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7]1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7-06-09
文号:财办会[2017]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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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shenyukai@mof.gov.cn


附件:

1.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要求,现就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转变会计人员管理服务方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为着力点,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强化职业道德约束,推进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推动作用,争取与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推动会计人员信用状况逐步与其专业资格晋级、专业职务晋升等挂钩。

——加强教育,奖惩结合。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自愿行为。加大会计人员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推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应用,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诚信行为。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一)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根据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熟悉法规、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要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财会类专业教育应当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才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组织签署入职诚信承诺书,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一)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归档要求和使用条件,形成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综合利用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管理。研究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分级管理制度。


(二)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作为评价会计人员履职和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重要依据。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开。


(三)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建设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明确查询程序、查询方式和查询内容。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研究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会计人员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四、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诚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将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严重失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争取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将有关检查中涉及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将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作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重视政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指导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要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二)试点先行,有序稳妥推进。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应当慎重对待,组织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行。要对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进行试点,研究探索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和使用条件等;要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行试点,研究探索管理系统的框架结构、内容格式、技术要求等;要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进行试点,研究探索信用信息查询的程序、方式和内容等。对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研究解决,科学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工作;对试点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作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后在全国推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在校园、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地方,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发掘、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会计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会计审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法》规定,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会计失信行为有所抬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会计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应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有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也是以会计从业资格为基础展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会计人员管理将失去原有的基础,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升级。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制定《指导意见》,统筹规划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结合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明确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加强教育,奖惩结合等基本原则,对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概括,从而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为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熟悉法规、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二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于会计人员学习、工作的全过程,让会计诚信成为会计人员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财会类专业教育要开设相关课程。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指导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如何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归档要求和使用条件。研究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分级管理制度。二是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三是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使用。依托各地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利用。完善保障会计人员信息安全相关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四)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从会计人员诚信正面激励、失信负面惩戒正反两个方面明确如何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成后,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时,将调用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优先评选,对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指导意见》明确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争取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将有关检查中涉及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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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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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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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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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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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