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月份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单位在按月支付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以后月份计税时均按6万元计扣,不再调整。
对于年度工资薪金不高,且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纳税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政策,不会因此产生预缴税款,造成年度汇算退税。
一:纳税人适用直接扣除政策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按照19号公告规定,2021年能够享受从1月份即直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的纳税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条件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由支付单位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就上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条件二:取得工资薪金或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依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二是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三是在校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条件三:任职稳定
纳税人在2020年1月-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是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判定是否任职稳定,可以通过扣缴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来判定,即单位是否全年12个月均履行扣缴义务并申报。
条件四: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以2021年为例,纳税人2020年全年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6万元。劳务报酬收入,是“收入”不是“收入额”,不是按依法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余额的收入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过,对于2020年取得的税法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类所得,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所得,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所得,不并入2020年工资薪金收入。
二:从两个案例看政策执行
【案例一】小李、小王是居民个人,均在A公司任职:
1.小李2019年参加工作,2020年4月到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4月-12月份,小李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4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小李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0000元。
2.小王2019年参加工作起就在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1月-12月份,小王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8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1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预扣个人所得税240元。2021年小王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
【问题】公司2021年1月如何扣缴小李和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
对照19号公告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的四个条件来看:
1.小李2020年不是全年12个月全部在A公司任职,且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不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0+10000-5000)*3%=210(元)
2.小王2020年全年12个月均在A公司任职,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19号公告规定,“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月申报小王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待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假定【案例一】中,小王除在A公司任职外,还自2019年起利用业务时间在B公司兼职,2020年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累计48000元)。2021年1月,小王在继续在A公司任职,当月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继续在B公司任职,当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
【问题】小王是否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2021年1月A公司、B公司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
19号公告规定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以纳税人在同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为前提。对于居民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限制。对于A公司、B公司来说,小王2020年全年12月均在本单位任职并取得全年不超过6万元的工资薪金,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B公司: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于同一个单位,既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薪人员,也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低薪人员;既有上年全年12个月均在单位任职的人员,也有上年只有部分月份在单位任职的人员。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员工逐一判定,并在预扣预缴申报中适用不一样的处理,需要仔细甄别,避免混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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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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