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企业给境内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需要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外,即便无偿服务也应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应以接受服务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2016年8月的解读——
如何判定境外对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
53号公告第一条讲的就是跨境服务事项,说明实务中税企之间对于跨境服务的理解还存在很多歧义。
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其实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36号文,对这个事项的规定已很明确。
36号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53号公告规定的4种情形。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为啥实务中还啥啥分不清呢?
主要是对36号文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
因为购买方在“境内”,所以要征增值税。
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判定是否应该征税,前提必须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对于36号文中,哪些“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应牢记三个要点:1、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
3、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所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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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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