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劳务公司之间的管理流程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两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可以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建筑总承包方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代发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4、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范本如下:
5、劳务公司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农民工工时考勤表”,与当月工程进度(每月的工程劳务量确认单)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6、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劳务公司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公司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7、劳务公司应将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每月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一起交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备案。
(二)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的管理流程
1、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局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的实名登记。
2、在建筑工程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托管协议书》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3、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登记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备案,一份给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备案(肖太寿博士提醒:有的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保局不需要备案)。
4、劳务公司指定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公司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一份留给劳务公司财务核算的依据。
5、劳务公司的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6、在项目部公示工资表
劳务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如下所示:
7、劳务公司是农民工个税和社保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个税的纳税申报。并要求农民工在家乡购买新农合和新农保的缴费流水单交到劳务公司财务部进行存档备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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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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