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发普字[2015]20号 中国科协 中宣部 财政部 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3-04
文号:科协发普字[2015]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协、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党委宣传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养”精神,充分发挥科技馆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就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重要意义 

  科技馆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公共设施。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向公众提供公平均等科普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我国全民科学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建设创新型国家、文化强国、美丽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科技馆免费开放的工作原则 

  (一)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把推进科技馆免费开放作为改善文化民生、丰富城乡基层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任务,立足长远发展,分步实施,逐步健全完善科技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增强科技馆公共科普服务能力。

  (二)坚持公益,保障基本 

  科技馆免费开放是国家的重要惠民举措。对与科技馆功能相适应、体现科技馆特点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免费开放。对于非基本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要按照中央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科技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以免费开放为重要契机,加强科技馆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发挥重要作用。

  (四)统筹协调,分工负责 

  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共同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中国科协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中宣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推进免费开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政部主要负责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制度设计和科学研究,保证免费开放工作有序开展。

  (五)扩大宣传,树立形象 

  免费开放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广大公众享有科普公共服务的权益。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联合各级科协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的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吸引更多公众走进科技馆,了解科技馆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参与科技馆的活动,享受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同时树立科技馆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科技馆免费开放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科技馆免费开放的实施范围 

  免费开放的科技馆应是科协系统所属的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并配套有一定的观众服务功能,能够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并由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县级(含)以上公益性科技馆。

  (二)科技馆免费开放的实施步骤 

  2015年,结合科技馆的运行状态,原则上常设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技馆实行免费开放。

  2016年以后,鼓励和推动符合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其他科技馆实行免费开放。

  四、科技馆免费开放的内容和要求 

  (一)科技馆免费开放的内容 

  科技馆免费开放的科普公共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常设展厅等公共科普展教项目;

  2.科普讲座、科普论坛、科普巡展活动等基本科普服务项目;

  3.体现基本科普公共服务的相关讲解、科技教育活动,以及卫生、寄存、参观指引材料等基本服务项目。

  (二)科技馆免费开放的要求 

  1.取消常设展厅的门票收费;

  2.取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等活动的门票收费;

  3.取消辅助性服务如参观指南、卫生设施、物品寄存及休息查阅等服务收费;

  4. 降低非基本科普公共服务的收费,如特效影院、高端培训、餐饮、纪念品销售等;

  5.维护好科技馆的公益性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科技馆常设展厅用途;

  6.加大免费开放的宣传力度,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免费开放内容,扩大免费开放知晓度,吸引广大公众参观;

  7.加强在窗口接待、导引标识系统、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8.制定免费开放后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充分考虑免费开放后观众量短时间内急剧增加,对科技馆的管理、运行造成的巨大压力,科学测定科技馆的接待能力,建立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和疏导制度,确保免费开放后的公众安全、资源安全及设施设备安全。

  五、科技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科协、各级宣传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科技馆免费开放作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重要举措,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各地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方案,做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科技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对地方科技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科技馆免费开放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绩效考核奖励、运行保障增量部分、展品更新等方面。地方财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职责,保障当地科技馆免费开放的资金投入。

  (三)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各级科协、各级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侧重从社会服务、资金使用、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各单位免费开放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免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科技馆进行表扬和奖励,支持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四)加强管理,完善科普公共服务功能 

  各地要按照《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和《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当地科技馆的健康发展,避免超标建设,不断规范展教内容,明确管理要求,整合业务流程,合理调配资源,转变运行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应准确把握免费开放后公众及其科普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式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科技馆的免费开放运行管理办法,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方式和手段,全面增强科普辐射力,提供更加人性化的科普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促进科技馆科普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

中国科协

中宣部 

财政部 

  2015年3月4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