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31
文号:税总发[2017]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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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网站建设管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税务机关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

  《指引》是政府网站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指引》强调,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各级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在推行政务公开、开展税收宣传、服务纳税人、与公众互动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指引》的出台,对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指引》精神,组织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细化落实《指引》的各项任务

  《指引》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职责分工、集约建设、网站功能、安全管理、机制保障等方面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探索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推动创新发展。

  (一)理顺职责分工

  1.明确管理职责。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务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税务系统网站建设;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和组织协调本系统网站建设。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网信办统筹协调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办站职责。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是本级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信息内容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网站纳税服务频道和栏目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站平台技术规划、运维和安全防护;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网站的对接和前端整合。

  (二)推进集约建设

  1.实行两级平台建设。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两级集中模式建设网站集约化平台,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及市、县税务机关不得单独建设网站平台,不符合要求的网站要整合到集约化平台。集约化平台要持续优化完善功能,加强安全防护。

  2.统筹三级网站开设。税务总局开设门户网站,省、市税务机关在省税务机关集约化平台上开设部门网站,县税务机关不开设网站,通过市税务机关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网站开设、整合和变更备案要按照《指引》规定的流程办理。

  3.统一规范名称标识。网站要以机构名称命名,网站域名要使用“.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税务网站统一使用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图案作为徽标,一般不设置宣传语。

  (三)规范网站功能

  税务网站的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纳税服务和互动交流。要规范网页设计,实现展现布局、地址链接和网页标签的规范化、标准化。

  1.规范信息发布。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发挥税务网站作为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准确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大政策信息。落实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各类信息,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健全网站信息更新保障机制,对信息和数据科学分类、及时更新,对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

  2.加强解读回应。研究制定重要税收政策时,要同步做好网络宣传解读方案。政策公开发布时,应在税务网站上同步发布解读材料,逐步形成网站政策发布、解读、访谈、评论和纳税咨询为一体的宣传解读链条。制作解读产品,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形式予以展现。涉及税务机关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发布回应信息。涉及税务机关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3.优化纳税服务。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税务网站,整合本单位办税服务资源与数据,统一纳税服务入口,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功能于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在线发布办税服务事项目录,拓展网上纳税服务功能,完善纳税服务渠道,创新纳税服务手段。细化规范办税指南,列明相关事项及办理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将纳税服务平台与政策法规库、互动交流平台有机关联,实现综合服务。

  4.推动互动交流。要畅通互动交流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批评监督,搭建税务机关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进一步完善局长信箱、税收违法检举、干部违纪举报的审看、处理和反馈机制,认真研判网民意见建议。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和征集活动开展情况的公开工作。定期整理咨询及答复内容,在网民提出类似咨询时,推送可供参考的答复口径。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格管理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建立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2.强化技术防护。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加强用户管理,设置身份鉴别和权限管理机制。

  3.加强监测应急。实时监测网站软硬件环境,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税务网站,要及时商请网信、公安和电信部门处理。

  (五)强化机制保障

  1.健全监管机制。落实常态化监管,每季度开展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在网站公开检查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责任人。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定期组织对网站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编制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2.完善运维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对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明确专门人员分别负责网站内容编辑和技术运维。明确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的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信息。健全读网制度,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编制网站年度工作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3.拓展协同机制。加强税务网站与宣传部门、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提高税务信息的传播力影响力。建立税务网站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形成传播合力。上级税务机关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税务机关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网站体系。

  三、切实抓好税务网站对标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务网站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部署《指引》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承担网站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主动与纳税服务、信息技术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指引》对标落实工作;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将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开展培训交流。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学习《指引》,把提升网上履职能力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建立交流平台,开展业务研讨,交流经验做法,共同提高管网、建网、办网能力。

  (四)强化督查考评。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指引》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及时跟踪问效,推进工作落实。税务总局将根据《指引》要求制定网站评估指标,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网站评估,以评估促管理、促规范,将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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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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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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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