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7]2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6-23
文号:中税协发[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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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lt;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gt;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6月2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gt;的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法制化建设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是国家有关全面规范税务师行业管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公告》,是推进税务师行业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

  (一)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公告》,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公告》以此为依据对涉税专业服务及其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进行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公告》和相关流程到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税务师行业协会应依托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支持。

  (三)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

  《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并明确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等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使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专业服务范围更加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的优势和主力军作用。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拓展业务范围,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随着《公告》的深入贯彻,违法违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将受到严肃处理。税务师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依法执业,承担法律责任,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适应市场化导向

  《公告》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尤其是将第一、二、七、八项业务,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放开,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化。

  (一)引导事务所转变经营理念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转变经营理念,把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基础业务做的更专业,靠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等产品,以更高的专业水准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把握发展的主动权。

  (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要依据《公告》明确的业务范围,深入研究各项涉税业务的种类、特点和规律,依据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业务需求,探索、创新“互联网+涉税专业服务”的方式方法,开发新的服务产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防控风险的能力,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的转型升级。

  三、提高专业化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长期从事涉税服务,是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应发挥和提升自己的专业优势。

  (一)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增强核心竞争力

  涉税专业服务涉及面广,税种、行业、业务种类复杂多样。市场放开后,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特长领域和细分市场中做专做精,做细做深,提高客户的满意率和税法遵从度。税务师行业协会根据《公告》修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完善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相关政策,优化认定程序,完善认定指标,严格认定标准,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规范、健康发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维护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品牌形象。

  (二)加大专业培训力度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依据《公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市场需求,为会员提供更具针对性、创新性、实用性的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努力做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公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税务师职业资格仍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税务师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做好税务师考试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增加考试报名人数与考试合格人数,为行业发展提供后备人才保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以及重要业务信息,并提供批量代理纳税申报等便利化服务,这对税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加大行业信息化建设力度

  税务师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拓展业务支持系统功能,提高效率,逐步实现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信息化处理,为会员报送、运用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积极搭建税务师事务所联系平台,促进各种形式的联系沟通,促进合作共赢。

  (二)加强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联通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努力实现税务师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联通,为会员开展批量代理纳税申报等业务和报送信息提供服务。

  五、坚持规范化发展

  (一)制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按照《公告》关于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的要求,加快业务准则制定和修订。根据《办法》规定的8项业务范围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6大类192项办税事项,按照拟制业务基本准则、具体业务准则和业务指引的总体框架,在税务总局的指导下,组织全行业资源,分类分批制定各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试行后报送税务总局批准实施。

  (二)按照业务规则开发业务软件

  通过各项业务规则、指引试行,完善业务需求,逐步开发、推荐相应的业务工具软件,促进涉税专业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

  (三)开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评价

  按照《公告》关于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的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据业务准则、规则,明确评价制度标准和程序,组建专家团队,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四)修订会费管理办法,减轻会员负担

  为减轻会员负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税务师行业协会已启动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2016年度的团体会员会费暂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6%预交,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暂按700元预交,非执业个人会员仍按每年50元预交。

  (五)修改协会章程

  为落实《公告》关于税务师行业协会成立税务代理人分会的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抓紧做好修改税务师行业协会章程及设立税务代理人分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及时调整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增加税务代理人分会入会登记模块,尽快向有意愿加入税务代理人分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六、落实信用化管理

  《公告》明确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一)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协助会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善实名制信息,为会员落实实名制管理提供便利。

  (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以信用赢得市场

  税务师行业协会应按照税务机关信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和税务师事务所内控机制,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加强诚信建设,在行政登记、实名制服务、业务信息报备、服务质量、执业行为等方面规范运作,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同时促进行业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公告》对税务师行业协会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努力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依法健康发展。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公告》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税务师行业协会根据《公告》修订《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尽快完成行业诚信记录管理系统和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积极利用信息系统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诚信自律管理,为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加大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发挥三方沟通机制作用,围绕税收热点、难点问题,运用行业专业服务成果汇聚行业智慧,提升行业影响力。

  各地方税协应根据本意见,及时制定贯彻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公告》的学习、宣传、培训,对贯彻落实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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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