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流程
发文时间:2021-03-02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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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劳务公司之间的管理流程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两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可以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建筑总承包方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4、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范本如下:

1.png


  5、劳务公司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农民工工时考勤表”,与当月工程进度(每月的工程劳务量确认单)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6、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劳务公司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公司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7、劳务公司应将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每月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一起交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备案。


  (二)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的管理流程


  1、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局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的实名登记。


  2、在建筑工程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托管协议书》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3、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登记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备案,一份给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备案(肖太寿博士提醒:有的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保局不需要备案)。


  4、劳务公司指定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公司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一份留给劳务公司财务核算的依据。


  5、劳务公司的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6、在项目部公示工资表


  劳务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如下所示:

2.png


  7、劳务公司是农民工个税和社保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个税的纳税申报。并要求农民工在家乡购买新农合和新农保的缴费流水单交到劳务公司财务部进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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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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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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