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7]248号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7]2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展。为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年报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长效机制,扎实做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

  企业年报公示工作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工作,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是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项制度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促进企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推动监管方式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实践,年报工作步入常态,成效显著。各地要认真总结年报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在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确保2017年度企业年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

  (一)持续开展宣传培训,营造年报氛围。宣传培训是推进年报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企业规模、企业设立时间等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宣传培训方式,要抓住企业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重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要把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结合起来,扩大宣传培训的社会覆盖面,要结合企业登记注册、12315活动等工商业务工作提高宣传培训的效率,要综合采取政策法规讲解、案例解读、视频动漫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丰富宣传培训内容,要将日常宣传与年报关键时间窗口宣传结合起来形成张弛有度的宣传节奏。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参与年报“多报合一”部门的合作,提高宣传培训效果。

  (二)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培养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企业年报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和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引导企业自治、构建社会诚信基础的必要过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服务和监管相结合的理念,强化“公示即监管”的意识,积极主动作为,综合采取发放指导材料、发送短信微信、电话通知、集中指导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把企业年报的要求告知每一户企业,特别是新设企业,做到户户有联系,应知尽知。同时,督促指导年报要注重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避免给企业造成困扰。要通过督促企业年报,培养企业的年报和主体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年报的主动性,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大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年报合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好年报工作,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加强和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告知年报情况,通过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年报。要引导行业自律,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相关机构为企业年报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依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净化市场环境。要认真按照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依法做好长期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要加强与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降低年报企业虚数。支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探索对长期未经营企业的强制退出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五)探索推进未年报企业惩戒工作,加强信用约束。要发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公示共享和信用约束作用,加大对未年报企业的行政和社会约束力度。要抓住2018年未年报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个时间节点,加强预警引导,督促企业自觉年报。对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要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支持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未年报企业的失信惩戒,提高年报工作的权威性。

  二、提升年报质量,加大年报利用力度

  年报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政府掌握企业存续经营状况和加强信用监管的基础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巩固年报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在提升质量上下功夫,持续深化年报工作,充分发挥年报在信息公示、信用监管、辅助政府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一)着力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企业正确对待和准确填报年报信息,要统一相关数据项的咨询和答复口径,为企业提供详实的填报说明。要认真研究年报易错数据项,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提示和校验功能进行完善,通过技术手段对异常数据进行提示,提高数据准确性。要加强对年报信息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企业提高年报准确性。

  (二)做好年报数据汇总归集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将企业年报数据汇总上传到工商总局,确保公示系统公示和统计的年报数据与企业报送数据一致。要认真落实年报数据上报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对账工作,定期监测数据上报汇总情况,按照工商总局下发的年报信息统计业务逻辑及数据库统计规则,认真检查核对汇总到工商总局的数据,确保数据质量。

  (三)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和监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年报作用,认真做好年报数据的分析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要围绕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开展数据分析监测,提高年报分析监测的针对性。要完善公示系统的企业年报数据统计功能,提高统计的灵活性,提供多层次的年报数据服务。

  (四)探索运用年报数据实施大数据监管。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挖掘年报数据价值,通过年报数据的逻辑查验、年度比对、外部数据关联等方式,确定监管重点,实施有效监管。要探索推进对年报异常数据的分析工作,提高抽查检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任务落实

  (一)加强年报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报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办法、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确保2017年度企业年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抓出成效。

  (二)做好年报工作督导考核。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年报通报督查工作机制,将企业年报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加大工作力度,对本地区年报工作开展督查考核,确保2017年度企业年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工商总局将继续实行企业年报通报制度,从2018年4月份开始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省(区、市)2017年度企业年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督查约谈。工商总局将继续在每个省(区、市)选取一个地级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除外)进行企业自主年报试点,不列入通报范围,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自主年报试点地区名单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工商总局。2017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年报总结报送给工商总局。

  (三)严格年报工作纪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指导企业自主填报年报,为企业年报创造条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代替企业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防止虚假年报问题发生。

  年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

  联系人:李文静,安琪

  联系电话:010-88650759,88650760

  邮箱:qjjgsc saic.gov.cn


工商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