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 关于印发《2017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4-01
文号:融资担保办通[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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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现将《2017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4月1日

2017年融资担保工作指导意见


       2017年是巩固发展“十三五”良好开局的关键一年,也是金面推进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发展、加快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攻坚之年。做好2017年融资担保工作,要按照国发(2015) 43号文的顶层设计,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依法合规监管与促进转型发展并重。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和依法监管效能。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和支持作用,引导行业专注融资担保主业,回归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本源,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行业转型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

    一、深入落实国发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行业转型发展

     (一)统筹推进行业转型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谈(法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势力做好行业转型发展的统筹规划。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5] 43号文情况进行督导调研,汇总起草2016年各地落实情况的报告,爱时上报国务貌;对各地典型做法进行分析总结,适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介。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业务运作执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政策支持。加强融资担保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二)推动完善省级再担保机制。融资担保机构体系的核心是省级再担保机构,重点是完善其运行机制。各地要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为纽带、以再担保业务为抓手,将原本各自为战的融资担保机构,组建成统一协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牵头政府牲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构建“体系对体系”的规模合作,改变过去银担合作“点对点”的局面;鼓励将有关扶持政策通过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整合实施,进一步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核心作用。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对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服务。

     (三)建立健全配套和保障机制。各地要尊重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切实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以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多做小微和“三农”业务并降低融资担保收费为导向,推动行业在政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扶持和机构考核方面取得更大进展。政银担风险分担要设计好政策组合,降低银行对担保贷款的担忧,引导银行按照商业原则,在积极合作的同时适当分担风险。业务扶持和机构考核要做到目标清晰、重点突出、标准合理。业务扶持方面,要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量、占比,单户担保规模、担保收费等要素作为扶持的重要标准;机构考核方面,要与融资担保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将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效果,如户均担保贷款规模、新增担保户数和规模、代偿率、担保收费优惠等情况作为重要考评要素。

    (四)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回归本源。要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专注融资担保主业,回归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本源。以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效为导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开展高成长性企业的“投担联动”等业务,不断完善担保机构自身“造血”功能,提升担保机构“输血”能力;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省级再担保机构应主要为专注主业、回归本源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服务。

     (五)支持开展扶贫融资担保业务。各地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将中央精神转化为监管政策和具体措施。充分依托现有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贫困地区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建立健全扶贫融资担保业务的保障政策,将扶贫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效果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范围,引导、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履行扶贫开发社会责任。

    二、持续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切实提升依法监管效能

     (六)持续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联席会议要加快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审查工作,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配合《条例》实施。待《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各地实施细则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备案。

     (七)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机制。各地要注重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送行数据收集和分析,综合考虑各类机构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规模、经营及风险等情况,对零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级。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机构进行分类,在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经营规则、银担合作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制定相应的差异化监管标准。完善监管激励机制,促进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增强可持续发展能为,支持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机构做精做强。

    (八)切实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各地要统筹制定全年现场检查计划,设定检查频率,完善现场检查工作制度。要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除了按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外,也要结合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准备金提取、对外投资比例、集中度比例等专项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九)有序推进机构减量增质。经济下行时期,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谋求转型,兼并重组或主动退出的,各地要积极做好有关退出服务,推进机构减量增质;对于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要定期排查、摸清情况,采取劝退等方式稳妥做好机构退出工作;对于个别担保主业异化、主要送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机构,要主动出击、敢于亮剑,下决心稳妥处置一批风险点,讲究处置艺术,避免因处置行为产生新的风险点。机构退出后,要及靖将退出机构名单进行公示,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加强研判风险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卡)加强研判和排查重点风险。各地要重点监测融资担保代偿规模、代偿率以及流动性比率,加强研判代偿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进一步摸清风险底数,严格控制风险增量,加快处置存量风险。对于经营困难时期,部分机构担保主业异化,甚至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要加大合规风险的排查力度。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交易对手和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提示,切实防范外部风险冲击和风险交叉传染。此外,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为债券等金融产品进行担保,此类业务较传统信贷担保业务具有单笔担保规模大、担保期限长且一旦违约不良影响蔓延迅速等特点,将给担保机构带来较大的声誉风险,需引起高度美注,如强引导。

     (十一)及时做好风捡预警和应急。各地要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准确识别有关风险,通过监管谈话、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送行风险提示和预警。要健全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措施,科学配置资源。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风险处置,并要按照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二)扎实推进全流程风防控。各地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作为风险“防必墙”、“缓冲垫”的重要作用,把防控融资担保自身风险的理念贯穿于监管工作始终,扎实推进全流程风险防控。在准入审批环节,除了审核硬性指标外,还应重点关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风险控制意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研判、建立风险台帐、动态监测风险;在机构退出时,要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四、充分发挥各方合力,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形成省级担保“一盘棋”的局面。各地要引导辖内省级再担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省级融资担保协会加强合作与配合,凝聚三方合力,形成省级融资担保“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龙头作用,引领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质效,不断扩大并深化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指导省级融资担保协会发挥自律对监管的补充作用,加强与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做好有关自律工作的上传下达。

     (十四)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要积极营造促进行业发展的裁好环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融资担保机构(质)押登记、融资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促进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揭示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适时在全国进行推广。

     (十五)充分发挥全国性协会作用。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要继续加强静身建设,不断完善组织架构,根据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趋势,适时组建农业信贷担保专业委员会,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交流合作。加快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监测系统,按照《融资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和已建立省级系统的对接,实现全国融资担保行业数据的电子化报送。聚焦行业诉求,对行业性的税收、会计制度适用等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讨,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为行业发展争取良好环境。

抄送: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金融司、农业部财务司、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人民银行征售管理局、工商总局企业监督局、法制办财金司,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共印45份)

联系人:肖  奕    联系电话:6627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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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