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通信[2017]8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深入推进提速降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专项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7-05-16
文号:工信部联通信[20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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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宽带网络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成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不断夯实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地位,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决定组织实施深入推进提速降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电信基础设施投入,构建高速畅通网络

  (一)持续推进高速宽带网络部署。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深入推进高速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光纤网络覆盖,鼓励企业部署千兆光纤宽带网络,城镇地区基本具备百兆以上宽带接入能力。扩大4G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消除覆盖盲点,加快部署载波聚合等4G演进技术,提升高速移动宽带网络访问体验。继续开展5G技术研发第二阶段试验。

  (二)同步提升城域网和骨干网能力。鼓励企业推进大容量传输网络技术部署,加快城域网和骨干网扩容,提升节点处理能力,提高网络承载能力;积极引入部署软件定义网络(SDN)和网络功能虚拟化(NFV)等技术,提升网络智能调度能力,有效改善网内访问性能。

  (三)持续改善网间及国际访问性能。持续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网络架构,扩大互联网网间带宽。2017年完成杭州、福州、贵阳·贵安3个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网间互联带宽再扩容1000G,提升网间通信质量。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稳步扩大基础电信企业与境外电信企业网络直联规模,逐步改善国际互联网访问体验。鼓励企业面向“一带一路”全球化战略需求,加快海外网络、数据中心和内容分发节点等方面的布局和优化升级。

  (四)着力增强互联网网站服务能力。鼓励互联网企业增强网站服务能力和接入带宽保障,优化服务器策略配置。支持企业加快建设内容分发网络,推动内容分发功能向网络边缘延伸。引导企业将用户关注的热点内容推送到网络边缘节点,提升用户访问体验。发布互联网企业访问性能指标排名。

  (五)扎实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继续组织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宽带建设,2017年部署完成3万个行政村(含8000个贫困村)通光纤。鼓励企业采用光纤接入、4G等多种技术方式,推进宽带网络向自然村延伸。

  (六)加快推动IPv6在移动互联网中的端到端贯通。促进企业加大LTE核心网、承载网、支撑系统等的升级改造力度,网络各环节具备IPv6承载能力并开启相关功能;基础电信企业在主要自营业务系统中实现全面支持IPv6,引导移动智能终端及移动互联网应用支持IPv6协议,推动IPv6在LTE网络中的端到端贯通。持续推进IPv6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的应用。

  二、深挖宽带网络降费潜力,促进宽带普及普惠

  (七)激发市场竞争活力。适时出台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意见,加快移动转售市场发展,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充分释放民间资本创新活力。加强对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格的指导,强化对服务质量、实名制的监督。推动通用手机标准普及。研究推进不同基础电信企业全国网络之间的异网漫游试点,提高全国尤其是边远地区的网络覆盖水平。

  (八)推进资费水平下降。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大幅降低面向“双创”基地、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水平,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合力加大与境外电信企业的国际结算价格谈判力度,不断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资费水平。鼓励企业进一步简化资费方案,优化套餐设计。

  (九)普及高速宽带应用。推动各地进一步提升光纤宽带用户和4G用户的普及,积极推动宽带在教育、医疗、养老、交通出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和推广普及。到2017年底,全国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63%,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75%,超过85%的固定宽带用户使用20Mbps以上宽带接入服务,超过50%的用户使用50Mbps以上宽带接入服务。

  (十)助力扶贫攻坚工作。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与网络扶贫任务、扶贫攻坚计划等任务的有效衔接,促进农村地区光纤宽带和4G网络建设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农村电子商务、智慧农业、返乡创业等工作的协同发展。鼓励企业面向贫困群体推出定向优惠套餐。

  三、鼓励宽带应用融合创新,加速经济转型升级

  (十一)加快蜂窝物联网商用推广。面向蜂窝物联网应用需求,鼓励企业加快推进光纤宽带、LTE增强等宽带网络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扩大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蜂窝物联网部署规模,加快窄带物联网(NB-IoT)商用进程。拓展蜂窝物联网在工业互联网、城市公共服务及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智能工厂、智能网联汽车等创新业态发展。

  (十二)提升“双创”服务能力。引导基础电信企业优化产业集聚区的光纤宽带和4G网络深度覆盖,加大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场所的支持力度,对“双创”基地宽带接入实施普遍提速。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开放网络、平台等优势资源,降低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创业成本,助力“互联网+”和“双创”发展。

  四、优化提速降费政策环境,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完善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电信业务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推动地方政府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新建住宅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光纤入户设施设备共建共享,深入推进解决宽带接入“最后一公里”问题,逐步建立企业平等协商、多家公平接入的机制,保障用户使用宽带服务的自由选择权。鼓励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宽带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力度,开放各类公共设施,为宽带网络设施的建设通行创造便利条件。继续优化电信企业考核,激励企业进一步深入实施提速降费。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实施信息通信市场“护航计划”,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宽带接入速率不达标、窃取用户流量、强制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层层转租转售等非法经营行为,规范宽带接入产品业务宣传、上行速率配置标准及服务约定。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协调处理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在重点、热点领域的竞争纠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地通信监管部门和基础电信企业要及时公开年度提速降费目标、工作举措和完成进度,接受社会监督。支持产业联盟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速率和网络质量监测,发布宽带普及、宽带网速、互联网网站性能等排名。督促电信企业在官网醒目位置设置资费专区对业务资费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完善电信资费水平监测,及时公布国际排名。完善技术手段,适时公布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进展。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基础电信企业定期对本公司提速降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各地通信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提速降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重点专项督查,加强对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通信管理局、各企业做好提速降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宣传,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主动答疑释惑,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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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