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信管[2019]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04
文号:工信厅信管[2019]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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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过程中遇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4日

  (联系方式:010-68206113)


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信息通信行业“放管服”改革,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申请,电信管理机构将许可具体条件、申请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告知条件和要求、知晓监管规定和法定义务、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审批高效、监管完善、守信自律”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总结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提升许可管理服务效能提供支撑,推动行业管理职能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纵深转变,助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与期限

  (一)依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三、试点审批程序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管理工作。

  (一)申请与告知。申请人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后,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2),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包括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及约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与申报。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申报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许可事项告知的条件、要求和标准;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许可事项告知的相关材料;

  5.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经营活动;

  6.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由电信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电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发证与公开。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依据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四、告知承诺后续监管

  (一)举报处理。畅通对虚假申请材料、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违规经营等事项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引导社会力量共治。

  (二)证后检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三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申请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鼓励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三)分类执法。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四)信用管理。电信管理机构将企业守诺履约情况,统一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做好试点准备。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政策制定、组织部署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试点。2019年12月起,正式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依法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和证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启动信息共享。试点期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后,启动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总结经验做法。试点结束前,组织开展试点总结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和业务指导,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

  (二)加强实施管理。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行性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质量。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信息通信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稳妥评估推进。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告知承诺审批相关措施,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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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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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