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4-30
文号:财税[20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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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在湖南省长沙市联合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现将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具体范围是:

  (一)企业调查范围。企业调查对象主要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均为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调查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国、地税按照名单分别开展调查,鼓励联合调查。

  重点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营改增”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采用非同比分层等距抽样方法(见附件1)确定,即先后按照行业、企业规模、地区进行分层,并结合调查对象数据质量、税务机关调查能力等因素对样本抽取比例进行调整。

  (二)企业集团调查范围。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试点的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2014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合计1000万元以上或下属成员单位5个以上(含5个)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参照企业集团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企业集团调查参考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参考名单开展调查,2014年度停止营业的企业集团可不纳入企业集团调查的范围,但税务机关应将符合上述标准的未纳入调查名单的其他企业集团补充纳入调查名单,并将2014年度停止营业的集团企业和新增的调查名单及原因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下“E:/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2015年企业集团调查/名单上报”目录。

  二、指标体系

  (一)企业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基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整情况、改革研究需要和减轻基层负担的考虑,2015年调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并完善了货物劳务代码体系,指标总数较上年共减少44项。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指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指标、成员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国内税收指标和各类进出口税收指标和各类收费指标,企业集团需填写2013年度和2014年度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三、时间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全国税收调查要求,科学规划本地区调查工作,合理安排调查进度,为基层调查人员争取更多时间,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将工作向前推进,切实提高数据的时效性。

  (一)数据上报。各地应根据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会议要求,及时部署本地区的税收调查工作,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数据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下的“E:/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司/数据处/税收调查/2015年各地上报数据”。

  (二)数据会审。各地应于2015年7月17日前做好参加全国税收调查会审工作(拟于7月下旬组织)的准备,会审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会审时,须提交涵盖全部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在内的一个数据包。此外,还要提交《国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附件2)、《地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附件3)以及《参数完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上报。各地应在2015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将分析报告一并报送(报告一般不超过8000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共同做好调查工作。税收调查工作业务性强,高度综合,涉及与企业相关的各个税种的政策业务以及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规划核算、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难度较大。

  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稳定调查队伍,为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妥善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税收调查工作做实做好。同时,为了更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落实范围、细化要求,勇于探索新途径。各地税务机关务必从改革大局着眼,全面落实调查工作各项要求,提高数据质量,服务税制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1.扎实核对调查名单。为服务纳税人、避免重复调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改变以往由各地根据要求自行确定重点调查范围的操作模式,将统一下发调查企业主名单及备选名单。各地须在规定时间内逐户认真核实,如存在关、停、并、转、非正常、零税企业导致无法调查的,应严格按照同类型、同行业、同规模的原则从下发的备选名单中选择企业进行等额替换,并将替换情况按规定格式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2.大力倡导联合调查。国、地税协同开展税收调查,是创新工作方式的重大举措,是主动适应当前改革形势的有益探索。2014年,重庆、大连等地国、地税机关积极探索联合调查,采用“统一布置、统一调查、统一会审、统一上报”的工作模式,提高调查效率,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分析质效,成效显著。2015年,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大胆尝试,力争实现国、地税联合调查。

  3.严格落实填报要求。各地区在落实企业调查范围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调查数据总体填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把关。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指标,应通知企业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斟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2)总、分机构数据填报要求:一是仅有总机构纳入调查范围时,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二是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须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指标。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

  (3)其他填报要求。法人企业均需填写税收指标及财务指标。

  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此外,为调查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入库数,便于与调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收入进行比对,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

  4?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各地要及时对2015年的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亮点,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汇总各地经验,作为交流材料向全国推广。

  各地在总结材料中要对调查企业的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的确定情况、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4)。各地应依法使用专项经费,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助推工作。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中,要包含以下附件:抽样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说明、税收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说明、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三)多措并举、严控质量,确保取得新突破。质量是数据的灵魂和核心,是税收调查工作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各地对此应有高度认识,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调查数据质量。

  1.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各地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差错消除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一要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建立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尤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保障调查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二要层层分解任务,尽可能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填报审核时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有效衔接,提升工作效率。三要充分利用审核公式和分析表加强审核,对于审核中出现的提示信息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人员不得自行修改。

  2.着力推行网上直报。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各地区应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用网上直报方式进行调查,由调查企业直接在互联网上直接填报数据,各单位须注意加强线下审核。对已开发网上直报平台的税务机关,应使用自有平台填报,不再使用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对尚未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税务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调查名单和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 http://ssdc?mof?gov?cn)承载能力分配资源,分配情况另行通知。

  3.切实加强工作培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制作税收调查辅导课件,各地区要逐级下发,指导一线税收调查人员和纳税人开展调查工作。各地区要抓好人才梯队建设,分类、分层级开展税收调查培训,强调年度工作要点、指导数据分析应用。

  充分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平台,拓展培训咨询功能,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四)创新思想,深化分析,力争实现新跨越。利用调查数据开展税收测算分析,是调查工作的根本点和落脚点。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重点和税源结构,选好分析角度,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促进调查分析提档升级。鼓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参考题目和全国性数据开展分析,可开展跨地区合作。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要运用税收调查数据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到结构精炼、观点新颖、见解独到、分析透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高校、研究机构展开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技术。

  各地区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具体要求,抓紧落实,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15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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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