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114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9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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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爱国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政策,缓解基金池收支不平衡现状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2009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我国国情,设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基金补贴制度实施五年以来,全国共建成109家具有基金补贴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通过审核拨付基金补贴107亿元,引导近3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各类回收渠道进入正规企业处理,不规范拆解活动得到基本控制。

  从目前情况看,出现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历史存量大。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保有量较大,而拆解处理费用主要依靠现有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基金承担,因此当较大历史存量的电器电子产品在短时间内集中报废时,容易对基金支出带来较大压力。二是处理能力过剩。目前,取得资质并符合规划的处理企业有122家,是2012年的2.3倍。由于处理企业数量偏多、处理能力过剩,容易诱发出处理企业争抢废弃产品资源,拆解处理量快速过快增长等问题。三是部分处理企业存在拆解不符合补贴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加剧了基金的收支不平衡。

  为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引入总量控制机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规划及资格许可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提高拆解处理效率。二是加强处理企业补贴资格管理。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现行处理企业确定和退出机制,规范资质管理。三是加大基金补贴审核力度。我们将积极配合环保部加强基金补贴审核,完善对企业拆解作业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并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执法力度的建议

  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执法力度的建议。目前,为贯彻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保证基金补贴到位,防止发生骗补问题,我部在会同环保部制定基金审核拨付相关政策时,将处理过程规范性和处理数量准确性作为审核重点,由环保部按照省部两级的审核制度确认享受基金补贴的拆解处理数量并核报我部,我部按照环保部提交的拆解处理情况,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并拨付资金。从实际情况看,采取上述的审核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并保障按时拨付基金补贴。

  此外,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在审核工作量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省级环保部门为防止骗补行为,确保审核质量,有时出现延长审核时间的情况。环保部在复合时,需要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对于一些性质严重的问题要求开展二次复核。因此,客观上出现审核时间较长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加快脚步,尽快启动新增9个品种基金征补工作的建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2014年版)》颁布以来,我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电器电子产品领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于哪些新增产品适宜采取基金补贴模式,我们认为还需统筹研究,主要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原《目录》中的“四机一脑”产品相比,新增目录产品主要为热水器、打印机、手机等小型家电,从国际经验看,国外普遍采取市场方式来解决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相关费用。如欧盟、美国部分州主要采取生产者责任组织制度,由生产者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日本对于一般家电采取A、B组模式,由生产者组成联盟自行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澳洲、日本对于部分小家电采取生产商与地方政府自愿协议回收模式,由生产者支持地方政府组织建立回收系统。其共性是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原则,由中央政府订立回收处理目标,生产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运营回收处理网络,并自负盈亏。

  其次,《目录》是发展改革委,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原则,确定当前我国实施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总体范围。其中,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高,再利用市场较好,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低,企业回收处理的经济效益较好。这类产品一般不需要对其处理费用进行补贴,可不需纳入基金范围。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低,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高,企业回收处理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甚至亏本。对这类产品,可给予拆解处理费用一定补贴,并适时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的备选产品范围。

  再次,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范围前,还需妥善解决相关产品拆解处理的有效监管问题。如对于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手机等新增产品,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中含有硒鼓、墨盒等有害物质,手机的电路板中含有的多种贵金属(如锂电池中含有钴,液晶显示屏中含有铟等)、基本金属和可循环利用的元器件,具有一定的资源价值。这4种新增产品的拆解处理,需要具备化学和水处理、贵金属提取等特殊装备和工艺,对于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环境保护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要求也很高。如处理过程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目前,现有的处理企业基本不能满足上述4种产品拆解处理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资格审查和许可标准。此外,因手机中存储了大量个人隐私和国家敏感信息,其拆解处理还存在信息安全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结构、功能、拆解装备工艺和环保要求,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环保设施条件,研究制定相关拆解规范、标准和监管制度,并稳妥推进将有关产品纳入基金征收补贴范围。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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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