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发[2017]141号 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9
文号:交运发[2017]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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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部署,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底前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减负10件实事任务分工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中国保监  会国家信访局  中央维稳办

  中央网信办  全国总工会

  2017年9月19日

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道路货运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物流系统的重要依托载体,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性服务业。道路货运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事关物流业的降本增效,事关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也是道路货运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货运业取得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长期积累的“多、小、散、弱”等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普通运力相对过剩,经营业户负担较重,货车司机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保稳定、促发展任重而道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专项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减负增效、提质升级”为核心,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着力减轻经营负担、促进创新发展、改善从业环境、优化市场秩序、提升治理水平,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力、激发新活力,切实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 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通过深化新一轮改革创新、破解多方面政策瓶颈,引导发展壮大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稳定一支较高素质从业队伍,道路货运行业对物流降本增效、社会新增就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保障更加有力。

  2018年底前,完成降本减负10件实事(见附件),推动政策落地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降低,货车司机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货运业户的获得感和货车司机的归属感持续增强,行业平稳发展的基础更加牢固。

  2020年底前,提质增效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行业改革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成长;市场主体结构明显优化;低水平落后运能有序淘汰更新,车型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广泛推广,道路货运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互联网+货运”新业态不断涌现,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稳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 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负担。

  1.简化车辆检验与检测。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严格落实取消营业性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由经营者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为前提,自主确定二级维护周期,自行组织车辆维护。(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负责)。

  2.便利异地年审和考核。加快实现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和驾驶员异地考核。制定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规范和流程,优化审验服务。推进全国道路运政信息系统联网应用,建立与公安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机制。推动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信用信息等全国共享,实现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鼓励开展道路货运驾驶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3.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以中心城市为重点,推动建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需求管理和运力调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控”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技术管理,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在城市周边统筹布局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干支衔接功能并组织开展共同配送的大型公共货运配送综合体,同步优化城市内末端共同配送节点。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试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推进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交通运输部负责)

  5.优化收费公路通行费政策。在具备条件的省份和路段,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方式,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使用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负责)

  6.优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落实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完成部、省两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7.推动取消部分许可审批事项。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道路货运行政许可事项,研究推动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险机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负责)

  8.改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督促各地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在严格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基础上,稳步实施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 促进货运行业创新发展。

  9.持续推进货运车辆技术升级。深化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2018年6月全面完成治理目标。制定出台超长平板半挂车、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方案,分阶段合理设置更新淘汰过渡期。推进低水平非标车型车辆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运能。加快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推广应用,完善制度标准。鼓励各地创新政策措施,推广标准化、厢式化、轻量化、清洁能源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负责)

  10.大力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鼓励和引导传统道路货运企业主动适应并融入多式联运发展大局,调整优化经营结构,积极拓展短途接驳运输服务。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与铁路相关企业战略合作,共同开发多式联运服务产品,探索发展驮背运输、公铁两用挂车甩挂运输等新模式。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广泛推广网络化、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模式,支持创新“挂车池”服务、挂车租赁、长途接驳甩挂等新模式。大力支持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促进干支无缝衔接和集约化组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1.鼓励创新“互联网+”货运新业态。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专线整合、“互联网+”园区链接、“互联网+”共同配送、“互联网+”车辆租赁、“互联网+”大车队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及时调整制度政策,推动道路货运新旧业态加快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鼓励支持道路货运企业积极参与智能运输、智慧物流等各类试点示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12.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主体。鼓励道路货运企业通过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等做大做强,加快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提升无车承运人资源整合能力,强化全程运输责任,组织试点政策评估和制度研究,制定出台无车承运人管理办法和运营服务规范。鼓励中小货运企业联盟发展,支持以资产重组、资源共享等为纽带组建联盟实体,引导创新企业联盟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3.严格落实治超全国统一标准。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全国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编制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处罚清单,明确处罚事项和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治超督导检查,确保全国各地治超执法标准统一。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统一规范执法流程和规则。(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4.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推进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固定执法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积极推行公路路政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规范车辆拦截和货物卸载管理。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落实“一超四罚”措施,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模式。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推广应用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健全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强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投诉举报功能,鼓励社会各方监督。(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5.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保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完善公路货运统计监测体系,有效整合社会大数据平台,加强市场运行动态跟踪和量化分析,定期发布市场供需状况,引导经营业户理性进入市场。(交通运输部负责)

  16.强化行业诚信监管。依托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货运车辆、从业人员相关数据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与共享,将企业诚信信息通过“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依规加大定向监管力度,在市场准入、政策给予等方面予以限制。鼓励企业自行发布服务标准和信用承诺。研究推行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负责)

  (四) 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条件。

  17.改善公路行车停宿条件。地方政府要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货运站场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盗抢车货和偷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任务,优化货车通行治安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省份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创新机制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或其他公路沿线建设“司机之家”,为货车司机提供价格适宜的停车、住宿、餐饮、车辆维修保养、无线上网等服务,创建司机休息和放松的良好空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8.强化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有序扩大从业人员社保覆盖面,道路货运企业应依法与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研究推进从业人员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货车司机的职业特点和道路货运企业用工方式,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效率,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研究探索道路货运互助保险机制。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货车司机工作量,保证法定休息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负责)

  19.加强货车司机职业教育。鼓励校企合作,建立大型货车驾驶人订单式培养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符合有关条件的生源参加大型货车职业教育,逐步缓解职业货车司机日趋短缺的矛盾。(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0.发挥工会和行业协会作用。研究推进道路货运从业人员工会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货车司机加入工会组织,正确行使民主参与和行业监督权利。依托工会组织开展爱岗敬业楷模、感动交通人物等优秀从业人员典型选树活动。推动行业协会和产业工会定期开展货运企业营商环境、货车司机经营状态、行业发展公众满意度等社会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货车司机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竞赛,广泛开展专业培训、法制教育、技术推广、评优评先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货车司机活动。鼓励依托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依法设立货车司机公益基金,为有困难的货车司机提供经济援助。支持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为货车司机等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引导货车司机依法维权,理性反映诉求。(全国总工会、交通运输部负责)

  (五) 强化行业稳控综合治理。

  21.加强维稳形势监测分析。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维稳、网信、信访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强化网络舆情监测,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各方诉求,及时沟通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和会商,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有效化解和疏导矛盾,及时做好不稳定情况的防范、排查和应对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央维稳办、中央网信办、国家信访局负责)

  22.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一步健全分级分层的道路货运社会稳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上下联动和多方协同,确保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最大限度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稳定。(交通运输部、中央维稳办、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国家信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针对道路货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加强对2018年底前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降本减负10件实事的督导检查,及时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对拟出台重大政策影响的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引导主流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改革,健全完善公路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执法站所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建立执法督导考评机制,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引导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精准化监管,有效促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三) 强化政策支持。利用现有政策渠道,对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道路货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举措,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道路货运基础设施、公共信息平台、治超科技手段建设以及货运司机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投入。支持城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投资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及配套公共节点设施。(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 强化基层党组织保障作用。引导和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覆盖面。引导个体经营业户中的党员,依托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健全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道路货运行业生产一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各地组织开展党员司机挂牌上岗、岗位示范及优秀党员司机评选等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按照本行动计划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路线图,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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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