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9-08
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

  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

  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

  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家债务类

      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收类

      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

  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

  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
  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
  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
  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
  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
  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
  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
  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
  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
  79.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
  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
  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
  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
  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
  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
  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
  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
  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

  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
  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
  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
  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0.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
  211.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12.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13.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15.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6.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7.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19.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20.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221.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2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22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5.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6.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7.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8.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1992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29.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0.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业财务类

       231.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5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32.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33.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4.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5.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6.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7.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3月7日财政部发布)
  238.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9.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出)
  240.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1.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管理、监督职责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1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45.关于颁发《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营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出)
  246.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7.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93年6月25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布)
  248.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农业部发布)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249.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9月3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0.关于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1989年2月28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2.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1990年11月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3.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出)
  25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3月2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出)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255.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56.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7.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58.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1988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260.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人员服装问题的复函(1985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61.转发《关于内地派往港澳地区工作人员改革方案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262.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63.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常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复函(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64.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1988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265.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66.对外承包企业创汇奖励实施办法(1988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调整内地派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配偶探亲生活费标准的复函(1989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68.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财政部发布)
  269.关于增加赴老挝等7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270.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
  271.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272.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7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274.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十二)世界银行类
      275.关于对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安排人员出国加强管理的通知(198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世界银行软贷款项目使用专用帐户周转金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1991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79.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1992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280.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81.关于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2.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1987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84.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十四)会计管理类

       28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86.关于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287.关于审查同意《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函(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认真宣传和实施《会计法》的通知(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8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基金改贷款后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9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1986年5月2日财政部发出)

  291.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不能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通知(1986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93.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9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9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1987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外币现金投资折合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98.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8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00.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年12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301.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意见(1989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02.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0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取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4.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

  30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调入外汇价差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8.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09.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

  31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11.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91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3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5.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16.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8.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319.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199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21.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1991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322.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2年2月1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3.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2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

  32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6.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1992年6月6日财政部发布)

  327.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1993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329.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是否需经有关单位审定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30.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3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32.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布)

  33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1987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

       334.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198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35.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1990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3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37.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338.“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十六)财政监督类

      339.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2.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坚决制止春节期间多发奖金、津贴、补贴的紧急通知(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4.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改变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4.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7.关于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8.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金融系统就地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关于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交通部在京集中缴纳的通知(1989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2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4.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5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缴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7.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8.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9.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出)

  33.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35.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3年7月9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几点要求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40.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1962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1.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补充通知(1979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1982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3.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44.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布)

  45.关于中央在京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基本建设资金购买非生产用商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46.关于改变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库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47. 关于中央下放外贸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1988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49.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及有关缴库办法、帐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0.关于清理登记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现有车辆的通知(1988年8月23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1.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2.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53.对《关于企业承包收入退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9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出)

  54.关于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的预算级次和科目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56.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7.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58.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1991年6月1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60.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62.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6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

  65.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66.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家债务类

      67.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1983年5月1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68.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69.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70.关于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71.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颁发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73.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重申特种国债入库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75.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1990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1990年特种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7.关于允许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8.关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1990年10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9.关于批准1990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1990年12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80.关于批准1991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发行1992年第一期国库券的公告(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

  82.关于发行1992年第二期(3年期)国库券的公告(1992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布)

  83.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1994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收类

      86.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借贷款、租赁等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2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

  88.关于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8日财政部发出)

  90.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6年2月4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集体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95.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1986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96.关于增加机器机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通知(1986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99.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1986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对以超产煤增发电的加价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2.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征收1986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04.关于今年再次减免纺织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对财政部今年再次减免纺织企业调节税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7.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对对外承包公司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0.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1987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11.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对平时使?? ?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减免企业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14.关于减免下放电子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7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115.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16.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7.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纺织企业减免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9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1987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21.关于一切销售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税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22.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23.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5.关于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工程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26.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27.关于对委托加工产品征收产品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8.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对集体企业不能实行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1987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31.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2.关于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33.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1987年1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出)
  134.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35.关于对中国银行各分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36.关于国营黄金生产企业交售国家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37.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对个人所得税若干免税所得项目的解释和对中方人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88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0.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2.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143.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4.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外商租赁土地经营水产养殖收入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应照征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147.关于供销社财务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对部队养虾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
  150.关于对“三资”企业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2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农林特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对水产养殖收入照征农林特产税的复函(1989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54.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尾欠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55.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6.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农林牧水产品收入缴纳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57.关于海淡水养殖应照征农林特产税的答复(198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58.关于临时下放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的通知(1989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59.关于对军队农林特产生产收入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60.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1990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对铁路集体林场林木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答复(1990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2.对外商投资养虾企业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答复(199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定额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4.关于暂缓征税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165.关于调整旅行社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运载客货运输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91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对军队营房空地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批复(1991年1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69.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1992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71.关于临时降低卷烟产品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
  173.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1993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1993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调整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17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1993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78.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1993年4月2日财政部发出)
  179.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1993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8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2.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3.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4.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5.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6.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4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7.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8.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还的通知(1995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9.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90.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91.关于增加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通知(1979年5月23日财政部、轻工业部发出)
  192.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
  193.关于企业引进制造技术所需费用开支问题的规定(1980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94.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1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195.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3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196.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1日财政部、冶金工业部发出)
  197.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
  198.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1986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发布)
  199.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1986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1986年3月25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200.关于宝钢建设期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函(1986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下达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86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委)
  202.关于国防工业科研单位的收入统一征税后不再上交财政20%的通知(1986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不得以租赁名义变相购置非生产用小汽车的通知(198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04.关于14户水泥企业“七五”期间提价收入返还企业搞技术改造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5.关于下达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部分新闻纸、凸版纸重点生产企业和国家出版系统书刊印刷企业名单的通知(1986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1986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6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7.对《关于1986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1987年2月7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208.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09.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分类折旧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210.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实行资金有偿使用还款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布)
  211.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2.关于民航局的提价收入定额上交财政和计提三项基金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15日发出)
  213.关于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交通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函(1987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15.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198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发布)
  21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8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17.同意你部[注:指铁道部]提高大修理提存率的复函(1988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更正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出)
  219.关于军工企业不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1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2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1989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21.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1990年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认真抓紧抓好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1990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
  224.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25.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1991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26.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1991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28.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199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229.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发出)
  230.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后费用列支问题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31.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1992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发出)
  232.关于煤炭行业风机、水泵改造试行用项目节电效益还贷的暂行规定(1992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233.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出)
  234.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3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236.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237.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5月2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38.关于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8月23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39.关于腾退华侨私房和灾区房屋修建费列支问题的复函(1986年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40.关于取消“老少边穷补贴支出”帐户的函(198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41.关于纠正用职工福利基金为职工投保“团体人寿险”的函(1986年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42.关于清理粮食平转议和检查套取粮油加价款地方分成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43.关于外贸企业收取保险劳务手续费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4.关于小化肥临时降价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库存降价损失财政补贴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发布)
  245.关于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以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中央财政与地, 方财政如何结算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46.批复中国丝绸公司外贸地县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函(1986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出)
  247.关于专业银行、保险系统自费工资改革的部分资金1986年准许列入费用开支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48.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制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方案的函》的复函(1986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49.关于加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
  250.关于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98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出)
  251.关于整顿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涉外人员着装的意见(1986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52.关于地方审计部门查出农业银行和粮食加价款中违纪金额如何分成问题的函(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3.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1986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4.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55.关于玉米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0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56.对《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税前还贷及提取“两金”的请示》的复函(1986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57.关于增提蚕桑改进费及茧灶维修费的函(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58.关于外贸企业提取出口奖励金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259.关于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60.关于修改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61.关于加强商检系统财务管理的函(1987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
  262.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复函(1987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63.关于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化试点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264.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65.关于商检系统实行企业化管理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66.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987年7月1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制订商检系统固定资产折旧暂行规定和商检系统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1987年7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68.关于下发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69.关于中国银行退还外贸企业开证手续费财务处理的意见(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70.关于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银行系统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71.关于部分粮油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72.关于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奖励金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73.修改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财会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74.关于外贸企业提取出口奖励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部发出)
  275.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收购糖料实行价外补贴的具体结算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深化粮食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控制粮食亏损、减少财政补贴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各银行、保险公司、广东省分行、分公司超基数利润免缴调节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79.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4月18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280.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81.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82.关于中央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列入成本部分审批手续的规定(1988年7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83.对天津市《关于对我市新建的拍卖企业按服务行业征收所得税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84.关于实行调出菜籽油田调入省给予价外补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85.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3日财政部、劳动部发出)
  286.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1月22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287.关于平价粮油贷款利率提高后新增利息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制止滥发“误餐补贴”的通知(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89.关于建立外贸企业财务分析制度的通知(1989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290.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食品企业控亏节支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20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91.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加强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989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93.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7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94.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1989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95.关于专业银行开展奖售实物储蓄发生差价和损耗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计提保值储蓄存款贴息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出)
  297.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9日财政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发出)
  298.关于贯彻《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你行[注:指交通银行]财务体制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1990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00.关于完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控制财政补贴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301.关于汇率调整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2.关于将农村返销粮实行购销同价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3.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1990年3月31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04.关于清理整顿对外贸易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事宜的通知(1990年4月2日财政部发出)
  305.关于核定你行[注: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留成比例及调增电子设备费等问题的函(1990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你公司[注: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行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分成办法的函(1990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你行[注:指中国投资银行]利润留成比例和增拨资本金及网点建设资金问题的函(1990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308.关于部分省(市)修建粮食简易仓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
  309.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0.关于粮食压销节省的补贴专项用于弥补粮食亏损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11.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离休老干部建房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13.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314.关于对粮食企业供应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给予适当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1月3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5.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6.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棉花提价后有关库存升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1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19.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21.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1991年2月20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2.关于你行[注:指中国农业银行]暂停实行承包问题的函(1991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出)
  323.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24.关于调整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经贸部发出)
  325.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布)
  326.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7.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8.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329.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2日财政部、劳动部发出)
  33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总提的国营企业收取供货出口奖励金财务处理的复函(1991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31.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成本核算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32.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7月8日财政部发出)
  333.关于提高粮油销价和改变粮油商品进价成本核算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有关粮油财务包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34.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35.关于加强收购棉花奖售柴油和差价款管理的通知(1991年10月28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石化总公司发出)
  336.关于联营及股份制金融公司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37.关于部分农药报废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38.关于提高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食拨交价的通知(1992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经贸部发出)
  339.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40.关于对地方经贸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通知(1992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41.关于继续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42.关于粮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政结算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43.关于省际间调肉每吨120元价外补贴改由调入地区负担的函(1992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44.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年6月3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发出)

  345.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5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发出)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346.关于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1990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7.关于文教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业财务类

       348.关于分配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1986年3月26日财政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349.关于要求上报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86年9月6日财政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350.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免税期间免税资金核算和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

  351.关于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包括森工供销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通知(1987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2.关于加强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353.关于调整犯人和劳教人员生活费开支标准的通知(1989年2月3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九)社会保障财务类

      354.对广东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能否用职工福利基金为干部职工购买“养老金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请示的复函(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55.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56.财政部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提取、使用管理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十)外汇外事财务类

      357.关于《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8.关于中央主管部门在京外直属单位编报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控制计划的通知(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9.关于办理中央级非贸易外汇留成有关事项的通知(1986年2月4日财政部发出)

  360.对《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发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61.关于临时出国用汇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1987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62.关于华秦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伊拉克延期付款等项目外汇额度留成比例的复函(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63.关于留成外汇临时出国用汇继续实行指标控制的通知(1988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6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函[1988]8号文件的通知(1988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65.关于援外物资运输外汇的复函(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66.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67.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纳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68.关于加强非贸易留成外汇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69.关于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兑换自由外汇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0.关于加强金融企业外汇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371.关于加强国家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6月20日财政部、中国银行发出)

  372.关于同苏联开展劳务承包业务的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73.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74.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1992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375.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世界银行类

      376.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的通知(1986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77.关于特别信贷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

  (十二)基本建设财务类

       378.关于生产企业调用基建库存设备的通知(1964年4月1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

  379.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建设银行审查签证的通知(1972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80.关于基建移交使用的流动资产应转为流动资金的函(197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1.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交库的通知(1980年5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2.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3.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1984年10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4.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2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85.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6.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

  387.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8.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89.关于签订煤炭行业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改贷”投资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90.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

  391.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92.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1990年3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9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94.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0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

  395.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396.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第二轮利润承包工作的通知(1991年3月2日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97.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出)

  398.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运用基本建设基金参股(合资)、合作投资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十三)会计管理类

      399.关于1986年国营工业企业应交调节税、应交利润、应交承包费、应弥补亏损及企业留利等计算表格式的通知(1986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0.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401.关于放开和提高部分酒的价格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02.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03.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04.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出)

  406.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十四)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407.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告的规定(1988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

  408.关于整顿注册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1993年7月29日财政部发出)

  (十五)财政监督类409.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0.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

  411.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布)

  41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

  413.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1987年9月30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4.关于在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如何上缴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10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5.关于前期清查的小金库资金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9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出)

  4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1990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417.财政监察工作规则(1990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布)

  418.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

  419.关于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推荐阅读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十四个核心要点与案例解析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增值税收入约6.5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38%。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11日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全文分六章57条,共7078字。全文充分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的会议精神。以下就“意见稿”中对纳税人影响比较大的十四个核心要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1、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基本平移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中关于“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

  《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正式表决通过以来,纳税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尽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删除了“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内容,但同时又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条款,充满了悬念。最终“意见稿”并没有像大多数人期望的那样允许抵扣,而是维持现状不变。

  关于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原因问题,财政部在2019年8月27日回复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景柱委员时,在《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社函[2019]第17号)二、关于精准减免实体企业税费的建议(三)关于融资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问题中提到:“贷款利息纳入抵扣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度改革步骤、设计和征管条件,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综合目前的形势判断,将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纳入到抵扣范围将是一个长期的决策过程。

  2、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按照金额分类处理,税收监管更精准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此举改变了“36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的情况。

1.png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栋10层的楼房,1层用于经营,2-10层用于员工宿舍,支付价款1000万元,另外支付增值税9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单位:万元)

2.png

  3、征收管理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补税时适用税率(征收率)将发生重大变化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意味着未来一旦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补税时,不能全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补税,而是要分成两部分: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部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适用征收率进行补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部分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进行补税。这样会极大增加小规模纳税人补税时因未及时转为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的税负。从长远看,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目前适用征收率是1%)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戊玉石加工厂(先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2023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不含税)2.36亿元,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并处理。列表如下:(单位:元)

3.png

  通过该税务稽查案例可以得知,在目前的税法规定下,小规模纳税人补税时,针对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均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和3%(目前适用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当时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免税政策,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4、列举了“四种情形”外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会因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被要求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法》中不征收增值税只包括四种情形: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其中,“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在“36号文”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进行转出。按照“意见稿”的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因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将不必进行转出,对此类纳税人是一个巨大的福音,彻底消除了实务操作中的争议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只允许上述列举的四种不征收增值税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他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例如,“36号文件”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那么在《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如果没有新的补充政策,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

  例如,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新购入不动产支付总价款10000万元,另外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900万,2026年12月被政府拆迁,净值还剩余50%。

4.png

5、进项税额的分摊首次引进了“清算”概念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

  增加对纳税人提出了全年清算调整的要求,一举消除了“36号文”中计算公式中“当期”的概念不清晰,以及如果纳税人各个月份取得的进项税额和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均衡时对纳税人造成的税务风险,同时规避了由税务机关做年度清算的实务操作争议问题。

  6、简化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标准

  “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5.png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方式有7项,而“36号文”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方式有5项,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目前的电子化支付场景,所以“意见稿”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方式进行了简化,更便于纳税人进行判断和操作。

  7、证实了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被作为视同应税交易

  “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比“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少了一项“服务完成”。意味着证实了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被作为视同应税交易。

  8、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申报免税增加了36个月的最长期限

  “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此规定意味着给出口业务申报免税的期限加上了“紧箍咒”,避免了纳税人长期不申报免税。将对跨境电商申请退税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现有规定意味着出口退税申请退(免)税是没有最长时间限制的。

  9、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法律对查处上述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款为新增条款,将原来常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反避税条款也纳入到增值税中,扩大了反避税范围,显示出监管机构对增值税的重视程度,也显示未来的反避税监管重点也将有所变化。

  10、明确了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断标准

  “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 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规定是“消费地原则”的具体解释,只要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就应该在境内交税。例如,境外老师通过互联网对境内学生提供传授英语的在线课程,学生在境内消费,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就应该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11、混合销售(一项应税交易)更强调主附关系

  “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例如,乙公司给丙客户销售水泥产品,同时向对方提供运输服务,此时运输服务和销售水泥属于一项应税交易,销售水泥业务属于主体地位。运输服务应该和销售水泥产品按照一项应税交易和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增加税款退回条款

  “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此举改变了以前只能向后结转而不能申请退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减少资金占用是个利好的消息。

  1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意见稿”新规定不得抵扣的内容比“36号文”少了设计服务,意味着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4、税收优惠政策用词更加精准,监管更加严格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第二十九条规定,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第三十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第三十三条规定,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到达被扶持的对象。另一方面,避免无限扩大化,滥用税收优惠现象的出现。例如,有些纳税人开设医疗机构,实际从事的却是高利润的美容医疗服务。但由于“36号文”没有对医疗机构进行限制,使得不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偏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本意。

  同时,“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调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应该履行单独核算的义务。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可以追回因纳税人违法享受优惠而少缴税款的权利。

  总体而言,“意见稿”体现了“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改革成果,对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虽然“意见稿”已经准备的很完善和充分,但是“意见稿”仍有10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款,意味着在《增值税法》正式实施之前仍会有大量的配套文件要出台,纳税人要紧密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发布情况,及时学习,提早做出预判,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做到未雨绸缪。

 


鼓励与规制:论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之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如何对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科学课税已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效率与公平失衡问题:其分类课征模式与20%比例税率,导致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显著低于综合所得,这对高收入群体实际税负的降低效果尤为显著。正如学者所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仅体现在中低收入群体之中,而在高收入群体呈现累退性(张克中 等,2024)。

  同时,财税主管部门颁布一系列专项性税收优惠,使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形成了显著的低税负区域,进一步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类型尤其是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甚至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李旭红 等,2021)。个人所得税应当加大对财产转让所得的调节力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共同富裕首先要“做大蛋糕”。

  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强化对财产转让所得调节以促进公平的同时,也需兼顾其鼓励居民持有和交易财产、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高培勇 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为我国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改革需着力解决当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问题,既要有效规制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鼓励投资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在发展中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

  资本利得是一类特殊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转让增值的资产,其净所得即为资本利得。尽管概念的精确外延在各国立法上有所差异,学术界也并无统一定义,但不可重复获得也不属于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日常收入作为资本利得的基本特征为各方公认。从性质来看,资本利得源于转让已增值的资产。

  本文认为,该“资产”仅指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包括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等,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生活财产(如自用的不动产、车辆),也不包括个人经营资产(如个体户的生产经营设备、存货)。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净收益为资本利得,转让投资资产之外的财产则为一般财产转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学术界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则已有一定的研究。葛立宇 等(2024)建议设立个人资本利得免税额,并给予持续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构建亏损扣除制度,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马蔡琛 等(2024)指出,对资本利得有两种税收优惠方式:一是根据持有期限划分长短期资本利得,对长期资本利得实施较低税率;二是根据应税所得区分适用税率,一定数额以下的应税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优化应将资产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全面纳入课税范围。万莹 等(2025)研究了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国际立法经验,总结出对资本利得实行轻税、设置资本利得差异化税率、鼓励长期投资等共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有研究分析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现状、国际经验和改进方向,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需要深入探究资本利得课税的课征法理。除政策促进因素外,还应挖掘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原因,并考虑轻税的程度及限制。

  其次,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则设计在精细化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例如,需要清晰界定“投资资产”,以资产持有时间、持有目的、交易性质等具体情形为依据,进一步设计不同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方式和税率。

  最后,资本利得反避税的研究较为欠缺。资本利得课税可能会引发纳税人隐瞒所得、转换所得等避税风险,因此需要明确资本利得避税的判断标准,并优化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上述三个方面是构建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平衡财产转让所得课税中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路径,也是本文试图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现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课税的不足

  (一)财产转让所得分类笼统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通常具有投资性质的资产,也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财产、不动产以及个人生活财产等非投资性财产。

  然而,个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并后续转让的财产,与非投资性的财产在取得原因、交易目的、价值变动幅度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外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立法将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和非投资性财产转让所得归为同一种应税所得类型(即财产转让所得),这种做法过于笼统,所得类型和课税规则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与经济实质不匹配的问题(张世明,2019)。综观各国税收立法实践,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将转让股权、有价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资产与转让其他财产区别对待,规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为资本利得、单独适用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尚未确立投资资产和资本利得的概念,以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的课征规则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公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确定了分项征收、净所得为税基以及比例税率的基本原则,但《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自1994年以来,财税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3个规范性文件,确立并延续了对个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37号)的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非原始股转让所得。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之初衷,但该政策客观上却加剧了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所获得的巨额收入免税;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不景气、股价下跌时的投资损失无法抵扣或结转扣除。股权转让所得税在实际效果上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特征,税负公平性亟待提升。此外,转让所得免税、对转让损失不予抵扣或结转的政策安排,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虽在名义上属于应税所得,但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且在损失发生时无法获得税收补偿。这既影响了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也不合理地侵蚀了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利于提高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总结而言,上述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的不足可以归因于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文本中缺乏“资本利得”概念,导致无法基于投资资产的特殊性单独规定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利得免税额、盈亏互抵、亏损结转、差异税率等兼顾鼓励投资与规范积累的具体规则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立法理念上对降低资本利得税负的制度性依据关注不够,默认降低某些财产转让所得税负的出发点是政策性的效率促进,似乎为了鼓励特定对象的发展须牺牲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但事实并非如此,资本利得轻税是源于所得特性、基于多重现实因素,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出一致性的税法规范,具有制度层面的轻税正当性。只关注政策因素可能会陷入效率与公平失衡的误区。

  三是立法实施中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免税政策缺乏合理约束,免税范围过宽且无限制条件,导致大股东借股权转让避税,而中小股东亏损无法弥补,加剧了税制累退性。

  三、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

  资本利得是特殊类型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本质是投资资产增值收益的实现,需以让渡所有权为前提。当前,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普遍设立了针对资本利得的特殊课税规则。下文将在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语境下,尝试阐述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轻税的制度性原因。

  第一,资本利得轻税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目标。据统计,近年我国仅有约8%的税收收入来自居民个人,表明税收与个人的对接渠道相对狭窄。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职能,需要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关键在于将高收入的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规范体系(吕冰洋 等,2022)。

  目前,上市公司股票资本利得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惠及高收入群体,同时,还导致这部分资本利得游离于现行税收调控之外。取消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并将这部分利得纳入应税所得,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应当看到,在人类社会的税收发展历史中,涉及增税取向的操作,尤其是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增税举措,往往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高培勇,2023)。

  因此,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构建应当循序渐进,采用较低税率并控制总体税负。这样,既能避免过度损害税收公平,也有助于积极稳妥地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第二,现实中个人所得并非按年度均匀获得,如稿酬、出售自创艺术品及资本利得等偶发性收益(有学者将这类所得概括为变动所得),对其适用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会导致不合理重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闫海 等,2025)。

  同时,变动所得的一次性实现,会陡然增加转让人当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会降低其转让意愿,阻碍资产流通,从而对资产流通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lock-in effect)。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需确立对该类所得课税的特别规则。资本利得实质是资产持有期间累积增值的一次性实现。在以年度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下,最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经济力量的计征方式是将其所持资产已增加但未实现的价值计入当年应税所得。但该方法与各国个人所得税课征中普遍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显然并不相符。因为对未实现所得课税不仅违背应税所得的“实现原则”,还面临估值困难与征管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在仅对已实现收益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减轻变动所得一次性课征而导致的不合理税负增加主要有两种路径:税率调整和税基调整。

  本文认为,与拟制转让时间并将所得均摊到持有年度以调整税基相比,对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更为可行。投资资产的性质不同,其持有时间千差万别,强行拟制统一的持有时间可能会有背离经济实质之嫌。同时,调整税基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且对于缓解税率过高引发的资产转让抑制效应作用有限。而降低税率以减轻税负(包括金钱给付义务和税收遵从成本)能够有效缓解税收对理性经济人商业决策的扭曲影响,促进投资资产流转到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的经济主体手中,从而纾解所得税的抑制效应。

  第三,资本利得轻税能够较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从而配合我国当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发展规划,更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创业投资以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壮大并通过上市或其他退出方式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为经营目的,被投资企业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转让这些企业的股权所得是典型的资本利得。创业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经营形式,成功退出后,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中取得的分红需承担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轻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税负,提高其投资回报预期,从而鼓励民间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科技创新事业的有力支持,对发展我国的新质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资本利得轻税正是落实这一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可以吸引更多渠道的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将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容错试错成本分散到广阔的市场中。有学者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资本利得税负与创业投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薛薇 等,2016)。降低资本利得税负,能够有效缓解投资者对风险的顾虑,激励他们更积极地投身于创业投资领域。完善税收制度供给,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激励投资者接纳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体现。

  第四,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是开放型经济条件下提升税制竞争力的必要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自由流动。资本具有逐利性和流动性,对税收待遇较为敏感。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成为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竞争因此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一个经济体税收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对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课税适用同等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最终导致资本外流。由于资本利得税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因资本流失而丧失的那部分所得税只好转嫁到低流动性的劳动力上。换句话说,形式上消除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负差异,可能会在实践中对劳动所得的税负产生影响。以较低税率对资本利得课税,并承认税收竞争下税负差异的客观性,反而可以通过留住资本来抑制劳动所得税负的上升,从而保障和扩大所得税的整体税收规模。

(二)资本利得轻税的必要限制

  应当看到,即便具备制度上的正当性,如果不对资本利得轻税加以限制,也可能导致财富积累失序、贫富差距过大,引发再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失衡的问题。因此,在承认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正当性的同时,也应当在轻税的范围及程度以及防止滥用两个方面设定必要的限制。

  1.比例原则约束资本利得轻税的范围及程度。

  前文对资本利得轻税制度性原因的论述表明,其正当性在于单独课税相比综合课征能带来更大收益。简言之,利益衡量是资本利得轻税的关键考量。轻税的范围及程度应适中,避免过度损害公平,导致整体利益受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作为限制资本利得轻税范围及程度的依据。

  具体而言:首先,资本利得轻税须有明确、具体、直接的价值目标;其次,应评估轻税的实际效果,确保其有助于实现目标价值;最后,法益的得失须成比例。为验证轻税与促进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为满足狭义比例原则,需要关注资本利得轻税对财政收入、税收公平和市场运行的潜在影响,并加以有效管控。例如,在OECD部分成员国的立法实践中,完全免税仅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多数立法会依据投资资产的持有时间、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对象的性质,对资本利得税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待遇。以股票型资本利得为例,按持有期限和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短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被纳入综合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长期持有的公众企业股票利得可享受税基减半或免税额等优惠,但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封闭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因流动性较差且常与个人劳动紧密相关,税负进一步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超过15年或因退休出售股票)时可免税。这种细分方式使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能够精准匹配不同需求的资本利得,有助于平衡效率与公平。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利得轻税设定上限,或对其适用低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税率,旨在防止轻税过度惠及富人,导致利益失衡。

  2.实质公平防止资本利得轻税滥用。

  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理由表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并非牺牲公平以促进效率,而是为了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达到实质公平。换言之,如果资本利得轻税被纳税人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打破了鼓励投资和规制分配的平衡状态,那么轻税利益应被取消。因此,实质公平是防止纳税人避税和判断是否滥用的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是人为构造资本利得以适用低税待遇。如前所述,资本利得仅指转让投资资产净所得。因此,准确定义投资资产是防止资本利得轻税被滥用的关键。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221节,投资资产被定义为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商贸交易中的标的物,也不包括可以折旧的经营资产、纳税人自创的无形资产或商贸交易的应收账款。严格定义“投资资产”旨在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只有那些不以市场交易为目的、无法反复获得且不能被折旧或摊销的个人投资资产转让,才具备前述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同时,还要防范纳税人转换所得性质——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如果纳税人将未来获得的工资薪金视作当下一种债权性质的“资产”,并将其出售,显然这种所得不应被认定为转让投资资产所获利益,也不能适用资本利得轻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G Lake案中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该案中,纳税人Lake公司生产加工石油,并将开采石油的权益及两块地役权中的部分权益支付给债权人抵债。在计算Lake公司的所得税时,纳税人主张该开采石油权益的转移应当适用资本利得待遇。也就是说,纳税人认为石油开采权是投资资产,其用权利抵债的行为是对所得的实现,应当适用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法官拒绝将出售开采权定义为投资资产转让,原因是:“纳税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是纳税人在未来将要收到的综合所得的替代物;从纳税人转移到债权人手上的,是在未来取得综合所得的权利,该权利有数额明确且具体的对价,即Lake公司未来综合所得的折现价值,并非产生收入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增加。”可以看出,要从形式穿透到实质来判断被转让财产的性质,紧紧抓住投资资产的非经营性、非生活性、非生产性特征,从而防止资本利得轻税的滥用,确保在实质公平下鼓励投资与规制财富的平衡。

  除了操控交易对象的性质,还有一类常见的“搭便车”行为是利用市场短期波动频繁买进卖出以获得差价利益的投机行为。投资是基于一定的风险和回报预期,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来产生收益的行为。显然,资本利得轻税应排除投机行为,仅适用于投资行为。持有资产的期限可以反映交易频率,进而表征持有目的是投资抑或其他。因此,各国的资本利得轻税通常设定持有时间的要求,以区别于利用市场波动进行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例如:美国税法规定,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净长期资本利得方可适用低税率;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股权或其他参与分配的权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适用税率降低,从持有五年内的27.5%降至持有二十年以上的税率为零。通过设定持有时间要求,能够有效区分投资与投机行为,确保资本利得轻税的精准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轻税的规则展开

  (一)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课税对象、适用累进税率

  构建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可以探索以净长期资本利得为征税对象,并适用累进税率的实体规则。首先,确立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核心的资本利得概念。投资资产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与存货、经营资产和个人生活财产严格区分。以持有时间为标准,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资本利得,不足一年的为短期资本利得。资本利得轻税的适用对象是净长期资本利得。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计算方法如下:短期资本利得、长期资本利得内部先进行盈亏互抵,若余额为正,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利得”;若余额为负,称为“净短期(长期)资本损失”。净短期资本利得计入综合所得,净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轻税待遇。若存在净短期资本损失,则优先抵减净长期资本利得。若抵减后仍有净短期资本损失,或存在净长期资本损失,则可在一定数额内抵减综合所得。若超出综合所得允许抵减的上限,则未抵减损失结转到后续年度,并保持长期或短期分类,计算后续年度资本利得时按原类型抵减。

  试举一例说明。假设居民纳税人某甲2023年出售A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利得2 000元;出售B企业股票(持有不满一年),资本损失5 000元。净短期资本损失为3 000元。情形一: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则其净短期资本损失先抵减长期资本利得,当年净长期资本利得1 000元,适用低税率。情形二:某甲又出售C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利得4 000元;出售D企业股票(持有超一年),资本损失10 000元,净长期资本损失为6 000元。假设允许抵减综合所得的上限为5 000元,则优先抵减净短期资本损失3 000元,剩余上限2 000元抵减净长期资本损失。抵减后净长期资本损失后剩余4 000元结转至2024年,作为长期资本损失抵减长期资本利得。

  税率方面,建议对资本利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观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对特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践。在下一步改革中,资本利得轻税原则下,其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综合所得(如设定30%)。这样做,一方面,可使资本利得课税规则更加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轻税以促进投资的效率追求,有助于鼓励和规制的协同共进。

  (二)完善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的关键。在多样性的个人所得之中,无法代扣代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得信息不对称、税收不遵从问题尤为严重。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实施,亟需构建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征管框架。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本文以股权交易为例,说明资本利得涉税信息共享的具体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制交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90%以上通过线上交易软件进行,平台掌握自然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成本、持有时间、交易数量、盈亏金额等详细信息,可以同步披露给税务机关,为计算净长期资本利得提供准确数据。对于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票期权等股权奖励,财税主管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及受让人向税务机关披露股权转让的转让人、成本、价格、日期等涉税信息。总之,打通自然人交易不同类型股权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可以保障个人资本利得课税规则的有效实施。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

  资本利得轻税容易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避税行为。滥用资本利得轻税会破坏鼓励投资创富和规制财富积累之间的平衡,也背离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性正当理由,理应受到规制。有学者指出,“禁止权利滥用”是支撑一般反避税体系的核心。相应地,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优化应当将资本利得反避税纳入考量。在客观方面,如果纳税人滥用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且欠缺投资资产交易的商业目的,则可推定构成权利滥用。在主观方面,要认定纳税人有通过资本利得轻税来降低纳税义务的避税意图,同时给予纳税人证明其交易安排不以减少、免除或迟延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提出反证的权利。

  总之,资本利得轻税的制度正当性在于效率和公平的内在统一,轻税以不被滥用为底线。反避税机制是维护鼓励投资和规制财富平衡、优化我国个人资本利得课税制度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