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发[2013]51号 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12-25
文号:总工办发[2013]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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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工会资金安全、合规,更好地发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意义。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对于确保工会各项重点工作开展、增强工会服务职工工作物质基础、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意义重大。当前,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劳模困难补助等专项资金的数额持续增加,各地工会经费收缴大幅增加,迫切需要我们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发展和壮大工运事业,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二、始终坚持工会经费正确使用方向。要认真贯彻《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持重心下移,将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向基层倾斜,完善工会经费对下补助体制,对下回拨资金和超收补助资金要更多用于工会重点工作,确保大部分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对于各级财政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决不允许任何转移、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加强工会经费预算编制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凡是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全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凡是制定预算必须经同级经审会审查通过。细化预算内容,基本支出执行定员定额标准,项目支出坚持勤俭高效、科学合理原则,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贯彻落实好新的《工会会计制度》,建立经费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不得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从严从紧控制追加预算,切实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证工会资金安全。强化预算监督和财务监督,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会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四、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经费使用上精打细算,控制机关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严格执行会议、出差、公务接待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规定,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用工会经费超标准改造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基层工会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加强工会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严禁单位行政将相关资金转入工会账户,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支配使用。

五、切实强化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审会的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审计结果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各级工会经审会要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审查审计监督。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工会经费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效益;着力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促进节约建设资金、规范工程管理;强化对工会资产的审查审计监督,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效益;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做好有关工会领导干部的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切实做到哪里有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哪里就要有审计监督,实现审计范围全覆盖,经费使用公开透明。要将经费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预算内收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纪检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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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