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产业[2019]17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版权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11-10
文号:发改产业[2019]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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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两业融合步伐不断加快,但也面临发展不平衡、协同性不强、深度不够和政策环境、体制机制存在制约等问题。为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顺应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通过鼓励创新、加强合作、以点带面,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融相长、耦合共生。

  到2025年,形成一批创新活跃、效益显著、质量卓越、带动效应突出的深度融合发展企业、平台和示范区,企业生产性服务投入逐步提高,产业生态不断完善,两业融合成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一)推进建设智能工厂。大力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服务,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应用,实现数据跨系统采集、传输、分析、应用,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以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应用平台体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撑,推动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连接,完善协同应用生态,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和服务体系。

  (三)推广柔性化定制。通过体验互动、在线设计等方式,增强定制设计能力,加强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管理,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定制和按需灵活生产。

  (四)发展共享生产平台。鼓励资源富集企业面向社会开放产品开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提供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等服务,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

  (五)提升总集成总承包水平。支持设计、制造、施工等领域骨干企业整合资源、延伸链条,发展咨询设计、制造采购、施工安装、系统集成、运维管理等一揽子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六)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导企业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应答中心、追溯体系等方式,提供远程运维、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等在线服务,发展产品再制造、再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价值最大化。

  (七)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信息、物料、资金、产品等配置流通效率,推动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消费信息交互和流程再造,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

  (八)发展服务衍生制造。鼓励电商、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服务企业,发挥大数据、技术、渠道、创意等要素优势,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

  (九)发展工业文化旅游。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企业、园区、基地等,挖掘历史文化底蕴,开发集生产展示、观光体验、教育科普等于一体的旅游产品,厚植工业文化,弘扬工匠精神。

  (十)培育其他新业态新模式。深化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关联,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升级,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道德风险,实现制造先进精准、服务丰富优质、流程灵活高效、模式互惠多元,提升全产业链价值。

  三、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新路径

  (一)加快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融合步伐。加快原材料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加强早期研发介入合作,提供定向开发服务,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社会化能源管理、安全环保、信息化等服务。推动具备区位、技术等优势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发展废弃物协同处置、资源循环利用、污水处理、热力供应等服务。

  (二)推动消费品工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注重差异化、品质化、绿色化消费需求,推动消费品工业服务化升级。以服装、家居等为重点,发展规模化、个性化定制。以智能手机、家电、新型终端等为重点,发展“产品+内容+生态”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以家电、消费电子等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废旧产品回收拆解体系,促进更新消费。

  (三)提升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水平。推动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支持市场化兼并重组,培育具有总承包能力的大型综合性装备企业。发展辅助设计、系统仿真、智能控制等高端工业软件,建设铸造、锻造、表面处理、热处理等基础工艺中心。用好强大国内市场资源,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带动配套、专业服务等产业协同发展。

  (四)完善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加快汽车由传统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空间升级。推动汽车智能化发展,加快构建产业生态体系。加强车况、出行、充放电等数据挖掘应用,为汽车制造、城市建设、电网改造等提供支撑。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探索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规范发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等后市场。

  (五)深化制造业服务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激发发展活力和潜力,营造融合发展新生态。突破工业机理建模、数字孪生、信息物理系统等关键技术。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构建标识解析、安全保障体系,发展面向重点行业和区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广一批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推动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加快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服务企业的创新应用,逐步实现深度优化和智能决策。

  (六)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鼓励物流、快递企业融入制造业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持续推进降本增效。优化节点布局,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物流资源配置共享。鼓励物流外包,发展零库存管理、生产线边物流等新型业务。推进智能化改造和上下游标准衔接,推广标准化装载单元,发展单元化物流。鼓励物流企业和制造企业协同“走出去”,提供安全可靠服务。

  (七)强化研发设计服务和制造业有机融合。瞄准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推动研发设计服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互促共进。引导研发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嵌入式合作,提供需求分析、创新试验、原型开发等服务。开展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推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八)加强新能源生产使用和制造业绿色融合。顺应分布式、智能化发展趋势,推进新能源生产服务与设备制造协同发展。推广智能发电、智慧用能设备系统,推动能源高效管理和交易。发展分布式储能服务,实现储能设施混合配置、高效管理、友好并网。加强工业设备、智能家电等用电大数据分析,优化设计,降低能耗。推动氢能产业创新、集聚发展,完善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等设施和服务。

  (九)推进消费服务重点领域和制造业创新融合。满足重点领域消费升级需求,推动智能设备产业创新发展。重点发展手术机器人、医学影像、远程诊疗等高端医疗设备,可穿戴监测、运动、婴幼儿监护、适老化健康养老等智能设备,开展健康管理、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增值服务,逐步实现设备智能化、生活智慧化。鼓励增强/虚拟现实等技术在购物、广电等场景中的应用。

  (十)提高金融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质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效防范风险,规范产融结合。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资金、客户、数据、信用等优势,发展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应收账款、存货、预付款项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四、发挥多元化融合发展主体作用

  (一)强化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在产品集成度、生产协作度较高的领域,培育一批处于价值链顶部、具有全产业链号召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发挥其产业链推动者作用,在技术、产品、服务等领域持续创新突破,深化与配套服务企业协同,引领产业链深度融合和高端跃升。

  (二)发挥行业骨发展专业化服务,提供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引导业内企业积极借鉴、优化创新,形成差异化的融合发展模式路径。

  (三)激发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发挥中小微企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等优势,引导其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在细分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以国家级新区、产业园区等为重点,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推动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四)提升平台型企业和机构综合服务效能。坚持包容审慎和规范监管,构建若干以平台型企业为主导的产业生态圈,发挥其整合资源、集聚企业的优势,促进产销精准连接、高效畅通。鼓励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适应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需求。加快培育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企业和机构,提供优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

  (五)释放其他各类主体融合发展潜力。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以及科研、咨询、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机构,发挥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优势,积极创业创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发挥行业协会在协调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新型产业联盟。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清理制约两业融合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放宽市场准入,深化资质、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建立消费网络平台产品质量管控机制。加快建立推广适应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应用场景需求的设备、产品统一标识标准体系。研究支持制造领域服务出口政策。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融合发展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研究。依法规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创新高效协同的两业融合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地方创新用地供给,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保障两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地方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确定。符合产业和用地政策,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宗地可以合并、分割。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按照商业化原则,向两业融合发展企业和项目提供适应其生产和建设周期特点的中长期融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四)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改革完善人才管理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复合型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通道体系。完善学科专业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实训基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发挥领军人物重要作用,加快培养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

  (五)开展两业融合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融合发展试点,在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和创新用地、统计、市场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代表性企业开展行业、企业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可行模式路径,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和细则,加强业务指导;各地方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推动开展试点,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适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程序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版权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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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