机制,严格执行“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改进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评下级、下级评上级的双向评价体系。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领导干部不仅要严以律己,更要严以担责,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强化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四)从严抓好落实“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

落实“两个责任”重在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纪检组必须时刻绷紧落实“两个责任”这根弦,做到驰而不息、常抓不懈。税务总局党组和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构建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监督、干部监督、内审监督、执法监督、督查督办等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监督格局,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律从严从快坚决查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今年下半年,重点将围绕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组织开展落实“两个责任”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从严惩治、决不姑息。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和纪检组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严肃整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真正将责任层层压实、将压力层层传导,确保“两个责任”在税务系统全面坚决地落实到位。各省国税局党组要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于8月底之前向税务总局党组报告,各省地税局党组要向地方党委报告,同时抄送税务总局党组。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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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