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6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5-07-10
文号:保监发[2015]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07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坚持改革统领,创新驱动,加快推动天津保险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围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通过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经济转型提质增效,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改善民计民生,努力建设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区域辐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创新保险体制机制,服务国际一流自贸试验区建设

  依托天津海港、空港区位特点和优势,创新航运保险业务和模式,服务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建设。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和保险经纪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加快设立航运保险协会。依托航空产业基地优势,大力开展飞机保险、航空运输保险等。结合自贸试验区特色,积极发展物流保险、平行进口汽车保险、跨境电子商务保险、海上工程保险等业务。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保险,引导租赁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合作,多渠道拓宽融资渠道来源。进一步加强保险市场建设,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建立区域再保险中心。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

  三、深化保险资金和业务改革,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

  建立保险资金需求项目发布平台。鼓励保险机构以股权、基金、债权等形式投资交通、地铁等重点项目,加快构建京津冀互联互通综合交通网络。支持保险机构以多种方式参与天津地下管网、垃圾处理、城市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围绕创新驱动,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试点。鼓励开展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营销、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创新,培育互联网保险新业态和新的交易平台。开展商业车险改革,提升车险费率厘定科学化水平。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机制,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服务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政策和人才优势,吸引保险总部及培训、后援等专属机构落户,承接非首都核心功能。研究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促进京津冀保险市场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保障、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机制的巨灾保险体系,积极开发巨灾指数保险,研究推行巨灾债券发行模式。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常态,积极探索“三农”保险新模式、新机制,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和种业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四、加大支持“走出去”力度,护航“一带一路”战略

  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功能,巩固天津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扩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提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水平。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增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建筑等对外工程承包重点行业的竞争能力。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为天津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承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建立健全出口风险监测和管控体系,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咨询、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服务。

  五、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加大对科技保险支持力度,大力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属保险产品。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搭建保险资金支持地方创新融资对接平台,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互联网+”行动计划,支持设立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结合。完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化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在天津设立科技、养老、健康、再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保险产业园。

  六、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参与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

  积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在滨海新区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天津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企业年金等业务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研究探索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天津投资养老设施和养老社区,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七、完善支持政策,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鼓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立法推动、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支持天津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保险业与社会保障、卫生医疗、交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立完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参与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加强保险监管与司法协作,推动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发挥高校资源禀赋优势,加强财务、精算、航运、核保核赔等专业人才培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培育成熟理性的保险市场。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保险参与和服务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落实重大国家战略的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10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