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0-02-02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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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和一线监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促进新三板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健康安全,与市场各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助力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现将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挂牌初费及年费

  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增挂牌公司、新增优先股的挂牌初费及当年年费,免收湖北省存量挂牌公司的2020年年费。

  二、挂牌审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

  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一是设置“专人对接、专项审查”机制。为保证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全国股转公司设置专用咨询电话,安排特定审查人员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负责对前述企业的审查以及相关事项的咨询解答服务。二是设置“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机制,即在现有规则明确的各审查环节的期限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申报文件、反馈回复文件的审查时限以及办理挂牌手续相关环节的等待时间,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确保对上述企业做到“申报即受理、受理即审查、审结即挂牌”。

  三、定向发行、并购重组

  受疫情影响,股票定向发行及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就涉及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妥善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挂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受疫情影响,股票暂停转让6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或披露预案后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并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无法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材料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报送。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挂牌公司的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一是设置“专用通道,专人对接”机制,对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加强对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指导,协助其规范履行发行、并购重组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全力保障相关挂牌公司融资。二是设置“即报即审、专人审查”机制。自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披露后,即指定审查人员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审完即发。三是探索投融资专项对接服务,针对湖北地区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通过投融通平台联合商业银行提供线上信用贷专项产品,开展线上展示和融资专场服务,帮助挂牌公司对接投资人。

  四、信息披露

  一是实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专岗服务。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全国股转公司对应专岗人员将及时做好解答,支持挂牌公司做好疫情防控与驰援抗疫情况信息披露工作。二是支持挂牌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可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根据所处地区疫情严重程度以及当地政府管制措施,充分协商2019年年报延后开展审计工作的计划,优化调整审计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并通过年报在线培训等形式指导挂牌公司尽快推进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三是指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重大信息,关注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如因受疫情影响,挂牌公司无法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的,需主动告知主办券商,同时做好停牌业务办理,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五、公司治理

  一是允许挂牌公司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因春节假期调整、疫情防控的原因,挂牌公司不能根据已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告。挂牌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多于7个交易日的,可以取消在原定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重新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新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另定股权登记日。二是鼓励挂牌公司灵活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鼓励挂牌公司在符合业务规则和章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安排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鼓励股东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公司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当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三是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时间。《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挂牌公司于2月7日前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备工作,现将上述信息报备工作延长至2月16日前完成。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报备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六、分层安排

  鼓励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相关准备工作。挂牌公司在开展进入创新层的准备工作过程中,因假期延长等原因,遇有实际困难的,主办券商应积极协助处理,并可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反映,我司将积极研究协助解决。我司将根据国家防疫工作部署和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准备情况,统筹今年分层调整的具体安排,请市场主体关注后续通知。

  七、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针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开通咨询绿色通道,为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由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专人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对其在尽职调查、申报过程中的特殊疑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专门答复,帮助企业尽快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八、股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是延长业务办理时限。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二是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原则上应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非现场方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领取确认函的,参照前述方式办理后续业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办理专用邮箱:jiaoyi@neeq.com.cn。

  九、业务受理与市场服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各类受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业务受理,原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的优先股发行、撤销终止挂牌、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退市公司挂牌等各类申请备案文件,调整为以PDF格式发送至info@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各类复核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效力与纸质文件等同,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申请材料以PDF格式发送至fuhe@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原通过BPM系统提交的各类文件仍通过BPM系统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将及时办理、反馈各类申请。二是持续做好市场培育,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挂牌企业做好市场推广与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停业务现场培训及挂牌仪式,通过官网发布培训视频等课件以及董秘资格考试题库,供市场主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学习。同步向主办券商、地方政府定向推送视频、文字等培训材料,引导挂牌公司及时进行线上学习。同时,畅通业务咨询通道,市场主体可通过400服务热线、业务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沟通联系。全国股转公司将定期收集、整理市场主体的各类问题,及时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三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咨询问题、反映诉求,全国股转公司将密切跟进投资者来电,细致解答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四是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全国股转公司将积极利用网站、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为投资者持续提供优质在线投教服务。全国股转公司提醒投资者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投资者教育基地将暂停服务。五是倡导理性投资。全国股转公司呼吁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客观分析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将加强市场监察,切实维护交易秩序,对利用疫情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十、主办券商工作

  一是督促主办券商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协助挂牌公司做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办理等工作,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二是鼓励主办券商进一步完善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主办券商通过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培训,及时了解挂牌公司情况,发生因触发相关规则规定的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情形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申请延期开展相关现场工作。三是支持主办券商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权限开通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服务的,应当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四是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五是支持主办券商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作。六是疫情防控期间,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原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在以邮件形式发送且受理后,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要求,想市场所想、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需,持续跟踪了解市场需求,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切实维护好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各方一道,风雨同舟,守望相助,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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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