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19]239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12-20
文号:国科火字[2019]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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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学评价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状况,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

  为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的要求,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

  2.分类评价原则:按照孵化器功能差异开展分类评价,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并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引导不同类型孵化器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3.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孵化器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价依据。

  4.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国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二、主要内容

  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和两个加分项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55%、15%。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分别设置加分项,满分各为5分。

  1.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孵化器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收入和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在孵企业成长性、创业带动就业方面设置9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设置3项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4.加分项指标:围绕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设计加分项指标,实现对孵化器工作的全面考察。


  三、评价办法

  1.评价范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评价频率: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评价方法:根据孵化器类型和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计算各指标得分,采用综合加权评分的方法计算基础指标得分,根据孵化器类型赋予加分项得分,二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综合评价得分。

  4.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级孵化器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火炬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国家级孵化器发展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数据、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国家级孵化器,当年考核不合格。

  5.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支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制定和调整,引导地方优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D的,取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四、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综合孵化器权重 专业孵化器权重 指标类型 服务能力 (30%) 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 5% 5% 定量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 4% 4% 定量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 5% 5% 定量 1.4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 4% 6% 定性 1.5孵化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 5% 5% 定性 1.6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 3% 2% 定性 1.7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 4% 3% 定性 孵化绩效(55%) 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6% 6% 定量 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 6% 5% 定量 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 6% 5% 定量 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 6% 4% 定量 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 6% 8% 定量 2.6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 6% 8% 定量 2.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 10% 10% 定量 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 5% 5% 定量 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 4% 4% 定量 可持续发展(15%) 3. 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6% 6% 定量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 5% 4% 定量 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4% 5% 定量 加分项指标 孵化器带动区域创新创业情况 5分 定性 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5分 定性


  五、指标说明

  (一)服务能力

  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孵化基金是在政府、开发区、民间的拨款、捐款、周转金、股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下,由孵化器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考察孵化器投资能力。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是指与创业导师签订辅导协议的企业总数。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指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数量与创业导师数量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创业导师服务能力。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是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考察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对接社会网络资源的能力。

  1.4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指孵化器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情况。考察孵化器技术服务提供能力。

  1.5孵化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指孵化器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等主体合作,开展技术对接、成果转化、联合研发、人才培养、资金融通、品牌嫁接、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况。考察孵化器对接技术和市场资源能力。

  1.6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指孵化器提供覆盖从种子苗圃、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到成熟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情况。考察孵化器全链条服务能力。

  1.7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指孵化器与国外孵化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在引进人才、项目、资本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考察孵化器开展国际化建设、整合国际创新资源的能力。


  (二)孵化绩效

  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本年度在孵企业总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成长性。

  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内获得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

  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入孵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末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效率。

  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评价周期初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

  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考察在孵企业研发能力。

  2.6孵化器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在孵企业研发创新成效。

  2.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业整体发展质量。

  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指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存量。考察孵化器成功培育企业能力。

  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与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带动高质量就业成效。


  (三)可持续发展

  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指孵化器当年总收入比上一年度总收入增长比例。考察孵化器持续运营能力。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除房屋及物业收入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收入结构的可持续性。

  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指孵化器内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核孵化器服务团队的能力。


  (四)加分项

  1.孵化器带动区域创新创业情况:指孵化器参与区域创业孵化政策研究落实,推动孵化器联盟、协会建设,提升区域孵化整体水平开展的工作及成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区域创

  新创业文化氛围情况。

  2.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促进情况:指专业孵化器在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集聚、打造产业创新生态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六、附则

  1.火炬中心负责本评价指标体系的解释。

  2.本评价指标体系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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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