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函[2013]344号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
发文时间: 2013-08-05
文号:工信部联原函[201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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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是稀土生产地地方人民政府。请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以来,稀土管理工作显著加强,但随着价格大幅提高,受利益驱使,稀土非法开采、违规生产、黑市交易、偷逃税款、违反环保及安全生产规定等行为在部分地区十分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严格查处、严肃追究,绝不允许违法生产经营存在等批示精神,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决定自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是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若干意见》精神及属地监管责任情况,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二是对辖区内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含中央企业)逐一进行核查(见附表1)。摸清稀土矿山企业生产量、销售量及流通情况;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及数量,生产量、销售量;贸易企业稀土矿和冶炼分离产品来源及数量,销售量及下游客户,填写核查表(见附表2-4)。三是清理从废旧产品中回收利用稀土的企业,查清原料来源及数量、销售量。四是核查非法开采、生产的举报线索。五是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集中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

  重点查处非法盗采、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稀土矿山生产存在的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清理建设项目中违规回收稀土资源行为,对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资源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二)整顿违规生产行为

  重点核查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来源、执行指令性计划和相关政策情况。依法没收其收购的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对无环评、安评批复文件的,责令停产整改。对2011年5月10日《若干意见》发布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冶炼分离企业(项目)一律责令停产(停建)。

  (三)打击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检查贸易企业购销的稀土矿产品,对买卖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稀土贸易企业将收购的合法矿产品销售给无计划生产企业及购销无计划冶炼分离企业产品的,责令停止贸易行为。引导稀土矿山企业将矿产品直接销售给有计划指标的冶炼分离企业。

  (四)清理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及综合利用企业

  查清与生产数量对应的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原料,并予以核实。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检查项目立项、土地、环评等批复文件,对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整改。

  (五)打击黑色利益链

  各地要认真核查举报的违法开采、生产、销售、走私稀土产品等线索,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六)检查稀土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各地要对照《若干意见》要求,检查各级政府落实稀土管理责任,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环保核查、安全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加强监管的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稀土监管中的作用,研究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计划的挂钩政策措施。工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到冶炼分离企业检查矿产品来源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度安排

  开展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省(区、市)自查:8月15日至9月30日

  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以来的生产、销售数据等资料,要到企业现场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核查表,并将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于9月30日前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部门联合检查:9月30日至10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各地落实《若干意见》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地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稀土行业管理工作。

  (三)整改工作总结:10月25日至11月15日

  各地对本次专项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建议,上报国务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这次专项行动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有关部门按分工开展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稀土非法开采、超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企业及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安监部门负责整治安全生产问题;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稀土生产地地方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特别是稀土主产地地方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根据专项行动的内容,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过场。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方,要给予表扬;对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不认真整治,甚至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报典型案件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通报和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件。

  各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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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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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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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