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组发[2013]96号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9-30
文号:税总党组发[20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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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发展,作用日益突出,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建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总体部署,对包括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行业党的组织体系

  1、扩大税务师事务所党的组织覆盖。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都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按照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就近就便与当地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或街道社区联合建立党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已经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党组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单独设立党组织。对尚无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等办法开展党的工作。

  2、依托地方协会健全行业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应依托地方协会成立行业党委(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党组织)。地方协会在地市及以下设有派出机构的,应以派出机构为依托成立党的组织;没有设派出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行业党组织设置模式。

  3、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行业党组织受地方党委领导,由当地税务部门党组负责管理,接受上级行业党组织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一般由地方行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地方行业党组织和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当地税务部门党组商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研究确定。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

  4、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行业协会驻会人员和税务师事务

  所从业人员中的党员,都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协会或事务所党组织。一时不能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应转入临时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活动。退休后到协会或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党员也应接转组织关系,离开协会或事务所后,可将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5、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党员培训工作,把党员教育与行业诚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把遵守党的纪律与遵守执业准则相结合,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关心党员的政治进步,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发展空间。加大对优秀党员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激发党员的自豪感、荣誉感和归属感。加快党员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数据库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网校等平台做好党员教育培养工作。

  6、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开展以“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工程。加大在党组织相对薄弱和无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注重从优秀的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骨干和青年注册税务师中培养积极分子。要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的衔接工作。

  三、抓好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7、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拔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地方行业党组织可设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各1名,书记一般由协会会长所在税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书记由协会会长担任,副书记由非会长所在税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中的党员担任,提倡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8、加强党组织书记培训。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负责对地方行业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定期举办事务所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地方行业党组织负责对事务所党组织书记的轮训工作。地方行业党组织和事务所党组织书记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结合注册税务师行业特点和党组织书记岗位需求,突出培训重点,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党组织书记开展党务工作的能力素质。

  9、开展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地方行业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税务部门党组和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报告工作,进行述职,接受点评。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每年底要向全体党员报告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接受党员的测评评议。地方行业党组织可适时组织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向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税务部门党组和地方行业党组织述职,进行点评。

  四、推动党组织活动规范化实效化

  10、健全党组织活动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建立健全活动制度,对开展活动提出要求。每年制定具体活动计划,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活动定期开展并取得实效。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活动制度。

  11、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坚持集中与分散、脱产与业余相结合,采用“小型、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网上党建园地、党建论坛,开通手机党建微博、微信等,把党组织活动拓展到网络上。积极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服务承诺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活动的吸引力。

  12、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着力提升党组织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业务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构建行业文化,维护各方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举办政策宣讲、岗位练兵、诚信教育、社会实践、帮扶群众等活动,使党组织工作紧贴行业特点、紧贴业务工作、紧贴职工思想实际,真正为党建所需要、为管理层所支持、为党员所拥护、为职工所需求。

  五、强化对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3、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特别是党组书记要强化抓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坚持“条块结合、条走在前”,积极、主动地抓好行业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行业党建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行业党建工作与各项税收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推动党建工作扎实开展。

  14、发挥行业党委指导作用。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要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研究,积极探索创新,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党建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地方行业党组织扎实推进党建工作任务落实。直接联系一批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解剖麻雀,总结经验,推动行业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地方行业党组织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教育培训、典型引路、督促检查、表彰激励等多种方式,推动事务所党组织健全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15、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地方行业党组织应在地方协会设置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党组织活动场所和党务工作人员。各级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要积极研究探索党建工作投入机制,做好经费保障,保证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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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