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5]46号 关于指导小微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4-01
文号:工商个字[2015]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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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职能,积极推动非公经济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两个作用”发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总局决定自现在开始至12月底,在全系统组织开展指导非公经济组织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以下简称“小、个、专”)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以下简称“三亮”)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重要意义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持续推进,“小、个、专”不断发展壮大,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组织“小、个、专”党组织开展“三亮”活动,是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增强非公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非公经济领域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特殊而重要的意义。亮身份,是确保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切实增强服务群众真实性、有效性和公开性的重要保障。亮职责,是拓宽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渠道、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有力措施。亮承诺,是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破解企业生产经营难题,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具体实践。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组织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重大意义,认真指导活动开展,并作为协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坚持把服务改革服务发展作为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积极发挥“小、个、专”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各级党组织创先进,广大党员争优秀,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明确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目标要求

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和党员,着力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学习教育,围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以“三亮”促进生产经营,亮出形象,亮出责任,亮出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活动,在提升服务能力、强化自身素质、加强党性锻炼、谋划技术创新上争先进、当优秀。通过党员示范,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鲜明体现党员的先进性,调动周围广大职工群众和商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同时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文明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一)亮身份。在党员经营户门店统一悬挂“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亮牌经营。共产党员佩戴党徽和党员服务卡,注明党员信息,亮明身份。促使党员经营户带头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其他经营户作出表率。对于不愿亮明身份的党员经营户,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思想动员促转、组织联系协转、评先评优励转等办法,鼓励“隐性党员”“口袋党员”亮明身份,承担义务,发挥作用。

(二)亮职责。引导党员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亮出岗位、亮出职责,为服务群众提供便利。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全面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引导党员立足自身优势和生产经营实际,通过公开栏、岗位牌、党员服务卡等形式,亮出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岗、流动红旗、评选党员业务能手和服务标兵、窗口服务明星等活动载体,积极引导广大党员争做创业的先锋、创新的尖兵、创造的能手,增强党员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党员当好服务发展的带头人、服务顾客的贴心人和回报社会的热心人,让群众感受到党员经营户的诚实和信誉,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亮承诺。在党员经营户门店统一张贴“共产党员经营户承诺”,按照“六要六不”要求,采取个人承诺、党员帮定、支部审查等形式亮出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六要六不”即:要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要带头诚信守法经营、要带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带头搞好生产经营、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要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违约失信、不制假售假、不欺行霸市、不偷税漏税、不群访集访、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党员也可围绕“六要六不”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作出承诺。党员所在支部将党员践诺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对履行承诺取得明显成效的党员应予以奖励并培养成经营管理骨干,对履行承诺不力的党员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进行处理。

三、把握组织开展“三亮”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先进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义务和党员标准、义务,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提出具体承诺内容,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和党员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市场发展壮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建功立业、体现先进性。防止内容简单、降低标准,把公开承诺等同于正常工作、一般要求。

(二)把握可行性。坚持把政府满意、市场主体满意、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以开展争创党员示范岗、党员明星经营户、诚信企业、诚信示范市场等活动为主要载体,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并与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结合起来,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真正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实效、得到实惠。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标准过高、内容空泛、不切实际。

(三)注重实效性。坚持把“三亮”活动与扩大“两个覆盖”、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促进“两个作用”发挥、提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把握着力点,增强贯彻力。要围绕“小、个、专”生产经营任务和解决发展难题开展活动,积极为企业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三亮”促进发展,亮出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引导,引导他们增强党员意识,立足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更多的党员和群众主动参与“三亮”活动。要防止强迫命令,避免增加党员经营户负担。

四、加强对“三亮”活动的组织指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非公党工委(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把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要把党员经营户亮牌率、党组织和党员践诺率、职工群众和商户参与率、非公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取得的经济效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尺,确保取得实效。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开展网络经营者在线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的方式方法。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汇报总局的要求和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情况。要指导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协会系统的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和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中的党员积极参加活动。

(三)强化督查指导。要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交流研讨等形式,了解活动进展情况,加强对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与企业出资人、市场开办方的沟通协调,求得对活动的支持。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都要建立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效果好的联系点、示范点,成为工商、市场监管系统通过抓党建扶持和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案例。

(四)注重宣传引导。把典型示范作为推进“三亮”活动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共产党员示范经营户”“共产党员明星经营户”“共产党员示范岗”“共产党员先锋岗”等推荐评比表彰活动。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和推广创新力强、凝聚力强、执行力强、发展力强的基层党组织和有激情、有招数、有能力、有贡献的优秀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坚持抓点带面、梯次推进,全方位多角度地调动和激发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五)强化制度建设。在落实“三亮”活动各项要求的同时,要继续总结、巩固、完善已有做法,形成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设岗定责、公开承诺、评先选优、民主评议、群众评议的动力机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机制,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巩固扩大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三亮”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要注意总结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收集汇总活动中的有关数据,如参加“三亮”活动的党组织和党员数、职工群众和商户数、亮出承诺数、推动非公经济组织创造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具体数值,每季度向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总局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同时不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活动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总局。总局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中央有关方面,并集中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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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