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7]4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加快税务师行业立法建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28
文号:中税协发[2017]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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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8年立法项目建议,并发出公告。

为加快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各地税协应以此为契机,尽快组织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大专院校专家、学者以及财经领域知名人士,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建议。请大家按照公告要求,于2017年12月11日前将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项目建议”字样,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jgg@chinalaw.gov.cn。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告和中税协草拟的立法项目建议《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体系》附后,供参考。

附件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告


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8年立法项目建议,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重点征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建议。

二、征集要求。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截止日期。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

四、报送方式。通过信函方式请将建议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项目建议”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建议发送至:zjg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附件二:

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 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体系


涉税专业服务专业性强,社会公共服务功能明显,在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目前对涉税服务,只在税收征管法中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属性不明、税务师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未定,导致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均处于软弱状态,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一、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税务师行业作为一种服务型中介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税收事业发展的产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和涉税专业服务体系的主力军。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已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谐纳税环境,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迫切需要通过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来明确定位,规范行为,保障发展。

(一)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从税收立法角度,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和呼应,将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

从纳税人合法守规的角度,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角度,规范的法定业务对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效率,将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具有现实意义。并有助于缓解巨大的监管任务和有限的监管资源之间的矛盾。

从税务司法角度,有关涉税司法鉴证类业务,可以有效促进税务司法领域的专业进程,推动专业税务法庭、税务法官制度的建立。

(二)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迫切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现实意义上的涉税专业服务内涵更为深远,在专业要求上更加精深。而作为涉税专业服务主体的税务师行业,由于涉税专业服务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发展迟缓,从业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不明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以致影响到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地位、社会公信力和价值认可度不高。在国内财税体制改革,国际税收监管模式及规则重塑的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涉税专业服务的立法。

(三)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重要性

多年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尤其是税务师行业承担了涉税鉴证、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大量税收管理业务,发挥了税收征管的重要辅助作用。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统计,仅2015年,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为103万户企业提供各类涉税鉴证服务,调增应纳或补缴税额8620亿元,调减应纳税额4822亿元。发展涉税专业服务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监督税法正确实施,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意义重大。近年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协助 海关稽查的出具专业结论等业务。随着社会共治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监督政府行为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这些都说明加快涉税服务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加快涉税服务立法,是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力支撑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签署的区域性、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日益增多,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企业数量显著增加,跨国涉税专业服务需求增多。据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2015年进行的百家中国企业“走出去”问卷调查显示:最需要了解的信息中税务信息位列第二;24%的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中遇到过税务争议,99%的企业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绝大多数企业进行了税务筹划。随着自贸区的建立和增加,国(境)外大量企业进入,专业化、国际化的涉税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强劲。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大格局中,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在适应税收国际化趋势、为“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企业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作用不可替代。涉税服务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 需要立法加以保障,也是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有力支撑。

二、加快涉税专业服务立法,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体系的建议

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意义,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大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健康发展。

建议国务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国情的《涉税服务管理条例》,明确竞争型服务模式。制定《涉税服务管理条例》,既是对《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法制层面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有关涉税鉴证、提供专业意见在“母法”层面的回应。通过立法使服务执业合规、政府监管有据,起到整饬市场、规范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鉴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已有专门立法,建议在《涉税服务管理条例》中设专章对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和执业条件予以明确,对涉税鉴证的独立性和服务行业规则做出具体规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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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