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20]18号 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交水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经济要发展,国家要强大,交通特别是海运首先要强起来”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促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全球视野、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融合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着力补短板、优服务、转动能、强保障,加快形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谱写交通强国建设海运篇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5年,基本建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品质和安全绿色智能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参与国际海运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成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体系,绿色智能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安全发展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基本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交通强国建设中当好先行。到2050年,海运业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全面实现海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装备先进适用、运输便捷高效。

  1.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进一步优化海运船队规模结构,提升船舶装备技术水平,建设规模适应、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绿色智能的海运船队。积极发展液化天然气船、邮轮船队,进一步提高集装箱、原油、干散货、特种运输船队国际竞争力。突破大型邮轮设计建造技术,全面提升液化天然气船等高技术船舶设计建造国际竞争力,掌握重点配套设备智能化、集成化设计制造核心技术。

  2.完善全球海运服务网络。优化煤炭、原油、矿石、集装箱、液化天然气等专业化海运系统。鼓励企业完善全球海运干线网络,拓展以在境外投资的港口为节点的国际航线,推动对北极航道的商业化利用和常态化运行,第三国航线规模进一步提高,海运全球联接度持续领先。利用海运网络优势,为打造“全球123快货物流圈”提供运输和中转服务保障。

  3.提升客货运服务品质。积极推进客船标准化、品质化、旅游化发展,丰富海上旅游产品,改善陆岛运输条件,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大力推动邮轮旅游发展,改善口岸服务环境,不断丰富国际航线,有序发展游艇旅游。充分发挥海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独特优势,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积极推进“一单制”和单证电子化,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直达和水水中转运输,积极发展特种货物运输、全程物流、冷链运输。

  (二)市场充满活力、服务功能完备。

  4.深化海运企业改革。稳妥推进海运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骨干海运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中小海运企业做专做精做特。鼓励海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形成一批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海运企业和专、精、特发展的海运企业,形成若干全球综合物流运营商。

  5.支持企业协同发展。鼓励海运企业与货主、金融、造船等企业建立紧密合作、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长期稳定关系,完善运输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际贸易运输权益,进一步提高重点物资承运比例,持续优化海运服务贸易结构。鼓励海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促进降本增效。

  6.加快补齐航运服务业短板。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大连、天津、厦门等区域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完善洋浦现代航运服务功能。推动船舶代理、船舶供应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航运经纪、海事仲裁、航运交易、信息咨询等现代航运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航运运价衍生品交易,促进要素集聚和功能完善。航运服务业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世界一流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三)绿色低碳发展、智慧创新引领。

  7.优化用能结构。建立健全船用低硫燃油、液化天然气供应体系,积极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鼓励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建立健全岸电使用制度规范,提升岸电设施覆盖率和利用率;充分利用海运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提高国际海运船舶岸电使用率。

  8.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排放控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船舶,推进制度性、技术性减排。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完善船舶压载水管理机制,强化对到港船舶监管力度。建设国家级船舶压载水检测重点实验室,加强船舶灰水、黑碳、温室气体和噪声控制等方面的研究,提升船舶排放控制水平。

  9.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加快北斗终端设备在船舶和应急装备上的应用,大力推广应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基于区块链的全球航运服务网络平台研究应用。推动清洁能源发动机制造、大深度饱和潜水作业和大吨位沉船整体打捞等技术攻关。大力促进智能航运发展,加快智能船舶自动驾驶和船岸协同技术攻关,推进智能船舶技术试验验证及应用,建立健全智能航运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智能航运服务和安全监管、航海保障的示范环境,形成智能航运发展的基础环境,突破一批制约智能航运发展的关键技术。

  (四)安全保障可靠、应急迅速有效。

  10.着力强化船舶安全管理。严把船舶质量和市场准入关口,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建立健全船舶全生命周期安全治理体系。强化船舶检验等机构的技术支持保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岸基安全技术支持,推广船舶远程监控。推进海上导助航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打造“陆海空天”一体化的海上交通运行监控体系,实施海上交通安全动态感知、智能管控。

  11.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制修订,完善船舶运输安全、防污染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海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海运安全重大风险防控能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重点区域海事监管一体化融合发展;推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引导企业自建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海运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加强海运安全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1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海上应急管理和指挥体系,优化应急处置力量布局,完善海上应急联动机制。重点提升大型客船、邮轮应急救援能力和水上危险化学品、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建立船舶应急响应服务体系,提高船舶自救能力。拓展巡航救助一体功能,不断提升深远海巡航救助和打捞能力。完善海上救援基地,实现对责任海区的有效覆盖。

  (五)开放创新发展、合作互利共赢。

  13.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发挥海运的主力军作用,加强互联互通。支持我国企业参与沿线港口、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我国国际海运业,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陆海快线等项目建设。推动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运法规、政策、规则、标准的衔接,积极商签新的海运协定,促进海运国际交流合作。形成常态化的国际海运培训交流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国航海日论坛、海丝港口国际合作论坛等国际影响力。

  14.深化政策和制度创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优化海运业发展政策制度环境。进一步扩大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推动优化监管方式。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给予出口退税。落实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进出境船舶与货物监管流程,支持口岸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15.积极参与国际海运事务。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合作,深入参与海事领域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加强海运安全、绿色、智能等技术研究,增强技术贡献度。积极参与国际救援行动,加强区域与国际海上搜救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海盗事务,协同推进重要国际海运通道航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国际海运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积极向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输送优秀人才。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海事技术合作。

  (六)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16.完善海运业制度体系。精简海运、海事行政审批事项,研究推动信用承诺制,及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修订,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发挥好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提高国内船舶检验便利化水平,适时推动国内船舶检验制度改革。推进船舶、船员证书电子化,促进水路运输、海事管理、船舶检验等证书信息共享。开展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加强海运信息统计、监测和发布,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17.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海事大学、船舶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和新型智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使用政策和激励机制,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海运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完善船员教育培训体系、考试制度和职业晋升通道,不断提升船员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大邮轮高级船员培养力度,强化船员权益保障。落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加强船检、救捞、行政执法等人才队伍建设。建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满足交通强国建设需要的海运人才队伍。

  18.传承创新中国特色海运文化。弘扬郑和航海精神和丝路精神,大力宣传海运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发挥好“中国航海日”“世界海事日”“世界海员日”“世界航标日”等活动作用,提升公众参与度、活动覆盖面和感召力。支持海运文化设施与航海科普基地建设,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海运文艺作品,推进航海知识“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增强全民航海意识、海洋意识和蓝色国土意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海运业发展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为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强化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强科研院所科技支撑,及时解决海运发展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海运企业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支持海运发展的有关政策,巩固减税降费政策成效。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建立实施海运业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参与交通强国建设试点。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02月03日


  抄送: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