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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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贝克顿-迪金森公司(Becton, Dickinson and Company,以下简称贝克顿)与美国巴德公司(C. R. Bard, Inc.,以下简称巴德)合并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7年6月20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贝克顿和巴德,下同)予以补充。7月12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8月10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器械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11月6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4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行业专家及临床医生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竞争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贝克顿于1906年在美国设立,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贝克顿在全球及中国提供医疗器械及医学解决方案。

  合并另一方巴德于1923年在美国设立,是纽约和德意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巴德在全球及中国从事医疗诊断和病人护理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

  本交易将使巴德能够利用贝克顿更广阔的全球地域布局,实现交易双方产品互补,创造新的市场发展机遇。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申报方在中国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器械市场存在横向重叠。

  活体组织检查(以下简称活检)器械可分为软组织活检器械和骨髓活检器械,骨髓活检器械需要探入骨质提取液体骨髓组织或固体骨髓块,从外形、特性、用途和价格等因素分析,骨髓活检器械与软组织活检器械之间不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软组织活检器械主要包括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细针抽吸活检器械和真空辅助活检器械三类。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由粗针枪柄及一次性针具组成,针具插入病人体内切除并取出圆柱状组织样本。细针抽吸活检器械由注射器、开放式导管和更细的一次性针具组成,针具插入病人体内提取体液等细胞样本。真空辅助活检器械由旋切装置、真空取样腔和尺寸较大的探针组成,可以在同一过程中从多个位置提取多个组织样本。从需求替代角度分析,上述三种软组织活检器械的功能、用途、适用领域、平均价格等存在显著差异。从供给替代角度分析,厂商在上述三种器械之间转换面临较高的转产成本和较长的转产时间。交易方贝克顿和巴德仅在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因此,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其实行注册管理,经营者需要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实践中,国外竞争者无法短期迅速进入中国市场。因此,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参与集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对技术进步和市场进入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将进一步增强交易双方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的控制力

  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集中度较高,市场参与者较少,交易前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为2508,交易完成后为2778,市场集中度指数增量(ΔHHI)为270,交易前相关市场已经高度集中,本交易将导致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1996年,巴德率先将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引入中国市场,之后20年间一直在中国市场具有领先地位。2016年,巴德在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份额接近50%,交易完成后将获得贝克顿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其在中国市场的领先地位,控制力将进一步增强,其他竞争对手市场力量较小,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竞争约束,可能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二)集中可能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

  经查,贝克顿正在投入研发新型活检器械A项目,其所具有的颠覆性创新特点将直接挑战巴德现有技术,进而使贝克顿对巴德长期占据的市场领先地位造成威胁。交易完成后,巴德将消灭贝克顿这一最大的潜在竞争威胁,继续维持其市场领先地位,并可能降低A项目研发和商业化动力,减少创新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三)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有效进入者

  经审查,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用户黏性较大,产品使用者医生转换供应商需要较长适应时间和多次临床试验,新进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且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属医疗器械,制作工艺较复杂,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相关生产准入许可需较长时间,短期内在中国市场很难出现有竞争力的新市场进入者对申报方及合并后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综上,此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合并后贝克顿和巴德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的控制力,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短期内很难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此项集中可能在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剥离业务的范围及有效性、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申报方2017年11月28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贝克顿、巴德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贝克顿在全球范围的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线及其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研发产品,包括研发产品A以及与贝克顿的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线相关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库存、知识产权、指定人员、贝克顿用于生产其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的生产设备及机器,仅不包括附录中明确列出的诸项保留资产。剥离业务截至目前的运营结构如附录所述。

  (二)自公告之日起至剥离完成,应严格履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

  (三)交易所涉各方将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找到符合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要求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将剥离业务转让给买方,在经商务部批准后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2017年11月28日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对贝克顿、巴德及集中后成立的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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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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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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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